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和企业最容易侵权被告的四个方面
一:图片侵权
某些图片 网站 靠图片钓鱼敲诈版权费都已经上了好几次热搜了,但是每年还是会有很多 企业 被告侵权,有人统计过某著名擅长钓鱼敲诈版权费的图片网站每天就有15.6起官司要打。所以,老板们一定要注意不论是网站 公众号 还是其他平台,来源不明的图片一定不要用,尤其是有新员工入职一定要好好培训叮嘱。
那么公司需要一些配图怎么办?一是办理图片素材网站会员,合法使用。不想花钱可以用免费可商用的图片素材网站上的图片。比如pixabay等,也可以用AI 生成配图,比如文心一言等。
二:字体侵权
企业的 产品 包装、 电商 平台的商品文案信息、公众号上发布的海报文案等等都是字体侵权的高发地。老板们要做好负责相关 工作 员工的培训,公司可以统一配置一些免费可以商用的字体比如 阿里巴巴 普惠体等,也可以购买一些授权字体统一给公司员工使用,明确告知员工不得私自下载使用不确定的字体。
三:视频音频侵权
企业在一些 短视频 平台宣传公司及产品时,要注意所用的音乐视频等是否可以商用。企业要知道,个人可以用不代表企业可以用,这个平台可以用不代表其他平台可以用,现在不告你不代表以后不告你。很多视频平台的制作工具上会有相关音视频素材是否可以商用的提示,大家使用时候要注意一下。
四:表情包侵权
每年有大量的企业因为公众号网站等平台用了个别的表情包被告,有些企业就是靠表情包大量发起诉讼来 赚钱 的。所以企业的运营人员在运营公司的 自媒体 时候慎重使用个别表情包。人民法院报曾经专门发表过文章解释说明:网络表情包,一般指的是人们在网络交往中,通过图片、文字等素材组合成具有动态或静态效果的交流载体。表情包是创作者思想创意的一种特殊呈现方式,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中小企业发展不易,一路上免不了磕磕碰碰,宣传推广过程中稍不留心就可能造成侵权的地方很多,以上是最容易侵权的几个点,企业可以把工作中需要经常用到的,明确可以用的各种素材资源整理成文档,方便员工使用,同时做好员工版权培训,避免侵权被告。
作者:任平生 公众号:野火青年社 QQ:596820345
来源: 卢松松博客 QQ/微信:1334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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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七大“看点”:1、看点一:搜索不及时屏蔽,难逃追责: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法律责任,“避风港”规则应该是网络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最常且最爱引用的规则。 以搜索为例,在很多纠纷中,网络都声称对使用搜索技术自动形成的搜索结果不承担责任。 在过往很多的诉讼中,这也是网络等平台多次成功免责的“重要法宝”。 而其理由无非有二:一是“技术自动”,二是“主观不知晓”,说到底主要是为了证明自己主观上无“故意”或无“过错”。 而“故意”或“过错”通常是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关键点。 但根据最高院最新发布的《规定》,网络等搜索平台想要继续凭此免责就没那么容易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实践中,网络等搜索平台屏蔽或断开链接是否“及时”,却很难拿捏。 对此,最高院《规定》第6条指出,是否“及时”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中,所谓有效通知,只要具备三点即可:申请真实(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说明理由(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对于网络等搜索平台,只要收到被侵权人上述通知,即应对相关内容或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 换句话说,网络等搜索平台只需对申请删帖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 很多人可能会说,这岂不是意味着可以随意删帖了?事实上,对于恶意删帖,《规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恶意申请删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规定》第7条指出,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可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说,以后网民或企业发现网上或搜索中有涉嫌侵权只要“有效通知”了网站或搜索,网站或搜索即应及时予以删除,如果删除不及时,网民或企业可以起诉网站或搜索承担赔偿责任,基本“一诉一个准”。 2、看点二:用户侵权网站也会当被告在过往很多诉讼或纠纷中,网站对于其注册用户或其他类型用户的发帖行为均主张不承担责任。 具体到个案中,很多被侵权人因为无法确定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使得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 今后,“用户发帖,与网站无关”将不会那么简单。 仅在起诉受理环节,网站也被纳入了被告范围。 换句话说,网站对于用户,不论是注册用户,还是匿名用户,不能再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来对待了。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3条指出,被侵权人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看点三:自媒体人转发信息要谨慎在微信等社会化媒体或自媒体大行其道的今天,随手转发的可能是“正能量”,也可能是“毒药”。 很多随手转发的用户,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都抱着“又不是我说的”、“我发出来恰是为了辟谣”的心态,对各类耸人听闻的信息予以转发,很多大V还会对一些信息进行编辑再加工然后予以发布。 这类信息一旦包含“官员外逃”、“公司诈骗”等关键词,特别容易成为大V争相转发的信息,也极易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信息。 而事实上,很多此类信息都是一些人别有用心杜撰的,其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施压谋取不当利益。 当然,这其中,也可能有另外一种可能,即不良网站伺机“敲诈”当事人。 今后,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对于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合作权益的信息,要谨慎转发,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中,网络大V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用户。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会综合考虑三点:传播范围(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辨别能力(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和主观倾向(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4、看点四:网络水军要承担连带责任“五毛党”是网上对网络水军的另一称谓,这些人或ID对于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不考虑,只要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就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要求发布指定的信息。 在实践中,网络水军或五毛党发布的信息通常都是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对此,最高院《规定》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说,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网络水军的组织者、实施者都需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看点五:恶意发布差评要承担责任评价体系本来是督促经营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但是,评价体系被人恶意利用后,也成为一些人敲诈勒索经营者的工具。 在各大购物网站上,活跃着很多“职业差评师”,这些人以恶意发布差评要挟买家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今后,这些“职业差评师”可能要面临失业的风险了。 最高院《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看点六:“人肉搜索”不能无底线“表叔”、“房婶”陆续被绳之以法应该是“人肉搜索”正面价值的最大体现。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无底线的“人肉搜索”也日渐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大杀器”。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搜索查找、信息披露的并非只有一个网民。 也恰恰是因为众人参与,一些用户热衷于追求“刺激感”而忽略了“理性”,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的各类隐私信息则被无情暴晒在大众面前,接受“围观”。 最高院《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看点七:“删帖收费”法律不保护诚如前述,由于很多网站或搜索不能及时响应被侵权人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要求,很多被侵权人只能被迫选择“付费删帖”,进而催生了一门“生意”。 被侵权人为了快速“删帖”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额外支付出去的费用有多少流入了个人囊中,又多少计入了网站或搜索的“技术服务费”,相信很多人都难说清楚。 另外,是不是已经有一大批所谓的正规网站把“付费删帖”当成了主营业务在运转?我们也不得而知。 不过,如果有网站真是这么干的话,那就要给他们提个醒了:赶紧收手吧。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简单说,如果被侵权人为了能让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主动或被动给网站或搜索支付了不菲的费用,那么,现在你有机会让他们“如数奉还”了。 “协议无效”将意味着网站或搜索因“删帖”收取的费用将变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网站或搜索予以全额返还,还可以要求网站或搜索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必须看到,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侵权变得相当的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堪称正当其时,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所言:“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明星工作室发布在微博上的图片制作成视频发布在自媒体上分享,自媒体可能会有稿费赚钱算侵权吗?
这种行为都已经用于商业行为上进行营利了,怎么看都是属于侵权行为,因为这些行为都是没有经过别人允许而进行使用的,除非对方标明了出处,而如果连出处都不标明,那还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为了营利而运作的,那确实就是算作侵权行为。 但毕竟能做的了这种事情的自媒体还是要看体量大小的,如果比较小,那其实很可能很快就被人忽略了,因为构不成什么影响力和造成一些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果就是有些细微的小操作,那确实就算踩在了这种边界上,也会因为无人问津的而最后不了了之。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体量很大,对方肯定还是会标明出处的,毕竟会有不好的影响,而且人家的粉丝可能也会进行相关的提醒,所以怎么一些不好的事情就很难发生。 并且体量大的人,其实这些自媒体如果有点人品的话,基本上还是会比较爱惜的自己羽毛,也就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会更加注意相关方面的一些影响。 毕竟自媒体的外快渠道就是靠流量和广告进行变现,所以要是没有一个团队的话,而是个人的那种,很大概率还是会因为比较懂事的去不做这种东西。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即使知道这种行为踩在一些灰色区域的范围内,但因为人家比较小体量,所以最后很多被侵权的人可能因为太多了处理不过来,就只能处理一些情节比较严重的来进行杀鸡儆猴也是有可能的,所以还是要看如果真的侵权了,其到来的影响力有多大,如果是特别大的那种可能早就已经被称为被告了,但如果是小体量的几乎就会被忽略,所以这些情况也是很难真的全部很好的进行概括,毕竟很多事情最后都要看那些结果的好坏来进行分辨。 以及更大的一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没有什么工作室会愿意将成本砸在这些东西上,因为大体量的自媒体的都放照片,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流量起到一种宣传的作用。 所以还是要看情况来就行判断会比较好和比较中规中矩的来看待。
用了华康字体的11个字,现在被告侵权,要求赔偿,我该怎么做?
在使用华康字体时遭遇侵权指控,确实不是孤立的现象。 商业化使用往往会成为被侵权的目标,无论是否删除相关作品,侵权的证据一旦存在,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面对此类问题,解决之道通常是通过赔偿来平息事端。 许多自媒体从业者在类似情况下,都不得不选择赔偿并从此更加谨慎行事。 对于个人而言,单纯出于个人使用,通常不会直接面临法律诉讼,任何警告可能只是警告性质,但也可能是他人试图勒索。 若真被起诉,寻求法律咨询是明智之举。 毕竟,面对诉讼,避免破产的最好方法就是准备好应对策略。 在行动之前,首先要明确原告的资格,包括专利权人或相关利益方,以及明确的被告,比如侵权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 在提出诉讼时,赔偿金额的确定可能基于多种因素,如损失金额、侵权获利、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等。 因此,面对侵权指控,重要的是要有清晰的诉求和事实依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