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有何处理进展 青岛警方通报派出所交警队互相推诿 (此事有何处理英语)
青岛警方通报派出所交警队互相推诿,此事有何处理进展?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4月9日,山东青岛,一网民称自身正常的行车历程中遭一辆黑色小汽车别车,他担心另一方酒后驾车,下了车基础理论时彼此产生矛盾抓扯。
该粉丝还称,“报警后,公安局和交警队一开始针对调研这事推卸责任。
”4月11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布情况报告称,经初核,报警人张某某驾驶沿即墨区文峰路西向东行车时,与驾驶的栾某某产生矛盾后即报警,现阶段已创立调查小组对张某某体现的问题及接处警全过程开展全面调查。
新闻记者注意到,短视频表明,大街上,一黑色半袖男子与一粽色外衣男子在一辆黑色小汽车旁产生矛盾,彼此相互之间抓扯,期内黑袍男子冲着黑色小汽车内男子拍照,讲到“人家拉着领导干部,撞了人还跑”。
短视频还表明,两个人抓扯期内,黑色半袖男子立在小汽车车前,这时小汽车运行,男子扒住车前,行车了数十米。
接着该网民拨通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表明自身被别车,与此同时还猜疑另一方酒后驾车,电话那头交警队那样回应道:“故意别车?你确定啊。
”“是公安局解决。
”
4月11日中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布情况报告:4月9日16时02分,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张某某报警称,有些人安全驾驶车子故意别他车。
出警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分派通济公安局处警。
经初核,张某某驾驶沿即墨区文峰路西向东行车时,与驾驶的栾某某产生矛盾后即报警。
现阶段,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已创立调查小组对张某某体现的问题及接处警全过程开展全面调查,并将依据调查报告依规依规开展解决。
受案和立案登记制度
关于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接警、受案、立案等工作,明确责作,秉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接警单位包括110报警服务台、巡警大队、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不论是否为本警种业务范围,各接警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案。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先受理然后按管辖范围向有关部门移交。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制止犯罪,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报警,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报警,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接警单位在接受书面报警时,报案材料须由当事人亲笔书写,书写时统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因特殊原因,系当事人口述的,应在报案材料中注明。
接受口头报案时,接警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做好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各接警单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于民警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警单位必须如实地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
派出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及其他接警单位必须将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直接报警分开登记。
《报警案件登记表》内容必须按规定填写,全部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六条除110报警服务台外,各接警单位接到报案后,必须按规定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出、处警,处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
第七条接警单位到达现场后,认为现场需要勘验的要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刑侦技术部门出警勘查现场。
刑侦技术部门勘查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受案第八条本规定所指受案单位包括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九条受案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谁接报、谁记录、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依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
第十条案件受理由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受案单位受理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认真实行首接民警责任制,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除如实做好处警登记外,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要及时开展先期调查工作,为进一步调查案件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一)受案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并采取各种紧急措施。
(二)不属于本警种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按案件管辖规定,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当事人和证人笔录等受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
移交案件时双方单位须填写《案件移交清单》。
(三)对于移交案件,凡属于本警种管辖,侦办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四)侦办单位要及时向受案单位反馈立案、撤案等信息及处理情况,以便受案单位接受报案人的查询,并保证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立案第十四条办案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立案工作。
第十五条办案单位对受理的或其它单位移交的案件须进行初查,准确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应立为刑事案件的,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拟定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表》,分别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批。
应立为治安案件的,要制作《受案登记表》,由科、所、队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办案单位应当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受案单位和报案人。
第十七条对各类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案,由办案单位登记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一把手的相应责任,并实行上追一级制。
(一)对当事人报案不积极受理,互相推诿扯皮,使案件失去侦破条件的;(二)接警后出警迟缓,处置不力,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案后不积极主动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登记不全,笔录残缺,致使进一步开展工作难度增大的;(四)审核把关不严,该立不立,立案不办,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我局声誉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法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