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什么实行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什么实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负有什么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范文?

安全生产关乎我们的人身安全,对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要作一个通报,下面我整理了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供你参考。

一8月16日—26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城区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卫生、人民公园、人民广场、供热、供水、燃气等市城区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这次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来看,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比较重视,能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行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接到局《关于开展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后,能够依据活动安排召开专题会议并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制定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二***精心组织,重点突出。

从检查的情况看,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本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认真开展检查。

市政处在工程施工现场周边设定硬质围挡、悬挂张贴醒目标示,重点部位安排专人看守,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使工程建设保质、保量顺利进行。

市城区城市经营办公室对东昌路、振兴路、兴华路、柳园路、花园路、运河沿岸六处主次干道已经陈旧或超寿命使用的广告牌匾采取拆除、扶正、更新、加固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企业加强了加气站、门站等高压场所的检查力度,从加气车辆进站前开始进行安全检查,在加气中和加气后进行密切监控,并建立了车辆召回制度,每月对改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测。

供热企业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及重点部位的风险辨别进行了普查建档,制订了高温水主管网泄漏、供热首站电源中断、二级站管网泄漏、蒸汽管道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后定期修改应急预案,大大提高了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三***措施完善,注重实效。

从检查情况看,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都能够认真落实“边查边改”要求。

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马上研究方案措施,纳入治理计划。

市环卫处充分发挥环卫职工数量大、分布广、熟悉街面情况的优势,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卫职工担任社会治安资讯员的实施意见》,营造出警民携手共筑平安的良好局面,深入推进了平安聊城的建设。

市园林处针对人民公园动物园饲养的观赏猛兽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现状,将安全问题成为工作重点,工作人员针对猛兽的习性,修缮了笼舍,把凶猛野兽集中饲养,专人管理,为确保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对凶猛动物饲养区不仅悬挂提示语性标语而且加设了一道保护栏,使游客和动物的接触距离加大了1.5米,提高了安全效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也排查和整改了大量安全隐患,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

尽管从上到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对这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抓得很紧,但部分基层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存有麻痹思想,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二是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安全生产气氛不浓厚。

三是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依然不足。

三、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继续加强事故防范,全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认真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 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36号明电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聊安委办发【2015】24号***及《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深化年”第三次集中行动的通知》***聊安委办发【2015】15号***要求,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管理的“一岗双责”,很抓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大力强化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 *** 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强化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改变管理者责任意识差、从业者安全防范素质低、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现状。

要通过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浓厚氛围,变被动促安全为主动抓安全,努力打造安全型市政公用事业系统。

***三***全力抓好隐患的整治和跟踪。

要针对本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根除发现的隐患和解决好影响市政公用事业安全发展大局的问题。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谁存在隐患、谁负责整改”的原则,要制定整改和监控具体方案以及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坚决按照市委、市 *** 的档案要求抓好隐患的整治和跟踪督查,各单位要采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实行隐患整改分片包干负责制。

***四***切实抓好督查落实。

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各单位要针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已整改的要进行验收性的书面检查评定,要带队督查责任人签字认可;正在整改的要跟踪整改情况,并制定可行性措施,落实专门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安全。

对仍未采取措施整改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能保障安全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作业。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网路。

局属各单位及城区行业要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一名资讯联络员切实加强与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络,定期报送安全生产资讯,遇有紧急性安全事故及时与局安委会办公室联络。

二今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为契机,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增创安全发展优势,强化各项措施,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形成了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据统计,今年1—6月份,全县共发生事故4起、死亡1人,事故起数同比上升300%,死亡人数与去年持平,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一***分行业事故情况。

1—6月份,我县事故发生领域除道路交通外,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森林火灾及其他行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形势分析。

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保持平稳,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较大压力。

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总体执行平稳。

1—6月份,全县四项事故指标呈现“一平三升”态势,死亡人数与去年持平,事故起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上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二是汛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紧迫。

我县的主汛期即将到来,从气象部门预报情况看,台风、高温、雷电等极端恶劣天气非常频繁,近期有遭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的可能,防台风、防暴雨、防风暴潮、防雷电、防泄漏、防内涝、防坠落等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三是安全监管面临较多重要敏感时期压力大。

近期全县上下正在迎接建立全省卫生城市测评,G20峰会、各级换届选举、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即将召开,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加大。

总的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上半年我县安全生产比较平稳,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进入6月份以来,我县虽然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但是临近县区较大事故多发态势有所抬头,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6月9日,东营万达广场污水提升泵站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7月17日,广饶县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仍然突出,也反映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高度重视。

当前正值雨季汛期,高温高溼极易引发事故。

希望各级各部门正确把握当前形势,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 *** 的部署要求和杜书记、燕县长的讲话精神,从严从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xxx年元至9月以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 *** 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援和共同协作下,完成了每季度阶段性目标任务,实现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一、事故情况 截止9月底,列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网上直报的事故共有9起,死亡7人,受伤8人。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6起死亡4人,装载侧翻事故1起死亡1人,起重伤害事故1起死亡1人,触电事故1起死亡1人。

其余事故未列入生产安全事故网上直报统计。

二、工作情况 1至6月工作情况,分别在第一、二季度全县安全生产排程会上作了通报,现主要通报7—9月工作开展情况。

***一***夏季高温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针对夏季高温气候特点,各单位***部门***、企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开了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有效防范因夏季高温作业酿成的事故。

二是重点加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遇高温、潮溼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全面排查,重点监控,杜绝了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矿山、在建工程、排土场、小山塘、小水库和水利设施以及河流两岸公路进行了事故隐患大排查,重点加大了病险水库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监控,从源头控制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工程性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会议、档案要求,制定了《德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安〔2016〕7号***档案。

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结合区域和行业特点,深入扎实开展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事故隐患排查基本达到了横到边、纵到底,排查覆盖率达98%以上,通过排查整治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三***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直涉水涉路部门开展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依托大排查大整治和联合执法为契机,切实抓了道路水上安全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开展了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对“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违章载客”、“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实施了严厉打击。

二是抓了县、乡、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对重点路段、危险路段及时采取了治理措施。

三是严格客运站场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和签字放行制度,加强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严禁“病车”上路,确保客运车辆安全。

四是开展了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渡口和船舶的安全检查,突出隐患整改,各属地管理单位和涉水管理部门按照“五落实”对隐患进行了整改。

五是督促各乡镇街道、部门按照铜仁市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考核档案要求,对乡***镇、街道***开展一月一督查,接受市 *** 一月一督查考核工作,基本完成各项考核目标。

***四***高风险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及“打非治违”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县 *** 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高风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德府办发电〔2016〕55号***档案精神,成立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组,重点对全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社会消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安全、特种装置等高风险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五***中秋、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县人民 *** 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德府办发电〔2016〕83号***、《关于印发2016年德江县国庆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发电〔2016〕85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德安办发〔2016〕28号***档案精神,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档案精神,认真开展了中秋、国庆期间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了中秋、国庆期间的安全。

同时,切实抓了全县旅发大会、国庆节万名职工长跑比赛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工作,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安全保障。

三、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从元至9月发生的事故起数、死***伤***人数看,形势依然严峻,充分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 ***一***许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口头上重要,行动上次要,忙起来不要,未弄清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工作乏力,执行力衰减。

***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许多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投入不足,违法违规现象较为严重。

***三***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加之许多行业领域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安全监管不到位,甚至存在监管盲区和死角,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

***四***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三违”现象较为严重。

***五***一些重大建设工程专案***如:德务高速***参建单位多,参建人员和一线工人较多,人员复杂,工程战线长,施工难度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和空白,事故时有发生。

四、下步工作建议 按照近期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议下步工作继续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主抓手”,以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民爆物品、城市燃气管道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工作“主线”,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真正把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心上,抓到手上,扛在肩上,亲自安排,亲自参与,着力推动各行政区域、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要充分发挥村***社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安全生产工作延伸到村***社群***,将各个环节的工作压紧压实,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好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让那些不重视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的生产经营企业没有生存空间和余地,从而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三***继续深入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要始终牢牢抓住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牛鼻子”,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切实抓好冬季高速公路、城镇道路和乡村公路三大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违章载客”、“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打击力度。

严格站场管理,严格执行进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和签证放行制度。

搞好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严禁病车上路。

继续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抓好县、乡、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危险路段要及时整治,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

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实行农村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和跟场管理制度,禁止在公路附近操办酒席,禁止占道经营或占道办酒席。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工作联动,及时掌握并发布天气预报,严格加强雨雾天气、冰冻天气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采取夜查、突查方式,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要加大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要搞好水上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严禁病船出行

要坚决打击农用船舶、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要认真汲取各类事故教训,继续加大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社会消防、城市燃气管道、校园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根据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重点查询其各个环节和关键部位的薄弱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列出整改清单和整改时间表,并责任到人进行整改到位。

要严防火灾及爆炸事故,特别要加大冬季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采取地毯式排查、夜间巡查等方式开展摸排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超量储存、地下“黑批发”、地下“黑生产”窝点。

***五***加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督查力度。

要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民爆器材、城市燃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按照职能职责,加大督查力度,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以“严执法、零容忍、重实效” 的态度,对非法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对重大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加大重大建设工程专案安全监管。

切实加大德务高速等重大工程专案定期安全检查力度,不留监管盲区和死角,切实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一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二是对非法生产及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实施打击,使非法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戒;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防止因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隐患整改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四是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七***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

冬春季节,恰逢岁末年初,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时段,各乡***镇、街道***、各行各业务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搞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的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超前部署、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抓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八***切实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在第四季度为了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容易产生麻痹思想,顶着恶劣气候赶工期、抢进度,冒险作业,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这一时段,又恰逢岁末年初,是返乡流、返程流高峰期,加之农村红白喜事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应对恶劣气候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应对措施,防止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人流物流剧增引发安全事故。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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