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起诉)
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将老人赶出家门,或对老人不闻不问,对老人提出的合理的赡养要求也不予理睬,导致老人生活困难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对于遗弃老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促使其悔改;对于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造成老年人生存困难的,应依法追究子女遗弃的刑事责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歌案判决将出炉,刘鑫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1. 案情回顾要理清刘鑫的刑事责任,先要理清本案的事实。
根据《中国日报》引自日本新闻网的报道,刘鑫和江歌一起回到了居住的公寓时,“发现陈世峰等在公寓楼门口,三人于是发生了争执,江歌叫刘鑫先回房间,自己一个人在外面与陈世峰理论。
陈世峰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猛刺江歌的颈部和胸部,致使江歌失血过多而遇难”。
(江歌被害的那扇公寓门外)刘鑫接受采访时表示,承认江歌的死与自己有关,但其当时并没有锁门。
此外,刘鑫表示自己未听到江歌的求救。
不过,看过案卷材料的徐静波表示,在整个案件,“尤其是江歌被害过程中,刘鑫是负有很大责任的。
”由此,笔者对刘鑫“没听到江歌求救、没有关房门”的说法表示怀疑。
由于日本警方尚未披露完整案情,本文的分析仅基于以上情节进行假设性分析。
观点梳理 刘鑫有没有救助义务江歌为刘鑫而死,刘鑫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刘鑫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2. 针对刘鑫的救助义务,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01 刘鑫仅对江歌承担道德义务,不承担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源自法律(法理)的明确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则不承担义务。
故此,刘鑫并无救助江歌的法定义务。
不过,“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江歌之死虽与刘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在道德上仍然是可以谴责的。
02 刘鑫对江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澎湃新闻推送文章《法学家谈江歌案:面对冷漠,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刘鑫应付刑事责任,但在民事上可以向刘鑫主张赔偿责任。
03 刘鑫对江歌法定救助义务,应救助而不救助构成刑事犯罪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刘鑫的行为使江歌陷入险境,由于先行行为是法定救助义务的来源之一,故刘鑫对江歌有法定救助义务,应救助而未救助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分析 刘鑫不构成犯罪就刑事部分而言,目前无法认定刘鑫对江歌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很难认定刘鑫的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行凶杀人者为陈世峰,刘鑫并无积极的作为,刘鑫不可能因作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刘鑫可能因为不作为而构成犯罪吗? 不作为要构成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拒绝履行。
即,不作为犯罪以法定救助义务为前提,无法定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4.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但根据刑法通说,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三:其一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譬如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其二为职业义务,譬如警察与消防员的救助义务; 其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譬如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其四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总结:就江歌案而言,江歌与刘鑫为朋友关系,且刘鑫不是特定职业的从业者,故不适用第一种和第二种义务;江歌与刘鑫未有任何的约定,因而也不符合第三种义务;刘鑫唯一可能承担的,为第四种,即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女婿在明知岳母有癌症的情况下大冬天吧岳母赶出家门造成病情加重犯法么?
女婿在明知岳母有癌症的情况下,大冬天把岳母赶出家门。
构成了病情加重。
这个不犯法。
但是这个有悖人伦道德。
这个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呃,你这个情况需要医院进行鉴定。
是因为这个原因,你岳母得癌症病情加重了才能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