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颁布 中国政府不会抵赖仲裁庭作出的合法判决 南海仲裁案判决再批驳 (报告确立中国)
由华阳陆地钻研核心、中国南海钻研院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结撰写的《南海仲裁案判决再批驳》报告当天(11日)在北京颁布。
报告 梳理了南海无关争议疑问的实质 ,并对南海仲裁案判决的 管辖权疑问 ,仲裁判决在 历史性权益、大陆国度远洋群岛、岛屿位置 等疑问上的法律解释和实用与理想认定疑问,以及 仲裁庭的代表性疑问 启动剖析批驳,进一步向国际社会提醒仲裁判决的舛误和其对国际法治的危害。
报告指出,菲律宾双方面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判决”出台距今已有8年,非但无法能为南海领土主权与陆地划界争议提供处置打算,反而使本已盘根错节的南海疑问愈加难解,冲击《联结国陆地法条约》的全体性、平衡性、轻薄性,坚定缔约国对《条约》争端处置机制在通常中是否获取正确经常使用的信念。
近年来一般域内本国度仍将合法有效的南海仲裁案判决奉为“圭臬”,反映了一般域内国度试图坐实判决、强化双方面主张的策略误判,也反映了一些域外力气搅动南海形势、挑唆中国与东盟国度相关的险峻用心。
报告重申了中国关于仲裁案以及仲裁判决的立场: 关于菲律宾滥用《联结国陆地法条约》争端处置机制、忽视中国保持经过谈判和协商形式管控一致处置争端的一向立场而双方面提起仲裁,中国政府保持“不介入、不接受”;中国政府不会抵赖仲裁庭作出的合法判决,也不会接受任何基于该判决的主张和执行。
报告旨在进一步向国际社会深入提醒仲裁庭组成的政治背景和仲裁判决的历史性失误,以及判决对国际法治和陆地次第所形成的无法逆的重大危害。推进无关当事国重回“以谈判商量处置争议、以海上协作淡化一致、以规定树立管控危机”的正确轨道过去。
(总台央视记者 朱若梦)
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
其法律意义是: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 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主要骨架。 法律经济学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运用。 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经济学的关键。 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离婚诉讼的各个阶段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 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二、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 、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上海市闵行区)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 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 、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 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自己名下或掌握中的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 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 “ 损失 ” 就会越大。 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握。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 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 “ 打草惊蛇 ”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 三、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 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 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 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 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 “ 法庭上见 ” 。 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四、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 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 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 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 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 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 “ 牵着鼻子走 ” ,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 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 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 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五、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 、本院查明 ……, 2 、本院认为 ……, 3 、如下判决 ……。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 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 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
如何理解我国对南海仲裁案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
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未来裁决结果作出后,也将不承认、不执行。
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曾打了个形象的比喻:“足球场上,一支球队如果明知对手和裁判已经串通一气‘吹黑哨’,怎么还会同意进入赛场比赛?不仅球队不会接受,广大球迷和观众也不会接受。 ” 任何人、任何国家,只要不抱政治私利、只要了解南海问题历史经纬,都会理解和支持中方在南海问题上的正义立场。 历史终将证明,谁只是匆匆过客,谁才是南海真正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