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能否认定为工伤 (司机上班途中死亡赔偿)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网友咨询:
高老大是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西北某公司汽车驾驶员,公司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5月11日,高老大接到单位通知当天17时出车去山西汾阳拉货,并上交一张5寸工作照片用于公司员工公示栏中。
当日15时许,高老大从家出门步行前往单位,走在路上突然跌倒,昏迷不醒,周围群众拨打110和120电话, 120人员到场后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确认,高老大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当场死亡。
高老大能否认定为工伤?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朱阳律师解答:
高老大在公司从事运输司机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其工作岗位为驾驶车辆从事运输工作,因工作的特殊性,其在驾驶车辆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但其是在接到单位通知其出车后,从家中前往单位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高老大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朱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24突尼斯哈马马特列车出轨事故事件简介
2010年9月24日,一场意外发生在突尼斯中部的哈马马特。
当天上午,一列火车从斯法克斯出发,即将抵达目的地时,不料遭遇了严重的事故。
据目击者描述,当时正值瓢泼大雨,能见度极低,火车在即将进站时,被后面驶来的列车猛烈撞击,导致最后一节车厢不幸出轨。
青年志愿者杨赋霖和张文浩在事故中的最后一节车厢内,他们亲历了这场惊心动魄的瞬间。
杨赋霖回忆道,当列车突然受到剧烈冲击,车厢瞬间倾斜出轨,车厢内的恐慌与混乱难以言表,乘客们惊恐的哭喊声交织在一起。
尽管情况危急,杨赋霖表示,他们两人以及年龄稍大的郑涛(腿部轻微擦伤)都幸免于大难,他们立即投入到救援行动中,帮助其他乘客和受伤者。
在这次事故中,中国志愿者展现了勇敢和无私的精神,他们的安全虽然受到一些影响,但都以积极的态度协助救援,体现了中国志愿者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1]()]
扩展资料
2010年9月24日下午,突尼斯旅游城市哈马马特发生一起列车出轨事故,造成1死57伤。
来自中国贵州省的3名青年志愿者在事故中受轻伤。
员工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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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某日用化工厂职工,单位属于三班倒工作制,因吴某离家相对较近,所以未申请倒班宿舍,一般下班后骑两轮摩托车直接回家。
一日,吴某于当夜12时下夜班,因下雨,没有直接回家,在工友的宿舍借住,次日早8:00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重伤。
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与轿车驾驶人员负同等责任。
吴某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朱阳律师解答:
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应当把握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
吴某下班8小时后才回家,正是因为下班时为深夜12点,外面又下雨,雨天道路湿滑、夜黑行车不便的客观原因,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休息,直到早上8点回家,应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
吴某出事的地点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目的是从单位回家,应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用人单位和家里的下班途中。
因此,吴某可以认定为工伤。
朱阳律师补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