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市监局未到午休期间群体离岗 (辽宁市监局叶礼诚电话)
7·10丹东 一市监局未到午休群体离岗 事情
国家安监局23、27号令的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编辑本段]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编辑本段]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 罚 则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是做安监工作的希望这些可以帮助到你!
安全生产月个人总结范文
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工作 总结 。 下面我给大家整理安全生产月个人总结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月个人总结范文1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安排
1、县社主要领导亲自抓综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摆上县社党委、行政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总体上承担本系统本单位无治安事故的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了综治工作组织。
成立了县供销社综治工作领导小组。
3、强化了综治工作的目标管理。
一是将综治目标纳入了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综治工作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机关各股室及每个工作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兑现奖罚;二是将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县社向所属单位下达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综治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当年因治安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事件的单位及负责人,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三是与系统内各租赁企业和租赁户共80余户签订治安和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书,确保安全经营万无一失。
4、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落实了工作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创优我县供销社经济发展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搞好宣传发动,做好稳定工作
我社将综治工作放在贯彻实践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高度抓紧抓实,围绕全县供销社系统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企业改革和全系统的稳定。 同时针对供销社企业深化改革,实施减员(聘用人员)增效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均一致同意减聘,做好了减聘人员工作,化解了矛盾,促使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三、坚持预防为主,提高治安水平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荣八耻”)和勤俭办社的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人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及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坚决抵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发生。
对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和关心,为他们建立了活动室,征订了老年读物,今年还从非常紧缺的经费中挤出3000元用于离退休干部开展健康有益活动。 年初还召开了一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对“军转干”人员实行“一联二”走访慰问,即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走访两名军转干人员,上门慰问、征求意见、融洽感情、密切关系。 对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争取县政府的重视支持,正在积极处置资产,用于解决企业职工社保,已经解决了原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民生问题。 同时,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了医疗保险,为企业有关退伍军人申报了生活补助待遇相关手续,还为系统内原困难职工、尤其是特困职工、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低保”和困难补助等,维护了系统内稳定。 全系统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干部职工违法违规现象。
2、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大事抓紧抓实。
社领导不定期地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国庆节期间,按照“六个坚持防止”要求,社领导带班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恪尽职守、加强巡查,做到定期报告,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消除了各种不安全隐患,杜绝了失火、失盗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同时,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督促挂点村抓好综治工作。
今年以来,我社负责神政桥乡村头村委会的挂点和窑场村的新农村建设工作。 一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捐助资金1万余元;另一方面积极协助该村委会搞好综治工作,建立健全了综治工作制度,落实了综治管理各项责任,明确了一名副主任具体抓综治工作,村民小组长为本村民小组综治责任人,并宣讲走访了二十多户村民对本乡、村“公众安全感”进行电话或问卷调查。 并建立了由5人组成的村治保队,治保队不定期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排查隐患、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了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了一方平安。
安全生产月个人总结范文2
我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认真组织开展好第十三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金昌市教育局关于《金昌市教育系统20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结合学校实际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了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建机构
为加强我校“安全生产月”工作领导,组建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及骨干教师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和学校保安室分设在学校大门两侧,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
学校于5月23日、召开了全校安全工作会议,会上校长宣读了学校维稳防暴应急预案,对活动做了细致安排及要求。为“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7日学校召开专题会议,会上,校长就本次安全月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并针对各部门负责人、全体教职工、值班、执勤人员等分别提
出相关要求,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使安全意识深入到了每个教师心中。
三、突出主题,强化宣传
自6月1日至6月20日,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1、悬挂安全警示标语。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在校园内外悬挂了以“安全生产月”为主题的宣传标语、同时通过校园网等载体播放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进行了安全教育大讨论,使师生员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2、开设安全教育专栏。
由校办、校团委牵头,利用校报办了一期以“防暴力伤害、防震防火、防拥挤踩踏、防触电、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宣传专刊。 各班出了一期以“安全生产月”为主要内容的黑板报,营造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浓厚教育宣传氛围。
四、开展安全服务保障活动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根据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结合学生特点,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
1、组织了一次“安全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
由校团委组织各班级团委,大力开展自下而上的“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让广大师生在参与的过程中接受安全教育,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和素养,收到了良好效果。
2、通过国旗下讲话,校园广播等形式宣传“传染病预防”、
“防食物中毒”等知识。
3、班主任进行了防暴力伤害、防震防火、防拥挤踩踏、防触电、防雷击、防溺水的知识主体班会。
4、党办处举行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常识讲座,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5、学生处组织学生搞了一次应急逃生演练活动。
6月10学生处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学生学习消防、治安防范等知识,开展逃生演练以及突发事件人群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提高了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处臵能力和学生对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
6、总务处开展了一次查找身边安全隐患活动。
在“安全活动月”期间,学校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开展了身边安全隐患“大扫除”。 学校结合公寓管理、图书室、供电设备等校园安全进行认真排查,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时限、认真整改到位,保障了师生的安全。 如:学校重新调配更新了监控摄像设备购臵了防暴材料。
7、开展《致学生及家长一封信》活动。
通过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教育学生遵章守纪,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要求家长对学生假日和户外活动做好监护,防止学生溺水、雷击、交通等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活动期间学校和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使学生、家长强化了安全责任
意识。
五、强化值班门岗制度
学校坚持校领导牵头,中层干部和一位教师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设立了维稳防暴办公室,分别由三位教师24小时轮流值班,门岗由三位保安24小时轮岗执勤,学生公寓每天每晚保证有一位楼管值宿,以保证在第一时间协同学校全体值班执勤人员安全保卫及处理突发事件。 接班人不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岗。 学生因事、病离校必须和家长联系,办好登记手续。 来访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加强了校内巡视,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学校大门口是交通道路,为确保学生安全,我们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上下学由6位教师执勤,还将过去的学生上学定时开门改为及时放进校内。
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我们在校园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工作得到加强,学校无责任事故发生,安全事故为零,但是我们感觉安全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1、周边环境不利于学生安全。
如:学校周边的小商小贩长期给学生提供小食品和零散香烟,存在安全隐患。
2、学校设施设备老化也存在安全隐患。
3、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
在社会上制造暴力事件,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给学校安全工作增加了难度。 总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强化了责任感、责任心、责任制、责任人的四种责任意识,促进了全校安全形势的稳定。 我们将一如既往尽最大的努力把安全工作做好,进一步重视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工作水平,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稳定的育人环境。
安全生产月个人总结范文3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根据公司下发的“关于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我项目结合目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项目领导班子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及时召开“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传达通知精神,认真分析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式,对全标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了详细安排和周密部署,做到了活动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在活动开展中,全项目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活动主题,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利用宣传标语、横幅、黑板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安全宣传氛围。
三、加强检查,狠抓整改,确保安全
活动开期间,项目安质部组织有人员对全标段人员参加到“安全生产月”活动中。
1、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切实加强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
项目的各施工点都配备了专职安全员,每个安全员配戴红袖章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控,防止违章作业。 施工工地现场设立了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语。 并且举行了防洪防汛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定期不定期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有效提高了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把安全施工贯穿到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保障了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效益和进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安质部要求每处进行高空作业施工时必须张拉安,并配备了安全带、安全帽,与民工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确保了施工人员安全。
2、内部安全方面:现场施工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员工轮流值班、夜间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了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3、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6月20日至6月21日隐患排查阶段,项目部领导根据通知精神,召集班子成员、安质部成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了本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存在的隐患,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确定工作内容、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消除了安全隐患,保证了施工生产在安全、高效的情况下顺利开展。
总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项目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管理制度等到了严格落实,安全隐患等得到了有效整治,切实保障了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项目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安全管理,推动我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发展。
安全生产月个人总结范文4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镇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今年来,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区安监局的要求,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采取了切实有效的
措施,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稳步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一年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重要、繁锁的工作,是通过不断重复的监督检查,抓整改促进生产安全,因此树立什么样思想,怎样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的问题。 今年,镇党委、政府首先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朱建国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何庆宝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明确郑明文同志为镇专职安全员,镇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居也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专职安全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镇上下形成安全生产网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办,实实在在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到底,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强化宣传,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工作有了正确的方法,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贯方针,以实践检验证明,要抓好安全生产,必须坚持这个方针。 镇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安排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共同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让所有安委会成员首先学会、领会,知道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以及条条框框处理办法,提高武装安全生产干部素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卷宗档案等等。 为深入广泛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我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在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到来之际,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了标新立异的方式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工作。
三、强化检查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安全检查是提高生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通过检查,可以纠正不正确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促进制度健全,更可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隐患,通过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有力促进安全生产。 今年除了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外,镇长朱建国每季度都亲自带相关单位人员检查,对所有安全生产内容全面进行检查,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检查中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严、细、实”,不留一个死角、不放过一个隐患。 重点加强3个大运河渡口的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有的渡口私渡三轮车现象,我们主动采取措施,把渡船加焊栏杆作限宽处理,以坚决杜绝私渡三轮车的形为;有的渡口救生器材虽然配备,但思想上麻痹,有的不随船携带、有的放在船舱内不挂在船上,当时就对渡工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立即整改。 我们对胡李林宫因重复设置而将按法定程序给予取缔。 对企业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年审、司炉工是否持证操作,今年以来配合区质监局对锅炉年检,共年检了4台,有2台常期未用的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拆除。 对1户拒不年检的浴室,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联系质监部门年检,否则,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封存处理。 同时检查企业内部的用电线路是否老化,今年以来累计检查出24条隐患,其中电线老化就达13处,都当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安全防范在事故未发生之前解决,消除了安全生产的隐患。
四、牢固树立争优意识,努力构建安全乡镇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年初下达的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目标,镇成立达标验收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镇长桂晓任组长,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单位自查,并上报结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努力实现我镇安全生产通过达标验收。
20_年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证了全年目标的实现,但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继续努力改进不足之处:
1、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做到检查要有明显成效。
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使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3、加强私营企业检查力度,完善私营企业内部安全制度建设。
安全生产月个人总结范文5
根据市安监站_月_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20__年6月_日我公司结合自身实际。 迅速成立了公司安全生产自查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立即召开了主抓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动员会议,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活动具体事宜。
活动持续进行了五天,公司所属工地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努力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取得了明显的成就。
1.项目部采取书写标语,编制板报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营造了“人人事事得安全的良好氛围。
2.总公司专门派出了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技师,深入到各项目部,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了五场安全教育培训,基本做到了全体员工都接受一次安全知识培训,职工们普遍反映良好。
3.各工地要求做好班前会活动,座谈会活动,从工作实际出发,现身说法交流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使大家受益匪浅。
4.利用本次活动的有利时机,对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
5.6月10日,公司组织了以___总经理为组长,项目部经
理为成员的安全督察小组,对公司在建工程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__工地查出了脚手架及施工用电不规范,工人没带安全帽,防护不到位等违章现象。 立即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进行现场整改。 对现场的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专题教育。
对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各工地举一反三,针对工地的安全薄弱环节,再进行一次摸底排查,认真对照有关制度,规范,迅速整改落实,扎扎实实地搞好本次安全自查工作
虽然本次活动已收到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活动开展还不够扎实,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公司决心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将安全自查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坚决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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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附企改制:15.2万人作别“厂办大集体”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紫宸 王雅洁 刘芷卉 2020年12月23日,辽宁省人社厅、国资委、总工会、财政厅、政法委、市场监管局相关领导,鞍山市领导,鞍钢集团领导共同参加了一场签约仪式,在这次签约仪式上,两项分别关于“鞍钢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企业股权划转”和“支持鞍钢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发展”的协议由鞍钢集团和鞍山市政府签署,至此,110多户实施重组改制的企业股权正式划转鞍山市,此前,这些企业均属于鞍钢厂办大集体企业。
12月29日,鞍钢集团党委副书记栗宝卿向经济观察报介绍,截止当时,110多户实施重组改制的企业股权正式划转鞍山市,累计安置集体企业职工和集体退休人员15.2万人,完成率99.56%,这标志着鞍钢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完成,这家老国企彻底告别了拥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的 历史 。
从10月10日第一批职工签署《和解协议书》到15.2万人完成签约,这场涉及鞍钢数百家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革,在周全的事前筹划安排之下,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即已完成。
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下乡返城知青和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批准、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鞍钢是新中国第一个恢复建设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其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增加就业和发展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和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体制不顺等先天不足的矛盾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越来越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营发展陷入困境,大量集体职工离岗失业、生活困难, 社会 保障和 社会 稳定、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 鞍钢身在经济发展遇阻的东北地区,这方面问题尤为凸显,厂办大集团改革变得愈加必要。
2011年4月18日,在总结东北部分地区和央企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明确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其后,从中央至地方相继出台了多部文件,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任务、实施方式、完成时间,对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成为指导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
但由于 历史 沿革长、积累问题多、矛盾纠纷复杂,以及厂办大集体本身的资金问题,鞍钢的集改一直未能全面实施,直到2020年。
按照改革方案,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或进行重组改制,或进行清算注销,或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鞍山市相关领导介绍,改制后,鞍山将以划转优质企业为基础,组建鞍山冶金产业链集团,保持划转企业与鞍钢的配套供应关系。 鞍山计划依托这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冶金产业链供应链,努力打造全国重要的钢铁产业链供应链基地。 此外,鞍钢与鞍山市委市政府还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地企双方支持改制企业发展的总体原则、实施路径、推动方式和长效保障机制。
对于15.2万鞍钢厂办大集体员工来说,在解决了医保和养老保险欠费、续接等问题后,这场改革更意味着一场集体的作别。
和解协议
2020年10月27日,在想了两周之后,鞍钢附企退休人员周芳来到一处集改协议签约办公室。 在簇拥着的人群中,她很快签下了一份《和解协议书》。 自此,周芳从名义和实质上都不再属于厂办大集体的人员。
周芳所在的集体企业是机械厂,和她同来签约的还有很多这个厂的职工。 一份协议让早在二十年前就解散的人们重新聚到了一起,但签完这份文件之后,他们很快再次各奔东西。
此时整个鞍钢厂办大集体的集改和解协议签约已经进行到了第18天。 全市300多个签约点,500多家集体企业,每天数千人都在陆陆续续地前往签约点签约。 在周芳签约之前,她听说,她所在的单位已经就剩三个人没有签了。
这是一份为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所有安排和约定。 根据协议,双方将无条件遵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2020年10月10日,鞍钢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环节——职工签署《和解协议书》工作正式启动,此后十多万人的签约规模迅速拉开。 根据鞍钢集改系统的统计,到10月17日,也就是一周之后,鞍钢附企公司直管单位职工签署人员达到人。 再两天之后,高达10.86万名大集体职工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及配套协议。
签约启动两个月之后,2020年12月23日,鞍钢与鞍山市签订《鞍钢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协议》,110多户实施重组改制的企业股权正式划转鞍山市,累计安置集体企业职工和集体退休人员15.2万人,完成率99.56%,鞍钢厂办大集体改革由此基本完成。
周芳现在退休在家。 当年她从事的是有害 健康 工种,根据规定,年满45周岁即可退休。 不过,她所在的机械厂,早在上个世纪末,也即20年前就已停产,彼时周芳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从此周芳和厂里的员工一道,待业回家,没有再回过工厂。
周芳并不清楚自己的单位在这次集改过后是否还会存在。 根据集改的方案,对于那些没有生存能力或持续发展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将实施清算注销。 对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只有那些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质量较好、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实施改制或重组改制,使改制后企业成为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签约数天之后,根据和解协议,周芳符合当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予以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除此之外,周芳的养老保险支付渠道不变,医疗保险则由主办国企和个人分别承担。
“还剩601人”
“15.2万人,还剩下601人,昨天还在做思想工作。 ”12月29日,在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鞍钢集团党委副书记栗宝卿告诉经济观察报。
这15.2万人,在职的4.5万人,退休的10.7万人,这“在职”的4.5万人中,在岗的是1.2万人,下岗的3.3万人。 这最后一批人成分复杂,有失联的,有的尚在国外。
十几万人的签约,准备工作是冗繁复杂的。 根据鞍钢方面的表述,“鞍钢附企公司精心准备,统筹协调,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体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全身心投入,耐心做好材料准备、现场布置、政策解答、思想引导、协议签署、上门服务等各项工作。 ”
鞍山市相关委局办则派出高效精干队伍为《和解协议书》签署提供保障。 根据鞍钢方面的介绍,鞍钢集团六个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平台、247个签署工作点共投入3000多名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夜以继日进行材料准备、现场布置、思想引导、政策解答和上门服务等工作,不讲条件、不辞辛苦地克服诸多困难,以最高标准、最快速度推进《和解协议》的签署工作。 ”
以鞍钢矿业为例,为保证进度,鞍钢矿业附企公司按照领导包保单位制度进行分片包保,每名领导负责包保2-5家二级公司和直属单位。 职能部门分别负责2-3家二级公司和直属单位,同时根据各签订点工作人员力量情况,分别派驻1-5名职能部室工作人员。
据了解,鞍钢厂办大集体是多年想要解决而未能解决的 历史 难题:规模大、地域分布集中,多数附企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 此外,职工生活困难、 社会 保障 历史 欠账大,职工诉求多。
根据集改的方案,15.2万人大致分为5类:继续上岗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法五、30年工龄”等托管人员;残疾人、工伤职工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 不同类别的员工会签署不同的协议。 截至目前,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已经基本解决了养老保险欠费、医保和 社会 保险接续等难题。 除去资金上的支撑,鞍钢与地方政府一共为相关人员提供了1591个再就业岗位。
这是一项颇为浩大的工程。 在改革过程中,鞍钢和鞍山市专门成立了地企联合领导小组,鞍钢和鞍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改革综合组、人员交接组、职工安置组等11个专项工作组。
为保障此次集改的顺利实施,鞍钢先后召开了10次集团党委常委会、74次集团党委书记专题会,“对改革工作把关定向,反复完善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不断凝聚改革共识。 干部冲锋在前,鞍钢各级领导干部既挂帅又出征,系统研究政策、带队汇报沟通、深入一线调研、及时解决问题、牵头实行包保,抓好每一项关键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9]20号)要求,“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鞍钢方面介绍,鞍钢集改是多年想要解决而未能解决的 历史 难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当时推进改革,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施。 如今职工觉得社保医保没着落,也希望能解决这些事。
在鞍钢相关人士看来,这次十几万人的集改过程可以形容为“呕心沥血”,这其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堪称浩大。 这可能是近30年来央企单体最大规模的一次国有企业办 社会 职能剥离。
上述人士总结说:“省市党委政府给予支持,协同解决 历史 难题,依法解决社保 历史 欠费和养老保险接续路径,按原有政策接续医疗、工伤保险和补缴失业保险。 将改制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属地政府,由地方政府托管‘法五、30年工龄’职工和工伤职工。 协同支持改制企业发展,与地方政府共同签订了《解决鞍钢 历史 遗留问题框架协议》及系列分项协议,推动改革支持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一次性彻底分离,改革工作不留尾巴。 ”
优先“两险”
在2020年11月领到了2000元独生子女补助,以及解决了社保、医保续接的问题后,周芳从身份上将不再与厂办大集体产生关联。
像周芳这样的大集体职工,对集改整体上持支持的态度。 曾经的工厂早已名存实亡,医保和养老保险能够解决,也是她愿意看到的事情。
据介绍说,鞍钢厂办大集体存在的问题是40多年来逐步形成的, 历史 沿革长,积累问题多。 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摆在集改面前的最紧迫、最主要的任务,也是此次改革中成本最高的一项。
根据鞍钢方面透露,此轮改革共计投入成本几十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近10亿。
对于改革成本的承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所需费用首先应当以集体净资产或者有效资产支付,不足部分除按照规定争取财政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 ”“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应当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 ”
而对于主办国有企业在改革中的主要责任,《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明确,“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无偿划拨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本企业固定资产、豁免厂办大集体欠本企业的债务、妥善处理已与本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适当补助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
摆在面前的现实是,改革势在必行,集体企业净资产却整体为负,无力承担改革的成本。 鞍钢厂办大集体规模大、地域分布集中。 其中,近90%的企业和人员集中在辽宁鞍山地区。 资产质量差、企业经营困难。 根据介绍,577户企业中约290户维持生产经营、280多户停产半停产,整体净资产约-31亿元,已资不抵债。 职工生活困难、 社会 保障 历史 欠账大。 下岗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70%,养老保险 历史 欠费多。 职工诉求多。 在中央、省市政府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的基础上,鞍钢还需要筹措几十亿元的改革资金给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补缴失业保险等。
12月23日,伴随《鞍钢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签订,110多户实施重组改制的企业股权正式划转鞍山市,同时,两个多月的时间内,15.2万集体企业职工和集体退休人员完成和解协议签约,完成率99.56%,加之此前已经完成的22.5万退休职工的 社会 化改革,总计涉及37.8万人。 这标志着鞍钢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完成。
(文中周芳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