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依法驱离日合法进入我钓鱼岛领海船只 (中国海警依法驱离日渔船)
中国海警局资讯发言人刘德军示意,10月15日至16日,日“鹤丸”号渔船合法进入我钓鱼岛领海,中国海警舰艇依法对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正告驱离。钓鱼岛及其隶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咱们督促日方立刻中止在该海域的一切违法优惠。中国海警舰艇将继续依法在外国管辖海域展开海上维权执法优惠,保养国度主权、安保和陆地权力。
(总台央视记者 国鹏)
2012年9月我国正式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并进入钓鱼岛
领土范围。 这个决定引起了日本政府的强烈抗议和谴责,导致中日两国关系进一步恶化。 钓鱼岛是一组位于中国东海和琉球群岛之间的小岛,主要由五个小岛和周围的一些礁石组成,其中最大的岛屿叫做钓鱼岛。 这个领土争端问题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中日两国对于这个领土的主权归属一直存在分歧。
钓鱼岛周边海域的权利与义务
钓鱼岛周边海域在《国际海洋法公约》里不是一个概念。 钓鱼岛周边海域包括从钓鱼岛岛岸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之间的内水、从钓鱼岛领海基线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的领海、从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的毗连区、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向北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350海里,向西与大陆领海基线中间线之间,向东、向南到黑水沟中心线之间的专属经济区。 在各个区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中国有权禁止任何外国的任何船只进入内水(根据其他条约可以进入的船只除外),有义务允许途经钓鱼岛附近发生危险的船只靠岸避险船。 中国有权驱逐任何他国侵犯(干涉)我领海的船只(比如美日军舰、日本海保船、日本侵钓船、外国偷渔船等),有义务保证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 中国有权临检驶入毗连区的一切船只(包括美国航母、日本海保船、外国渔船、商船等),有义务保证没有触犯中国相关法律的外国船舶自由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国必须保证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公约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利用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或者和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及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自由。
海监船维权巡航
中国海监船在钓鱼岛12海里范围内进行维权巡航,展示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 2008年12月,“海监46”号和“海监51”号由宁波港和上海港出发,正式进入钓鱼岛12海里范围实施维权巡航。 这两艘海监船在钓鱼岛东北17公里海域停泊约一个小时后,开始环绕钓鱼岛顺时针方向环行,距离钓鱼岛最近处为约1海里。 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多次发出离开“日本领海”的指令,并进行跟踪拍照,但中国船只一直置之不理,直至17时20分和30分离开钓鱼岛海域。 在这一过程中,日方巡视船试图干扰中方航线,但最终迫于中方海监执法船的压力,放弃了可能的对峙和干扰行动。
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 2009年4月11日下午,台美联合行动对台湾海峡南部与东沙岛之间周围海域的礁层进行测绘。 中国海监船在东沙岛海域遭遇美国科考船,通过无线电警告美方,该科考船已进入中国200海里经济区范围,未经中方许可不准在东沙岛附近从事研究工作,要求美船尽速驶离。
海监船是执法船,不是军用舰船。 海监船装备的仅仅是自卫的大口径枪械,水炮(枪)和警用直升机,执法人员可以配备单兵武器用于遭袭时自卫。 如果装备军用重武器并在执法中使用,则性质就会改变,会引发外交问题。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将钓鱼岛“国有化”,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海监船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海域开展维权巡航执法,包括中国海监6艘执法船与日方对峙,中国赴钓鱼岛海域公务船增至14艘,两艘中国军舰首次现身钓鱼岛等事件。 2012年9月18日,日本确认中方前往钓鱼岛周边海域巡航护渔的海监、渔政等公务船增至16艘。 中国海监船在钓鱼岛领海内巡航,其中一艘海监船首次行驶到距离钓鱼岛只有1公里的位置,引起日方强烈反应。
扩展资料在中国万里海疆,活跃着一支鲜为人知的海上综合执法队伍,这就是中国海监。 中国海监队伍由中国海监总队、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包括北海总队、东海总队和南海总队)、中国海监沿海省(市、区)总队及其所属支队、大队组成,总人数达8400多人,拥有海监飞机9架、各类执法船艇200余艘,具有较强的海空协同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