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110出警原则 (警方的英文怎么读)
所队合一的利与弊?
优势: 一是“所队合一”模式解决了以往基层派出所和交警相互推诿的问题,一件交通事故的引发的民事纠纷原来可能踢皮球,现在合并之后,乡镇派出所集合多警种职责,对待群众求助不再推诿扯皮,服务效率可以得到明显提升。
二是“所队合一”后,整合资源,统一调度,大大缩短出警时间,避免了在处理一场事故的同时,没有多余的力量再及时赶往另一场事故现场,导致双方当事人在事故现场等待过长的问题,让老百姓的满意度更高。
三是“所队合一”的工作方式填补了以往交警队在乡镇农村工作人力不足的现象,做到了农村交通全天候24小时都有人值班值守,遇到交通堵塞的时候,随时有交警疏通。
农村乡镇乱停乱放“霸王车”有人管,无牌、无证及超载车辆随时有人控,农村道路交通“肠梗阻”的大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弊端: 第一,业务融合难度不小。
两个警种合而为一,意味着对交警和派出所民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警必须学习派出所民警的业务,而派出所民警也必须得学习交警的业务。
在之前,他们的业务重合度并不高,各自都有各自的专业要求。
第二,警力增加有限,但工作增加很多。
各地之所以推行所对合一的改革,其实很大的一个因素在于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
第三,形势变化影响改革能持久度。
大家清楚,当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而且上升的速度非常快。
随着即将施行的汽车下乡等拉动内需活动,乡镇的汽车保有量可以预见会实现更快上升。
受案和立案登记制度
关于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接警、受案、立案等工作,明确责作,秉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接警单位包括110报警服务台、巡警大队、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不论是否为本警种业务范围,各接警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案。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先受理然后按管辖范围向有关部门移交。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制止犯罪,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报警,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报警,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接警单位在接受书面报警时,报案材料须由当事人亲笔书写,书写时统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因特殊原因,系当事人口述的,应在报案材料中注明。
接受口头报案时,接警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做好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各接警单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于民警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警单位必须如实地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
派出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及其他接警单位必须将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直接报警分开登记。
《报警案件登记表》内容必须按规定填写,全部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六条除110报警服务台外,各接警单位接到报案后,必须按规定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出、处警,处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
第七条接警单位到达现场后,认为现场需要勘验的要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刑侦技术部门出警勘查现场。
刑侦技术部门勘查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受案第八条本规定所指受案单位包括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九条受案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谁接报、谁记录、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依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
第十条案件受理由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受案单位受理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认真实行首接民警责任制,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除如实做好处警登记外,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要及时开展先期调查工作,为进一步调查案件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一)受案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并采取各种紧急措施。
(二)不属于本警种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按案件管辖规定,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当事人和证人笔录等受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
移交案件时双方单位须填写《案件移交清单》。
(三)对于移交案件,凡属于本警种管辖,侦办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四)侦办单位要及时向受案单位反馈立案、撤案等信息及处理情况,以便受案单位接受报案人的查询,并保证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立案第十四条办案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立案工作。
第十五条办案单位对受理的或其它单位移交的案件须进行初查,准确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应立为刑事案件的,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拟定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表》,分别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批。
应立为治安案件的,要制作《受案登记表》,由科、所、队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办案单位应当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受案单位和报案人。
第十七条对各类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案,由办案单位登记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一把手的相应责任,并实行上追一级制。
(一)对当事人报案不积极受理,互相推诿扯皮,使案件失去侦破条件的;(二)接警后出警迟缓,处置不力,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案后不积极主动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登记不全,笔录残缺,致使进一步开展工作难度增大的;(四)审核把关不严,该立不立,立案不办,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我局声誉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法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