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能否认定为工伤 (司机上班途中撞人责任是由公司来付吗)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网友咨询:
高老大是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西北某公司汽车驾驶员,公司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5月11日,高老大接到单位通知当天17时出车去山西汾阳拉货,并上交一张5寸工作照片用于公司员工公示栏中。
当日15时许,高老大从家出门步行前往单位,走在路上突然跌倒,昏迷不醒,周围群众拨打110和120电话, 120人员到场后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确认,高老大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当场死亡。
高老大能否认定为工伤?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朱阳律师解答:
高老大在公司从事运输司机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其工作岗位为驾驶车辆从事运输工作,因工作的特殊性,其在驾驶车辆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但其是在接到单位通知其出车后,从家中前往单位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高老大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朱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24突尼斯哈马马特列车出轨事故事件简介
2010年9月24日,一场意外发生在突尼斯中部的哈马马特。
当天上午,一列火车从斯法克斯出发,即将抵达目的地时,不料遭遇了严重的事故。
据目击者描述,当时正值瓢泼大雨,能见度极低,火车在即将进站时,被后面驶来的列车猛烈撞击,导致最后一节车厢不幸出轨。
青年志愿者杨赋霖和张文浩在事故中的最后一节车厢内,他们亲历了这场惊心动魄的瞬间。
杨赋霖回忆道,当列车突然受到剧烈冲击,车厢瞬间倾斜出轨,车厢内的恐慌与混乱难以言表,乘客们惊恐的哭喊声交织在一起。
尽管情况危急,杨赋霖表示,他们两人以及年龄稍大的郑涛(腿部轻微擦伤)都幸免于大难,他们立即投入到救援行动中,帮助其他乘客和受伤者。
在这次事故中,中国志愿者展现了勇敢和无私的精神,他们的安全虽然受到一些影响,但都以积极的态度协助救援,体现了中国志愿者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1]()]
扩展资料
2010年9月24日下午,突尼斯旅游城市哈马马特发生一起列车出轨事故,造成1死57伤。
来自中国贵州省的3名青年志愿者在事故中受轻伤。
湖南郴州列车相撞事故是怎么发生??
确切的说。
是发生事故的火车出现脱轨现象,一列车的车头与另一列车的车尾相撞涉及4节车厢,其中2节拱起、较严重。
现在已经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