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行身亡案司机不认可罪名 (男孩骑行身亡案)
[男孩骑行身亡案司机不认可罪名]9月3日,记者从周兆成律师处得知,河北11岁骑行男孩被碾压致死案,涉案司机家眷已委托其作为司机的辩护律师。记者得知,目前涉案司机因涉嫌差错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批捕。周兆成示意,涉案司机姜某某关于被指控差错致人死亡罪感到不解,他关于自己被认定的罪名示意不认可,以为这是交通异常,自己没有立功。
河北一男孩下班途中身亡父母向打工餐厅索赔,这家餐厅在此事中有哪些责任?
引言:河北一未成年男孩下班途中出事故身亡。 其父母向打工餐厅索取工伤赔偿。 9月,法院判决不算工伤,非法用工赔二万!
一,这家餐厅在此事中有哪些责任?
根据调查,未成年人小张在某餐厅工作,下班后,从餐厅骑电动车到母亲身边就餐,然后没有回家,反而向家的相反的方向骑行,在此途中发生车祸,与酒后驾驶的小车相撞,该司机肇事逃逸,造成小张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主张,小张是在餐厅与家庭之间路途中出的车祸,餐厅雇佣小张已构成劳务关系,餐厅应该以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小张已经到达母亲摆摊处,餐厅已经没有责任,该事故不属于工伤,家属作为监护人,有督促未成年人回家的义务,家庭的责任更大。 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肇事者。 而餐厅雇佣未成年人,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公平原则,判处餐厅赔偿男孩家属两万元。
二,企业应该严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本案中该餐厅被判处赔偿两万元,也是咎由自取。 如果餐厅老板能够严格遵守劳动法,如果餐厅能够加强员工的福利,让该员工下班后吃完饭再回家,是不是就能够避免此事件了呢。
三,家长们应该引以为戒
此次事件最大责任人是肇事者,餐厅也有责任,家长更有责任。 监护人平时应该多多关注孩子的行踪,为未成年人的安全负责,不能掉以轻心,而出事后更不应该到处索要巨额赔偿,不应抱着讹到一点儿是一点儿的心态,不应把本不属于工伤的事件硬安上工伤的赔偿标准。
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共享单车企业是否该担责?
上海静安区11岁男童在骑行ofo小黄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关注。
3月26日下午,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一名骑着ofo共享单车的四年级男孩被大巴车碾压后身亡,事发时,现场并没有看到男孩的监护人。 对此,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表示,已明确告知ofo方面,要求其研发智能锁具与卫星定位替换现有设计,预防12岁以下孩子骑行。
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媒体关注的不是男童或他的家人,而是将矛头指向了共享单车OFO。
实际上,其他的共享单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只是此次发生的是OFO而已。
据说,ofo收到来自多家媒体的反馈,部分友商利用这起悲剧事故,在权威调查结论未出时,在媒体渠道大量散布不实谣言,甚至直接撰写和散发成型稿件,对ofo进行毫无底线的恶意攻击。 这种卑劣的公关做法,不仅对于改善用户使用安全毫无益处,也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和人文关怀。 ofo已经收集了全部证据,并保留追究诋毁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那么,当骑乘共享单车发生意外,责任的归属究竟怎么样?
骑过自行车的人都知道在狭窄而拥挤城市里人行道,车水马龙的机动车道,并不是特别的安全,尤其是对新手而言。
事故频发
但是,共享单车方通过用车协议进行“免责约定”——骑行安全或事故风险完全自负。
如:
甚至还有更苛刻的:
你在骑行共享单车前,可曾仔细查看过这些免责规定呢?我相信很多人都没看过。
部分共享单车已经为骑行者购买了意外保险,但是保险的理赔较为麻烦,特别是新兴市场不完善,用户要得到合理的赔偿,不仅耗时耗力,还要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走繁琐流程……
不可否认,共享单车带给了我们便利,但是在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安全性。
方便的同时,安全也很重要,不要一时方便,却带来身心的伤害。
希望大家都能安全出行,愉快使用共享单车。
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案宣判
6月12日,这一生命权纠纷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这是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 澎湃新闻记者从庭审中获悉,静安法院判决:ofo小黄车公司向男孩家属赔偿余元,驳回男孩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万余元,由原告承担6.3万余元,被告ofo小黄车公司承担1000余元。 静安法院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 小高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 此外,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ofo小黄车公司收回所有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并更换锁具的诉请,上海静安法院认为,ofo小黄车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 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现两原告作为个体,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