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中孟两国携手共建美妙未来 全线驳回中国技术 幻想之路 (中孟两国友谊世代相传、万古长青!)
央视网信息: 作为中孟两国“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关键协作名目,由中国中铁承建的孟加拉国帕德玛大桥铁路衔接线名目标树立将在往年片面收官。这条线路北起首都达卡,超越帕德玛河一路向南加长至杰索尔,被外地人称为“幻想之路”。终究这条线路为孟加拉国人成功了什么幻想呢?跟咱们的记者一同去实地体验一下。
达卡火车站是孟加拉国最大也是最忙碌的车站。一进到外面,只见人群冷热闹清,繁华特殊。
记者进入车站,通过了解,一趟将要开往达卡南部甘达利亚的列车曾经经常使用超越40年了,车上曾经坐了很多乘客,记者也登上这趟车感触一下。
正点是孟加拉老火车的常态。记者在车下等了快一个小时后,列车终于渐渐进行。
火车是许多孟加拉国人出远门最青睐的交通工具,经济又方便。透过记者的镜头,咱们可以看到满满一车厢的人,还有好多站着的。多年来,像这样的车型是孟加拉国国际最干流的车型,大略能跑到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
随后,记者坐汽车回抵达卡站,选择体验一下新申请的孟加拉帕德玛大桥铁路。
记者买了一张从达卡到库尔纳的慢车车票,一会要坐的就是记者面前这辆车,它是去年10月投入经常使用的,车速能够到达每小时120公里,比原来快了很多。
不一会儿期间,火车准点发车。
当天是一个个别的上班日,不过到车厢里来,记者看到上座率还是不错的。同时,位置宽阔,窗外的风呼呼的,速度曾经起来了。
在列车上,这名抱着一个大箱子的乘客惹起了记者的留意。上台征询后,他通知记者,箱子里装的都是他要拿去卖的商品。
伊斯兰姆的家就住在河对岸的邦嘎,他往常会经常往来达卡做些小生意。他说,这条线路申请之前,光是路上往复就要花掉整整两天的期间。而一说到如今,伊斯兰姆则是满脸开心。
雅克布·伊斯兰姆称:“我带着我的货物到来达卡,而后买点别的回邦嘎,只需2—3个小时,而不是2天。”
由于新线路驳回了全新的列车,所以优化的不只仅是速度,还有车厢的环境。
据记者了解,这个车厢雷同是由中国企业制作的,座椅十分宽阔,而且空调也开得很足,在孟加拉国这样炎热的天气里,坐这样的车真是感到十分舒适。
私营企业家苏蒙·穆希在接受采访时称:“我自己有车,然而开车经常会碰到堵车,很糜费期间。这就是我、我的家人还有我的员工选用坐火车的要素,愈加温馨、愈加安保。”
一个小时后,火车抵达邦嘎,咱们也完结了这趟体验。在邦嘎站,咱们碰到了这趟列车的安保治理员萨比尔·侯赛因,他倡导咱们去了解一下这趟车所驳回的新式铁轨,由于这是全孟加拉国最好、最先进的铁轨。
这条铁轨终究经常使用了什么技术,以致于如此遭到孟加拉国专业人士的推崇?带着这个不懂,咱们又找到了名目部的中国工程师。
中国中铁孟加拉帕德玛铁路衔接线名目经理史渊引见:“这个是咱们为孟加拉国这个名目量身定制的无砟轨道技术,你可以看到没有道砟,所有轨道、枕木都浇筑在混凝土里,这个也是自创了咱们国际的高铁技术,第一次性在孟加拉铁路经常使用这种技术。”
到往年7月,帕德玛大桥铁路衔接线名目已全线具有经营条件。这条“幻想之路”不只承载了孟加拉国人民的幻想,也紧紧衔接中孟两国人民的心,见证着两国携手共建美妙未来。
在合同上中间人签字涉及到经济纠纷中间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间人的责任,则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要看中间人的作用,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作用不同,签名承担责任不同。 中间人,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一个见证人或者牵线人,也就是为双方的交易进行联系,至于是否交易成功中间人无法预料。 双方发生纠纷,中间人也仅仅只是一个证明人的作用。 担保人在双方债务发生纠纷时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乙方假如无力还款,甲方有权向丙方这个中间人追偿。 丙方做为担保人对乙方的债务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扩展资料:《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高收益零风险”?起诉中间人被驳回网络百科-担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正文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债务已过时效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一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民间俗称欠条或者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么自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2年内为诉讼时效,过了2年,嗯哼,将会很大可能失去胜诉权。 (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万一对方在诉讼环节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这个概率很低。 )二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简单的说就是借款合同自打借条之日起20年为诉讼时效;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不过,欠条的特殊性决定了时效的特殊性。 下面进入正文: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 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 但你是否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 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