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关键的争议点在哪 央媒评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一事 (关键事情)
因为西安地铁第1次通报并没有说明具体原因,导致很多群众认为西安地铁故意在掩盖事实。
第2次通报讲述了矛盾的激发过程,大家都知道女方确实有错,但西安地铁工作人员不应该暴力拉扯女生的衣服。
这项行为地铁不但没有公开道歉,反而一直在说女生乘坐地铁不文明,涉事保安也只是停职调查,惩罚力度太轻,为此广大网友都替女生感到愤愤不平。
西安地铁通报具体情况。
在8月30号下午5点左右,女子郭某乘坐地铁3号线去目的地,在车厢内因为打电话声音过大,遭到对面乘客投诉。
两人随后发生口角,并产生了肢体冲突,列车保安人员陈某得知前来劝解。
由于女子仍然不罢不休,保安要求他们在下一站下车,郭某不服气,只是坐在位置上。
陈某就强制把女子拉出车厢,由于用力过猛,导致女子上衣直接被扯开,里面除了贴身衣物,没有其他布料遮体。
在这个过程中,女子一直在撕心裂肺大喊,尽管勉强被扯下车厢,但最后仍然回到了座位。
然后自行整理衣服,没有继续大吵大闹。
对于这件事我有何看法?虽然说女子确实在车厢内做出了不文明行为,但保安也没必要如此蛮横,扯不出去还把人家的衣服拔了,这样一个女生日后怎么做人?现在视频已经散播于网络,虽然女子的脸被遮住了,但她的声音相信熟人都能听出来。
地铁安全运营固然重要,但遇到问题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明智的方法解决。
保安对一个走寸铁的女孩子强制拉扯,已经侵犯了她人尊严,光停职调查,估计很难让人泄愤,保安至少当面对女孩进行道歉。
西安地铁致歉送创可贴事件,此事件的原委是什么?
生活中,人们相互帮助,看见别人有困难主动帮一把本是好事,而如果过于关注自己做好事这个行为,很可能就会使得好事变成坏事。
2020年9月18日,西安地铁的官方微博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关于给路人送创可贴的爱心新闻,却事后被证实是刻意的新闻,并进而引发了许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据了解,2020年9月18日,西安地铁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消息,大概意思是地铁内有一名女乘客踮着脚走路引起了工作人员的关注,工作人员立刻上前询问女乘客的情况,才知道女乘客是因为鞋子磨破了脚才这样走路,得知情况后地铁内工作人员立刻去找来了创可贴,主动送给了这位女乘客,并帮女乘客简单处理了伤口,对此,女乘客表示非常感谢地铁站内的工作人员。
这条消息一出,网友们原本都为地铁站工作人员的热心行为点赞叫好,可是没过多久,这个事件中的女乘客就立刻在网上澄清了事实真相。
她说道,当时自己走路并没有踮着脚走路,从外观看是很正常的走路,确实她是由于鞋子磨破了脚,但是是她自己主动向地铁内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创可贴的,而且之后她等了十多分钟,工作人员才拿来一个创可贴,也没有微博所说的为她处理伤口的行为,只是简单的赠送,并且这个过程有其他工作人员拍了很多照片,直到照片拍满意后才让女乘客走。
这样的事情翻转让网友们都很意外,19日,西安地铁官方也删除了之前的微博,并对这件事向这名女乘客进行了道歉,表示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并且称会深刻反思。
本来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西安地铁站却过于在意形式主义,而使得好心却没有办好事。
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中,谁的行为违法了?
要准确判断谁对谁错,判断女乘客与保安的行为谁违法,需要准确了解相关事实,需要对现场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
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等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不久会有调查结果向公众通报。
下面仅就我从媒体看到的事实,谈谈看法。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列车;(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五)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六)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七)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八)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等进站、乘车;(九)携带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十)携带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等禁止携带物品进站、乘车;(十一)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打闹或者逆行;(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十四)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废品;(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一)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二)躺卧、踩踏车站或者车厢内的座椅;(三)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四)在车厢内饮食;(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虽然现有的视频不足以反映事情全貌,尤其是没有冲突起因的视频,但是乘客都对该女子进行躲避,其中一个女子更要求保安将其带离地铁。
如果确如部分网友所说,该女子大声打电话,影响他人,别人劝阻时不承认错误,还与别人发生冲突,那么该女子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2.保安的行为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女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来衡量。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那么,什么是制止?制止仅限于口头劝阻,能否采取一定的强制行为?值得探讨。
保安将该女子从地铁上拖出地铁,是否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制止行为,应当按照比例原则来衡量。
具体需要考虑,该女子的行为是否影响地铁的的正常运行,是否影响其他乘客乘车,该女子的行为是否劝阻无效,该女子要求老人加微信、赔偿是否属于无理取闹,是否除了将其拖出地铁列车外,没有更好的选择。
只要综合考虑该女子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才能依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保安的行为是否属于制止违法行为的范畴,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
3.至于有人将监控视频披露网上,视频广泛广播造成的影响,应由视频披露人承担,该保安无须承担责任。
地铁公司的监控视频,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办案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调取,该女子经地铁公司同意,经公安机关审批也可以观看,但原则上不向公众披露。
现场视频显示,保安是在拖出该女子时,拖本身的动作导致女子某些身体部位的暴露,并非有其他不良意图,且时间很短,看到的人也很有限。
但是该视频经过有人网上披露,广为人知,扩大了传播的范围,该后果应由视频披露人承担。
如果保安的行为确有不妥,视频传播导致的影响也不应由保安来承担。
保安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临机处理,我认为只要不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否则将会打击保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积极性,不利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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