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被判刑 绵阳3名男性冒充警察 人员敲诈钱财 涉黄小卡片 专逮分发 (绵阳判刑案例最新消息)
窦某和梁某找了一份“轻松”的上班,只需将“涉黄小卡片”夹在他人车上,就可取得必定报酬。但在一天清晨,他们遇到两名自称警察的男性,被对方告知只需各交1000元,就可大事化无。二人交钱后,果真被两男性放了。
随后几天,多名深夜分发“涉黄小卡片”人员也遭逢雷同状况,假设不给钱就会被对方拳打脚踢。往年4月,一名分发“涉黄小卡片”的男性报警后,绵阳警方抓获3名冒充警察的男性。近日,绵阳涪城法院作出裁决,3名男性犯巧取豪夺罪、抢劫罪均获刑。
同时,警方示意,在街头号区域分发涉黄卡片,属于引见卖淫,依据治安治理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扣留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假设分发涉黄卡片情节重大,到达了刑事立案规范的,还或许导致组织卖淫罪,强制卖淫罪,帮忙组织卖淫罪,诱惑、容留、引见卖淫罪等立功。
三男性冒充警察
专逮分发“涉黄小卡片”人员敲诈
2023年3月30日清晨3点,窦某和梁某出门发放“涉黄小卡片”,突然两名男性出如今他们身旁,自称是某派出所的警察。
“上车!跟咱们到派出所去。”谈话的正是自称警察”的范某某和揭某某。随后,窦某、梁某被推上一辆车,朝着一处派出所开去。车上,范某某和揭某某轮番吓唬窦某、梁某,称要将二人扣留。为回避法律惩办,梁某央求“通融一下”。范某某示意二人各交1000元,便可“大事化无”。窦某、梁某自愿向范某某交了2000元。
事隔一天,上述场景再次演出。张某在发放“涉黄小卡片”时也遇到范某某和揭某某,二人以收取罚款名义,向张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
4月3日清晨2时许,雷同发“涉黄小卡片”的杨某某、周某某也被范某某和揭某某收取了4200元“变通费”。
4月4日清晨,范某某、揭某某、李某某驾车到来某小区左近找到发放“涉黄小卡片”的白某某,以雷同的“套路”将其强行带入车内。在要挟索要钱财未果后,三人将白某某带至某小路,一阵拳打脚踢后,白某某跪地求饶承诺给钱。随后,三人驾车带着白某某前往一家烧烤店,让白某某找服务员兑换了2000元现金。
三人在抢劫白某某后,又驾车行至某居民点,找到发放“涉黄小卡片”的蒋某、余某某。蒋某需要对方出示警官证遭拒。三人出手殴打吓唬蒋某立刻借钱,蒋某在借钱环节中让好友向公安机关报警。
随后,范某某、揭某某、李某某被绵阳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定:
三人的行为均已导致抢劫罪
近日,绵阳涪城法院审理以为,范某某、揭某某屡次以要挟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导致巧取豪夺罪。范某某、揭某某、李某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经过暴力、要挟手腕劫取他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导致抢劫罪。
最终,依据三名原告人立功的理想、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裁决原告人范某某、揭某某区分犯巧取豪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总获刑期七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选择口头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提示,以报警、扭送派出所为要挟,向其余不法分子索要钱财的行为也导致巧取豪夺,看待“黑吃黑”违法立功的不法分子,正确的解决模式是立刻报警。不法分子冒充公安机关人员以“抓赌”“抓嫖"为由实施巧取豪夺的现象时有出现,俗话说“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广阔大众在社会生存中也要明哲保身、遵纪违法,不给不法分子留下无隙可乘。
周兰兰 红星资讯记者 汤小均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魏孔明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女性谈恋爱甚至结婚(没有骗女性钱财),构成招摇撞骗罪吗?
应该算是的,看看女性是否起诉,如果起诉并且有证据的情况下的话,那就是招摇撞骗罪责了。 建议还是做守法的好公民哦,遇到这种问题的话,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的话,请可以立即报警寻求帮助解决,做更好的自己吧,祝你开心,请你采纳我吧。
有个人说自己是警察但没有骗过人家钱算不算犯罪
你说的行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不管有没有非法所得,都可以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各有何特征,两罪的区
一、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一)招摇撞骗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二)敲诈勒索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招摇撞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区别: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