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背后的内容管制 实际没有规则 下 互联网商业秘密
编者按:在《 互联网秘密规则:言论自由背后的内容管制(上)》中我们谈到, 在面对自由与管制的问题上,主流社交平台的内容过滤机制——时常处于企业利益、社交责任、基本人权等问题之间权衡的迷之困惑当中。事实上,我们所迷恋的西方言论自由,背后有我们看不见的机制。
而即使在法律监管下,所有用来监管传统媒体的三权分立制衡体系将不再适用,它们也无需承受诽谤的风险,一切,实际上并没有规则。
像军队那样地隐蔽,带来的后果就是所施行的指令更加不透明——由一波风险投资家 、CEO、政策、社区、隐私信誉和安全经理、律师、工程师在数千里之外共同定制。加拿大韦仕敦大学信息和媒体研究助理教授Sarah T. Roberts,以及即将出版的《屏幕的背后:社交媒体暗影世界中的数字化劳动》的作者表示,商业内容管制不是一个有凝聚力的系统,而是一个随着需求不断发展的实践,受制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而且长期无法充分应对当前的任务。这些实践经常在挑战的重压和复杂性下分崩瓦解——虽然内容审核者让这种实践成为更深刻的法律和人权问题。
再回顾阿拉伯世界的革命浪潮“阿拉伯之春”,当时西方媒体认为这个“阿拉伯之春”属于“谙熟互联网、要求和世界其它大部分地区一样享有基本民主权利的年轻一代”。然而各穆斯林国家的命运并不相同,使得这场跨及多国的民主化运动蒙上阴影。当时的在线内容无论是幸存还是被消除,它都能够推动这次革命和行动的进行,并扫除所产生的政策改革和文化转移。
上个月,一篇题目《社交媒体的阴暗面:是FAcebook让你抑郁的吗?》的文章指出,研究抑郁症的认知科学家Charlotte Blease表示,她认为社会地位是社交媒体抑郁症的根源。在现代的环境下,当我们感到我们被那些高社会地位或高声望的人超过时,就会触发这种机制。 那么,谁来主导这一切?据悉,三分之一的Facebook员工属于内容审核者。
在Facebook、Pinterest和YouTube等行业巨头当中,内容审核进程正在大幅度提高;而其他一些平台可能还处于2006年时的情况。他们之间审查系统的联手构建还处于早期阶段,因此公司的之间的审查是相互独立的。所以,这些不同的内容审查政策,反映出各平台用户和创始人的内在价值观。
以综合型讨论区4chan为例,4chan网站热衷于发布一些粗俗和带有仇恨性质的内容,几乎可以是自由发布任何内容——只要是董事会所定义的。据该网站创始人Hiroyuki Nishimura所说,4chan仍然严重依赖志愿者体系作为用户的“看门人”。“他们无法决定的问我,我不懂的问律师。”即使是十年过去了,4chan仍然是一个充满骚扰和威胁的网站。上面的内容包括从国际色情、迷因,到种族主义和威胁到用户个人的信息。“无论是YouTube、Facebook、Twitter,还是4chan,想利用社交平台做坏事的人,他们走到哪都会出现。如果有什么方式可以制止他们,我愿意那样做。”
互联网光鲜背后的秘密规则
然而,一旦说到内容审核的细节,公众便不会得知它们的真面目,在企业的内部,他们对于用户和公众来说就是一种秘密规则。尽管社会不断呼吁要求公开透明,社交媒体公司从来不会对外披露它们过去或者现在的内容审核标准,至今都没有,包括Facebook、Twitter、Reddit、Pinterest。当被问及 Twitter 的信任与安全部门的操作,他们的发言人只写了以下这些话:
对于他们可以保密的动机,Facebook互联网公司的内容审核者 Crawford、Willner表示:一方面,高管们想保护这方面的技术专利,同时避免被卷入某些责任当中;另一方面,他们希望在如今快速变化的情况下赢得足够大的周旋空间,以及让员工免于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威胁。很明显,由于保密和监管这个准政府职能而付出的成本,在互联网公司的眼中不值一提。
Dave Willner在 2008 年至2013年间担任Facebook 内容政策主管。Facebook 第一个用于内容审查的“标准”创建于2009年,包含了 15000 个单词。Dave Willner 说:“当时这份‘标准’的企图是无所不包的。”公众成员,也急速用户对此一无所知,只能依靠猜测:完全有机器人来执行;依据法律来执行;或者说由内容主管来对每篇文章进行评定。Williner 指出:
总的来说,用户认为自己是消费者或者是客户。但平台却需要依靠他们来改变线性关系:,所以用户本身才是内容审核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角色。
校园社交工具 iCanHelpline创始人Anne Collier表示,用户还没有意识到他们拥有解决他们在社交媒体上创造的危害。“ 他们被称为‘用户’是有原因的,以及思想和行为都是被动的 。通过模糊他们的角色,企业成功阻滞了他们的力量。”
互联网的早期阶段里,业内提出“信息想要实现免费”这个崇高的目标。 互联网被给予了激发人们积极性、创造性潜能的厚望,而不是成为虐待狂、猥亵儿童者、强奸犯、或极端种族主义者宣泄个人情绪的阵地。但完全免费的互联网却迅速成为一些令人发指的内容散布的地方 ,而这些内容的发布者和支持者仿佛在互联网找到了美好归宿。
这个早期阶段——从上世纪 60 年代持续到 2000 年,哈佛大学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中心前执行董事 J.G.Palfrey 称之为“开放的互联网”。1996 年通过的《通信内容端正法案》(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的 第 230(c) 节规定,免除了提供内容共享服务的公司对用户发布内容的责任。这个法案也被称为“《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the Good Samaritan Act: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
230节被认为是“互联网最重要的法律”,它具体是这么说的:“所有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中的供应方和使用者,都不应该被视作任何其他内容发布者所发布信息的发言者和发表者。”这项26个字的条款意味着:将言论自由的决定权交回到个人手中,有效地免除了平台所有非法内容的法律责任,比如儿童色情。所有用来监管传统媒体的三权分立制衡体系将不再适用,它们也无需承受诽谤的风险,一切,实际上并没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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