派出所的警情通报在哪看 (派出所的警情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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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了解到,派出所的警情通报在哪看可以在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有通报全省各地警情、查询案件办理进度,以及公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等六大功能。
警方通报意味着什么
首先是警方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才会通报,比如说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案件等等;其次,通报是广而告之,告知大家目前的状况是什么,让公众不信谣不传谣;第三,警方通报也有警示、通缉的效果。
一般来说,警情通报是慎重的,基本上犯罪罪名已经确定 ,但最终认定并判决机关是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定罪量刑。
而协查通报是指上级机关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下级机关协作调查某个事项,一般来说被协查通报的事项大多都是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事项。
所以并不代表立案通报基本意思是用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公务文书。
通报适用行政机关,党务机关及人大使用。
通报是上级把有关的人和事告知下级的公文。
通报的运用范围很广,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都可以使用。
它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
通报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经常使用的文种。
其目的是交流经验,吸取教训,教育干部、职工群众,推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扩展资料:通报属于奖励与告诫性公文。
通报承负着“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的任务,因而具有奖励与告诫性质,这一点不同于通知。
通报属于传达和告晓性公文。
通报虽与通知均有传达、告晓职能,但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而通报则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通报的发布范围,往往是在一个机关或一个系统内部使用。
通报虽然具有公开“通“晓,广而”报“告之意,但发布范围仅仅限于本机关或本系统。
警方通报四川乐山沐川县枪击案,男子持枪持械致3死2伤后逃逸
沐川县公安相继发布警情通报和悬赏通告称:7月26日,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发生一起持枪击伤2人、持械杀害3人后逃逸的重大刑事案件。
经侦查,李某(男,36岁)有重大作案嫌疑。
目前,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接受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公安机关正全力开展缉捕工作,已将涉案枪弹全部查获。
据了解,本案嫌疑人作案是有因素的,这是一起偶发事件,非无差别伤人,如果嫌疑人李某与5名被害人相识,是出于个人私愤实施打击报复,由于三人死亡、两人受伤,那么李某的行为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具体会被如何定性还要看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枪击的部位等因素综合判断。
但无论如何,李某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李某可能涉嫌何种犯罪呢?如果真的像公安局工作人员所说,嫌疑人作案是有原因的,那么就属于有目标的杀害伤害被害人,此时李某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中3名被害人死亡,2名被害人受伤,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结合其主观目的、枪击的部位,若嫌疑人的目的是实施伤害,但是枪击的部位系心脏或者头部等能置人于死地的位置,那么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如果是目的是致人死亡,因为没有伤到要害而导致2人受伤的,此时则涉嫌故意杀人未遂。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枪击致人伤亡如何赔偿?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于死者来说,其家属可以索要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伤者则可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话,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非法持有枪支会被如何处罚?本案中李某的身份还没有公布,有人说他是一名民警,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他会用枪械作案。
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非法持枪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不管李某身份怎样,使用枪支伤人就已经犯罪,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所以,如果李某真的是一名民警的话,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以及其所属机关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