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少子化 台行政部门担任人舆论引发争议 找出未婚未生青年
【全球网报道】据台湾中时资讯网7月2日报道,台行政部门担任人卓荣泰1日介入“户政日”优惠时,脱口说出户政单位可把适婚年龄的未婚青年,或结婚好几年还没生子的民众,资料勾稽(意为比对)给关系单位引见鼓励政策。此言一出,引发网友议论,质疑民进党当局“查水表”。
据报道,卓荣泰1日在优惠致辞时说,“少子化”要靠大家,户政人员最知道哪个家庭、哪些青年到适婚年龄还没结婚,或是结婚好几年仍没灵活的,可将资料勾稽给关系单位,做更多鼓励政策或政令沟通,同时将“少子化”列为可钻研、帮忙对象,让户政上班更上一级。
中时资讯网报道称,台北市民政局长陈永德2日示意,民众敢婚能力生养,这才是最佳良策,户政勾稽模式真实不宜。
另据台湾《联结报》报道,民众党民心代表黄国昌2日受访时说,在处置民众的疑虑之前,关于民进党当局应用私人机器,大规模把握民众团体资料,民众党团要再次提示,不要带头侵犯民众隐衷。
而关于外界以为卓荣泰此言是“查水表”,有损害民众隐衷及资讯自决权,卓荣泰2日称,1日期间比拟短,所以讲得比拟冗长,惹起误解。他称,是宿愿在现有基础上,帮忙同仁经过科技,做更有效的政策鼓励宣导。
关于这番说辞,有岛内网友评论说,“疑问在经济啦!不要搞这些五四三(没无心义、没有内容的话)的……”
还有人称,“病急乱投医,该吃药还是要吃,别丢弃治疗。”
男离婚后和另一个人生了个孩子.但没做结婚手续请问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吗
明显地违反了人口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地方法规。 知道为什么吗?记住,所有的生育政策,都建立在双方为合法夫妻的基础上。 不是合法夫妻的生育行为,都是违法生育行为,都得接受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无一例外。 计划生育在中国已搞了30来年了。 看来,计生政策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关键是缺少针对性的宣传力度建议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你就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对现行生育政策的政策有所了解。
男方未有小孩女方离婚生过一个可以生二胎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即再婚后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未婚生子罚款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对未到生育年龄而又未婚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一年的罚款。 如女方20岁才到结婚年龄,但是16岁就生孩子了,就是要多收4年的罚款。 (二)依法结婚后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本人2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你说的条件符合第一款,以上作为参考,你可以咨询一下你所在地的计划机关。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五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扩展资料:未婚生子相关知识: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