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欧盟依据 对中国企业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考查 商务部 本国补贴条例 (欧盟采取了什么措施)
据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中国机电产品进进口商会(以下称放开人)正式提交的放开书,放开人恳求就欧盟依据《对于歪曲欧盟外部市场的本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本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考查规则》无关规则,对放开人的资历、放开考查的措施、放开考查措施所触及的产品、放开考查措施形成的负面影响及相关证据资料启动了审查。
经审查,放开人合乎《对外贸易壁垒考查规则》第五条对于放开人资历的规则。放开书及相关证据资料合乎《对外贸易壁垒考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于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考查所要求的放开书内容及无关证据的规则。
依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商务部选择自2024年7月10日起就欧盟《本国补贴条例》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考查。现将无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案考查
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商务部就欧盟依据《本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考查。
二、被考查措施及触及产品
欧盟依据《本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展开的初步审查、深度考查以及突袭审核等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放开人提出放开时重要触及铁路机车、光伏、风电、安检设施等产品。
三、考查程序
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考查规则》的规则,商务部可以驳回问卷、听证会、实地考查等模式向利弊相关方了解状况,启动考查。
四、考查期限
考查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完结,不凡状况下可延伸至2025年4月10日。
五、查阅地下消息
利弊相关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援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援地下消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放开人提交的放开书的非隐秘文本。考查环节中,利弊相关方可经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援考查局子网站查问案件地下消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援地下消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地下消息。
六、统一案的评论
利弊相关方统一案相关疑问的评论,应于本通告颁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援考查局。
七、消息的提交和解决
利弊相关方在考查环节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经过“贸易救援考查消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依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反,格局应坚持分歧。
利弊相关方以为其提供的资料暴露后将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放开依照隐秘资料解决,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赞同其恳求,放开隐秘的利弊相关方应当同时提供该隐秘消息的非隐秘概要。非隐秘概要应当蕴含充沛的无心义的消息,以使其余利弊相关方对隐秘消息能有正当的了解。如不能提供非隐秘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弊相关方提交的消息未说明须要隐秘,商务部将视该消息为地下消息。
根据典型的TBT或SPS争端分析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采取的措施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再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外贸经济造成重大损害,中国中小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威胁最大。 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是对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一个挑战,但它又是一个企业整合市场的绝好机会。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被炒得相当热。 如果用“搜索引擎”搜索,相关的文章或报道数量已突破百万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4周年,许多人都在回顾4年来的历程,并预计今后将发生的事情。 在此,仅将我个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再认识与大家分享。 我国凡事必讲求追根溯源。 大家在谈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也必谈到其定义,其翻译,即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是贸易的技术壁垒还是技术壁垒。 但我个人认为,将英文“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翻译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较为恰当的,因为它是利用一些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限制效果。 这些措施即大家所公认的三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世贸组织的《TBT协定》并没有明确给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但其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从《TBT协定》的发展史可以看出,该协定是旨在通过各种原则和相关规定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 本文认为,这里出现了两个词,一个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另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本文认为,“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一个中性词,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应是具有贬义的。 从范围来看,前者大于后者,后者只是前者中的一部分。 虽然世贸组织负责TBT事务的官员表示,并无意把《TBT协定》所提及的措施或壁垒从积极或消极的层面来划分。 但在实践中,各国都在努力通过交涉、谈判或磋商消除贸易壁垒,壁垒应不是大家所提倡的。 而且在中文中,壁垒,如同障碍,一般意义上是贬义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从逻辑上这样描述,“一国基于某种世贸组织允许的理由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由于其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原则或规定,对进口产品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碍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妨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就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内一些学者的文章也是基于这一理解来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国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此类定义将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视为保护国内产业、限制国外产品的手段。 引用网址:二、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现在,我们经常可以从报纸、互联网上接触到关于我国出口某国的某些产品遭遇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报道,消息之多,仿佛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泛滥成灾,对我出口产品如同洪水猛兽。 基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属于中性词,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其一部分的理解,应首先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作必要分解。 本文认为,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3类:(1)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2)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3)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具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3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使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受到损失、形成负面影响,但是,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本文认为,对于由第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 俗话说“入乡随俗”。 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 企业因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受到损失,实属可惜,这些措施不应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由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又要分两种情况:(1)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2)我国企业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于大多数国家。 在此情况下,企业无论如何都应首先向这种先进的要求看齐,然后从企业自身寻找差距,提出问题,寻找对策。 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一方面,企业应及时了解进口国(地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落实“以质取胜”战略,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求助于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在符合这些先进的技术性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体问题、难点,请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方式,与措施实施国政府进行沟通,寻求合理的过渡期,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的发生。 由于此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对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笼统地将之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区别对待。 无论如何,绝对不能简单以“多年来我一直生产、销售、出口这样的产品也没有出现问题”,或者“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要求”等理由与措施实施国辩解。 这样就等于对外宣称,我们国家的产品一直不合格,我们的消费者就是一直使用这些不合格产品等等,反而引起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更多的关注和设限。 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上述两类有质的区别。 由于这类措施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世贸组织成员的话)、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可以将其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企业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十分关注。 实践中,使我国出口企业受损的大多数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属于上述前两类。 这也可以从科技部的一项调查中加以佐证。 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8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而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而34.7%和25.9%的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遭受损失。 在此情况下,我们将那些实施后,“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产生影响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妥当的。 当前,信息技术非常发达,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秘密地制定某个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而突然实施--除非是我们漠视。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4年了,随着对外贸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日渐提高,还没有哪个国家“明目张胆”地对我国实施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 所以,应尽力避免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垒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两个较著名的案例被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欧盟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机CR标准。 这里篇幅有限,不再赘述案件过程,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两起案件的话,信息的不及时传递、分享以及之后的相应工作缺乏互动,是最后导致损失或形成负面影响或造成被动局面的关键因素。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获得、分送相关部门和企业,与欧盟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的互动,就有可能避免其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的限制。 当然,上述两个案例的结果也是不相同的,经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努力交涉,欧盟的CR标准到目前为止暂时尚未对我国输欧打火机形成限制,但仍是一把悬在中国打火机出口企业头上的“利剑”。 而动物源性产品禁令虽然目前大多数产品已解禁,但已对我国许多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实实在在地造成了数亿美元的损失,教训相当深刻。 引用网址: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作用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或由于其他的原因(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优势)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从而造成了企业的损失。 本文认为,这种损失,不应归咎于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是企业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是企业合理范围之内的损失,而且对于这些损失,只要企业稍加注意就完全可以避免。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壁垒如同门槛,就是市场准入条件,其存在是客观现象,其结果是保护了一部分企业的利益,其代价是损害了另一部分企业的利益。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通过提高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安全、环境以及社会等诸方面)来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事实,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即第二类中的一部分,有的是不合理的,即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 众所周知,技术性贸易壁垒有3种主要表现形式: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这3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互作用,使国外进口产品的成本提高,竞争力下降。 简单来讲,技术法规中提出了对产品的一项新强制性要求,如何实施这一要求,措施实施国又列出相关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供企业作参考,即按这些标准生产或通过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将被推定为符合该新强制性要求的产品。 新要求的提出,意味着企业需要更新生产设备、采取新的生产技术。 按新标准生产的企业,如果自己有能力证明产品已符合要求则可,如果自身技术能力不行,或有的国家还强制要求形成某种认证,企业只有委托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如果将合格评定者只限在某个地域的某些机构时,会对进口产品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和诸多不便。 目前,各国对产品的相关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迥异且缺乏相互认可协定的约束正是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 如果一家企业的出口市场分散,其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各个不同目的地国的需要,按不同的标准生产,进行不同的合格评定,无法负担这些重复发生的费用的企业就必然被阻止在市场之外。 那么,技术性贸易壁垒将哪些企业阻挡在其国门之外呢?一般是中小企业。 技术性贸易壁垒无疑是对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一个挑战,但它又是一个企业整合市场的绝好机会,那些先知先觉的企业、具有前瞻眼光的企业、具有国际竞争战略的企业虽然呼吁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但他们又往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倡导者,一直非常珍视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 因为壁垒客观上必然使一些企业(有时是大部分竞争者)不能通过,从而导致竞争者的减少、利润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 事实上,目前所面临的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在我国所设立的三资企业负面影响非常校而那些不重视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和科研投入,生产工艺和水平低下,国际竞争力弱的小型企业则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束手无策。 我个人通常用三分法来看待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一部分企业是不怕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他们早有预见,有所准备;一部分企业存在技术上、资金上、人力上的各种困难,但重视存在的问题,积极化解,通过一个阶段的努力,可以克服;余下的部分企业将无法有效解脱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其的限制,而有时这种限制是致命的。 欧盟自2003年初颁布的《电子电气产品报废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曾在国内相关企业中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现在两年过去了,两指令实施在即,企业的应对情况如何呢?通过几次实地调查,再一次证实了本文上述分法的合理性。 我们日常所谈及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二类企业的反应所决定的。 第一类企业没有困难,无从谈及应对。 第三类企业确实有困难,但他们一般并不能代表某个产业的主流。 所以,如果通过工作,第二类企业能最终化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的话,应该就算成功了。 事实上,我国出口贸易额近几年大幅增加也证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并没有对我国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要正视和客观评价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轻易用“封杀”一词来形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限制作用。 尽管许多媒体喜欢用这个词来吸引读者的注意。 引用网址: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建议尽管如上所述,但我们还需关注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每年越来越多的世贸组织成员向世贸组织有关委员会通报其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如果对这些措施的跟踪的反应不到位,很容易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负面影响。 当我们在一个措施实施后才发现其对我国出口产品形成了贸易壁垒,然后再进行交涉,局面就已经被动了。 特别是目前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已向综合化发展,与其他形式的贸易限制,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侵权等相互作用,对国际贸易的负作用更加增大,更难于应对。 如欧盟制定打火机CR标准的过程中就夹杂着专利问题和反倾销问题。 如前所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这种情况决定单个企业,甚至某个部门单独应对非常吃力,也不可龋应对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应由政府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完成。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就开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 目前,一些部门也成立了部际联系会议(即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一种会议)来协调各部门的应对工作,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这些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信息披露、分析和共享制度方面有缺陷,相关部门在应对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有时甚至相关的对外口径和采取的行动相互矛盾,直接影响了应对效果。 2003年,我在日内瓦参加TBT例会时,曾有幸与上述部门的有关同事放弃部门之见,讨论如何有效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经过激烈的争论,大家的共识是形成如下工作架构:(一)信息获取后的迅速分享当前,由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此类信息是很不现实的,各个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单位和机制负责信息搜集,整合工作牵涉到职能和机构的调整,难度非常大,所以,着眼点应是解决从不同部门、渠道获得信息之后的工作,即实现信息迅速传递和共享。 因此,需要有一个单独的常设机构来负责汇总、传递相关部门获得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其应立即通过互联网将信息发至相关部门、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包括进出口商会、有关协会和科研机构)的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任何人。 (二)技术支撑的建设此机制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形成技术支撑,他们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对某一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相关评估工作,获得对某一措施的初步认识,尽可能将措施划分为上述3类中的一种,并计算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三)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应对工作对于第一类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立即通知国内相关企业,建议其按进口国的要求进行生产,如果企业不能主动做到这一点,有可能影响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的声誉时,国家质检总局应介入,使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口。 这是目前质检部门对部分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原因之一。 对于第二类措施,科技部门应介入,其有能力联系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解决企业面临的技术困难,或将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供给相关企业,或提供科研支持。 商务部也可要求外国政府考虑延长措施实施前的过渡期的可能性。 对于第三类措施,应以商务部为主,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积极通过双边和多边的渠道打掉对我国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四)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问题应调整现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体系,将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分割开来,使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易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在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渗入中国元素;改革认证体系,提高国内认证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国际互认。 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应对过程中,相关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技术共享是至关重要的,但在不同的环节和情况下,各部门发挥的角色不同。 如果说对于某个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不利,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经过4年的工作与努力,上述机制未能有效完善和发挥作用。 本文始终认为,在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化解其对我国出口产品限制作用的过程中,基础工作是信息搜集、分析和共享,关键工作是建立起庞大的专家库,后勤保障是部门间合理的分工与协作,而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的主动参与则是源源不断的动力所在。 引用网址:
求论文!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一、绿色壁垒概述绿色壁垒, 又称绿色贸易壁垒、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 进口国政府违反自由贸易原则, 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和动物的健康为由, 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 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与市场的目的,它是非传统性质的壁垒。 绿色壁垒表现形式主要有绿色关税、绿色市场“绿色反补贴”、“绿色反倾销”、环境贸易制裁、推行国内PPM标准及其他标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绿色消费)、强制性绿色标志、强制要求ISO 认证、繁琐的进口检验程序和检验制度,以及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购、押金制度等。 这些绿色壁垒规定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形式多样,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难以适应,从而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也无形地削弱了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 绿色壁垒具有“一箭双雕”的功能。 一方面,它是一种遏制工具。 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科学技术优势,通过国内制定的有关环保的法律以及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国外产品进行准入限制,以达到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出口进行遏制。 另一方面,按照绿色壁垒中的绿色产品标准,如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有关环境政策、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和一些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环境标准,来生产产品,可以提供绿色产品(无害产品),进而提高产品质量,以便达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目的。 总之,绿色壁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隐蔽性、技术性和广泛性等特征。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下,在国际贸易激烈竞争的环境中,绿色壁垒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正是要分析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负面影响,以及之所以受其影响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积极应对的措施。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负面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主要是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受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遇到了很大阻力。 (一)改变纺织品出口标准,使纺织产品失去了许多出口机会。 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在纺织品技术上的优势,对技术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实施苛刻的检验标准。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进口纺织品检验项目的增加。 欧盟2002年5月通过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2002/371/EC),该指令由40多个分指标体系构成,将原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腈纶、棉和天然纤维素纤维(包括木棉)、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和苎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尼龙纤维/涤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 这些指令中所包含的众多的检验项目和欧盟颁布的《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和《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对于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来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是对进口纺织产品检验标准的提高。 很多发达国家以某些残留(如农药等)危害人身健康为由对这些残留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检验出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化学元素成分物质。 例如:欧盟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高,因此高技术含量的绿色纺织品产品倍受青睐,由于欧盟纺织产业在技术水平等方面占有优势,所以就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消费者人身健康为由,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欧盟自身的纺织产业。 我国纺织业出口市场上的纺织产品技术含量低,绿色健康成分少,再加上对纺织品原料的种植药品使用和对产品的加工、包装、装运等环节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这就给发达国家提供了许多实施“绿色壁垒”的机会,也使我国纺织产品失去了许多出口机会。 (二)加大纺织出口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成本。 在目前这样一个低生产水平的基础上,为适应国外各式各样的绿色壁垒,我国纺织业的棉花种植和服装生产加工企业就不得不处理好对棉花实施的农药残留物和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许多发达国家要求我国纺织产品的质量标准达到国际贸易市场纺织品标准后才能进入,如ISO 认证等,但是要取得纺织服装标准的认证费用非常高,根据纺织业生产产品的内在成本的要求,这些认证费用将要计入成本,这就使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大大的提高了。 另外,如果纺织品企业要建立及实施ISO 认证,就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费用主要用于长期环境审查、环境管理体系的技术咨询建立、认证费用、及其改善环境污染的设备、污染物检测、员工环保培训费用等。 )此外,各发达国家还在纺织品进口贸易中纷纷提高各自的检验检疫标准,有些发达国家甚至要求对纺织品如衣服、被褥等进口的纺织产品进行批批检验,这不但导致通关时间加长,还加大了停留港费用,增加检验成本,这些因素都会使纺织产品的出口成本大大地增加,进而削弱我国纺织品出口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力。 (三)影响我国纺织产品出口市场的巩固和扩大。 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和日本。 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 这些国家或地区往往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对纺织产业制定过分苛刻的环境标准,并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注册、认证、检疫制度,使纺织产品出口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门槛不断加高,进而影响到中国纺织品出口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发展。 三、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受绿色壁垒负面影响的原因(一)环境标准和认证体系不完善。 绿色壁垒中的国际性、区域性、国别性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都属于标准壁垒研究的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于建立时间短,又不被国家和企业管理所重视,环境标准大大低于发达国家。 与国外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开始制定环境标准相比,我国的环境标准是缺乏统一性、完善性等合理的标准。 据统计,在我国 项已有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 在认证体系中同样存在着如此的问题。 环境标准和认证体系不完善妨碍了我国纺织品与国际贸易市场的对接。 (二)与对外贸易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更深入地与世界经济接轨,但是与对外贸易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还不健全。 如各种产品涉及环境方面的技术指标,应由环保部门还是由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还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如果把这些技术指标定义为环境标准则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可是目前这类指标的性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三)对绿色纺织品的技术研发和绿色纺织产品的生产缺乏资金支持。 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技落后、经济不发达,绿色纺织品的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直缺乏资金支持,这是阻碍我国纺织业发展的大难题。 其次,从事绿色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多数是国有企业转化而来的企业,大多企业都面临着资金短缺和技术落后的问题,没有多余资金投入用于研制绿色产品。 再次,从事绿色技术研发的风险比较大,有些企业不愿意投资绿色产品的研制,因而限制了绿色产品研发的投入。 四、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政府层面1.大力宣传并加强环保意识。 面临国际贸易绿色壁垒,要发展对外出口贸易,我们就必须大力宣传并加强环保意识,使企业和公众都深入地认识到,为了自己健康地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环境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国纺织企业树立“环保与外贸相互促进”的思想,实现绿色贸易。 2.与时俱进,建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质量标准体系。 在制订国家质量体系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质量标准体系,如ISO认证标准等,采取“吸取精华,弃其糟粕”的借鉴方法制定适合我国纺织品行业的质量标准体系,形成本国认证条例。 而且,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一批纺织品出口生产基地,实行统一生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来帮助纺织企业做好出口产品的各种质量标准认证工作。 3.实事求是,建立和健全出口产品绿色壁垒预警机制。 我国应尽快建立对国外技术和绿色壁垒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 加强我国的通报咨询网络建设,以便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向企业通报国际上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变化的相关信息,并协助企业采取针对性的实施对策, 为企业扩大出口服务。 例如,我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针对2006 年5 月29 日日本实施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为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减少贸易损失, 针对重点受影响产品, 启动了对日农产品出口预警分析, 发布《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 并密切跟踪日本实施情况,发布出口行业预警, 目的是加强和各相关行业及企业的沟通, 共同做好应对工作。 在纺织品行业方面也同样可以开展这项工作。 4.加大对研发绿色产品提供经济支持。 政府可以选择部分纺织品行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为其提供研发绿色产品的经济支持,以保持其可持续发展。 其次,政府可以鼓励个体老板、企业家等,投资研发绿色产品项目。 再者,鼓励外商投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和商品消费市场广,又长期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外的企业家看好我国的经济发展局势,我们应该鼓励这部分人来华投资,以增大对纺织行业绿色产品研发的资金投入,形成群策群力之局,提高我们纺织品的整体质量。 5.积极建立反“不合理绿色壁垒标准机构”。 不合理的绿色壁垒其实是国际霸权的一种体现,政府应该建立专门“反不合理绿色壁垒标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绿色壁垒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研究,深入了解绿色壁垒隐蔽性的一面,并按照WTO协议的标准壁垒的规定范围及其他国际贸易的相关规定,对不合理的绿色壁垒标准要求进行有理、有力、合法地对应,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纺织企业1.提高纺织品绿色安全质量。 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的声誉,打好质量战是企业在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尤其是提高产品绿色安全质量。 首先,企业应把好原料选择关,要关注原料生产地域土质的好与坏、农药施用控制的管理及其生长期的周围环境的监控等方面,从源头上保证纺织产品质量安全;其次,企业应按照国际公认的纺织品安全质量标准来生产产品,生产出质量优良的无害产品,走绿色纺织品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样有利于冲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促进我国纺织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再次,要切实加强纺织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把好质量关,以此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贸易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突破贸易绿色壁垒。 2.重视国际贸易市场信息及其战略战术。 常言说得好:“商场如战场”,在今天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同样如此,我国纺织企业要时刻关注商场战略和战术问题。 企业要做到讲究市场战略战术,需要企业树立“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生存中求发展”的生存理念,学会加强自我竞争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发展能力,需要纺织企业领导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国际贸易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潜意识的挖掘力,分析国际贸易市场信息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冲破绿色壁垒。 3.坚持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从长远来看,企业为了更好地避免和减少因国际贸易绿色壁垒而带来的损失,就必须坚持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甚至已有学者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实现我国外贸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 (王学军,2006)“引进来”代表着学习,“走出去”代表的是创业,“引进来”的是外国的资金、纺织业先进绿色产品生产技术和设备等,借此提高企业绿色产品质量;“走出去”的是产品和技术人员,纺织企业要定期将自己的技术人员送到国外大型相关企业或大学中学习深造,建立国外试验基地,将其建设成内外沟通协作的窗口,借此步步为营,开拓国际市场,为打破国际贸易壁垒而建立平台。 [1]陈云,文慧兰.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知识经济,2008,(2).[2]江莉,胡求光.绿色壁垒对宁波水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经济丛刊,2007,(1).[3]邢洪涛,张亚军.当前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32).[4]金旭.共享中国纺织业优势[J].中国经贸,2007,(1).[5]陈旭.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经济体制改革,2003,(2).[6]蒲艳萍.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综合评价[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张凌.绿色贸易壁垒与我国的对策[J].经济师,2005,(8).[8]徐敏.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对策[J].华东经济管理,2006,(11).[9]王学军.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实现我国外贸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中国在海外投资方式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模式比较分析一、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指的是我国一些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在东道国设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而是要建立自己的国际营销机构,借此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和网络,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底,境外贸易性企业占境外企业总数的55%,这些贸易性企业中有相当数量是国内主办企业的海外营销机构。 这说明到目前为止,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最主要的模式。 中国最大制药企业三九集团的海外投资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 三九集团的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等均在国内,海外公司主要是营销机构。 自1992年以来,三九集团先后在香港、俄罗斯、马来西亚、德国、美国、南非、新加坡、日本、中东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营销公司。 这些营销公司作为三九集团在海外的窗口,担负着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了解三九产品,开拓三九产品海外销售市场的重任。 海外营销公司的发展壮大,使三九集团产品的市场由单一国内市场逐步演变成为全球性市场。 另外,福建福耀集团、天津天狮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和中技集团等企业的海外投资也主要是为了建立本企业的海外营销网络,也属于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投资模式。 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具有其优点和制约条件,其中优点表现为:一是企业通过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目标市场,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 二是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不仅可以直接扩大产品出口,通过直接掌控海外销售获得流通领域的可观利润,还能直接了解市场信息。 三是“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中国企业具有吸引力,因为导致中国生产的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会保持较长时间。 四是对于部分大企业而言,设立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其通盘考虑进出口和国内外市场,通盘考虑国内外可利用资源,实施其全球发展战略既推动出口也寻找进口赢利的好机会,真正做到国际化经营。 五是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还能够为国家出口创汇,并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还存在一定的制约条件,即采用这种投资模式主要是销售走出去了,企业的生产、采购和研发等并未走出去,因而容易遭受国外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所以企业需要适当增强这方面的应对能力。 二、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是指我国有些企业通过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企业自带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投资为主,经加工组装成制成品后就地销售或再出口到别的国家和地区,借此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 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由于适合我国目前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近年来日益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一种重要模式。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12月底,经商务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已达490家。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国内企业主要集中在技术成熟和生产能力过剩的纺织服装、家电、轻工、机械和原料药等行业。 近年华源集团境外加工贸易投资的规模已接近3亿美元,起到了示范和龙头作用1992年诞生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华源集团,是以纺织业为支柱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纺织业面临的是国内市场萎缩、生产能力过剩,而在国际市场上又不断受到以出口配额和保障措施等为主要形式的贸易壁垒的限制。 在当时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华源集团抛弃单纯依靠出口占领海外市场的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先后在塔吉克斯坦、尼日尔、墨西哥、加拿大和泰国等地投资建立海外生产加工基地并合理利用原产地规则,有效绕过国外贸易壁垒,规避反倾销,拓展了海外市场,并带动和扩大了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 华源集团在墨西哥和加拿大设立了两个纺织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生产的棉纱或纤维制成的纺织品享有免税、免配额的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北美尤其是美国的棉纱和面料产品出口。 此外,深圳康佳集团、珠海格力集团和江苏春兰集团等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多属于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 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的最大特征是两个互动即投资与贸易的互动和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与国内经济的互动。 通过对外投资带动和促进外贸出口第一个互动;通过对外投资与出口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是第二个互动。 这些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开拓国外市场、带动出口,优化国内产业结构。 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主要方式是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企业自带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投资为主,经加工组装成制成品后就地销售或再出口到别的国家和地区。 采用这种投资模式的企业一般是我国技术成熟国内生产能力过剩的纺织服装、家电、轻工、机械、原料药等行业的制造业企业,投资集中在亚、非、拉和前苏联东欧国家等发展中国家与地区。 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条件是企业国内生产能力过剩,但其产品在国外又有市场。 企业采取境外加工贸易模式开展海外投资,首要的优点是可以将成熟的技术设备和过剩的生产能力搬迁到市场销路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这样就能够使企业过剩的生产能力继续发挥作用,继续获得收益。 其次,采用这种投资模式,主要是以国内的技术、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等实物作为出资物,另外再加小部分外汇资金,可以节约外汇支出,符合一些企业的实际需要。 第三,企业采取境外加工贸易模式开展海外投资,还能够合理地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和突破各种贸易壁垒,有效拓展海外市场。 三、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是指我国某些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不论是采取绿地投资方式还是采取跨国并购投资方式均坚持在全球各地树立自主品牌,靠长期的投入培育自主的国际知名品牌,靠消费者认同自己的品牌来开拓海外市场。 该模式以海尔集团为代表。 海尔集团在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始终以创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为核心目标。 早在20世纪80年代,海尔集团总经理张瑞敏就提出了“创海尔世界知名品牌”的战略。 1998年后海尔全力实施国际化战略,使海尔成为国际化的海尔,让海尔由中国名牌成长为世界名牌。 海尔集团在海外投资办厂时,坚持打海尔的牌子,中方投资方是海尔,企业的名字是海尔,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海尔牌的。 由此看来,海外投资不仅是海尔占领国际市场的手段,更是其创立世界名牌的有效途径。 海尔赋予了海外投资新的功能和含义。 海尔采用的“先难后易”策略是由海外创牌模式决定的:海尔先进入欧美等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份量最重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靠质量让当地消费者认同海尔品牌,取得当地名牌地位然后靠品牌优势以高屋建瓴之势进入发展中国家。 海尔在美国、欧洲实施设计、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本土化战略,正是为了在欧美国家树立起本土化的名牌形象,进而让海尔成为世界名牌。 随着一个个本土化的名牌崛起于世界各地,海尔实施的创世界名牌的目标正在成为现实。 2004年1月31日,世界五大品牌价值评估机构之一的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报告揭晓,中国大陆只有海尔集团一家入选,排在第95位。 在海外自主创牌投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十分明显,一是企业海外投资无论采取绿地投资方式还是跨国并购方式,其核心目标之一始终是创立世界知名的自主品牌。 二是采取“先难后易”策略,其中有两层含义:即采取该模式的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采用先难后易的策略,如海尔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先进入欧美等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有份量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靠质量让当地消费者认同海尔的品牌取得当地名牌地位后,再靠品牌优势进入发展中国家;同时,采取该模式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道路也是先难后易的,即先到发达国家建厂而后再向发展中国家扩展。 由于创自主品牌定位很高,所以企业在跨国经营的初期注定要经历较长的困难期,之后品牌才能逐渐被消费者认识、认知和认同,才能打开局面。 二是“先有市场,后建工厂”,如海尔先通过出口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等海尔的品牌被当地消费者认同、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再投资建厂。 海外投资自主创立品牌的模式有其优点和制约条件。 从优点来说,首先,这种海外投资模式属于“厚积薄发”型,虽然开始阶段起步艰难面对的成败风险大,但一旦打造出世界上知名品牌,就能在国际投资和生产中处于产业链的高端,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就可以不再为国外跨国公司打工,从而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该模式将树立统一自有品牌和本土化战略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例如,为了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市场的不同需求,海尔在坚持统一自有品牌的前提下实行设计、生产和销售“三位一体”的本土发展战略。 从制约条件来看,这种海外投资模式具有相当的挑战性。 首先它要求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品牌同时还需要国内投资企业有熟谙国外当地市场情况的专业人才来成功地打造和管理品牌。 因为,到海外去办企业已经有一定的难度,而在那里林立的名牌之中创立自己的品牌就更难,而要将一个有待树立和打造的品牌在当地塑造成知名品牌真是难上加难。 这要求国内投资企业起点要高,在目前条件下,中国大部分企业不具备这些条件。 其次,这种海外投资模式成本较高,风险较大。 国际知名品牌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是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积累起来的,需要进行长期大量的品牌投入,应当说品牌的价值实际上是品牌投入的回报。 那么,海外企业既要进行生产投入,又要进行品牌投入,由于进行双重投入,短期效益肯定要受到影响。 四、海外并购品牌投资模式海外并购品牌投资模式是一种与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迥然不同的投资模式,它是指通过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开拓当地市场的海外投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一是“买壳上市”,即先收购国外当地知名品牌这个“壳”,然后借助这个“壳”对产品进行包装,获得或恢复当地消费者的认同,快速进入当地市场。 二是由于所并购的多是经营不善或破产的海外公司现成的知名品牌,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销售渠道,所以该模式省去了海外品牌塑造和品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 三是该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资金基础、信誉较好、有能力收购和驾驭海外知名品牌的大型企业。 海外并购品牌模式,已成为TCL集团独特的海外投资模式。 2002年9月,中国TCL集团下属的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新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收购了具有113年历史、在德国和欧洲有广泛的基础、号称“德国三大民族品牌之一”的百年老店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其中包括“SCHNEIDER”(施耐德)及“DUAL”(杜阿尔)等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 继收购德国施耐德之后TCL集团又于2003年7月花费几百万美元间接收购了美国著名的家电企业戈维迪奥(Govedio)公司,这次收购是一次全资收购。 戈维迪奥公司是一个做录像机、DVD等视像产品的渠道公司,一年的销售额约2亿多美元。 并购美国戈维迪奥公司后,TCL集团仍计划在美国市场继续使用戈维迪奥品牌销售彩电、碟机等产品,努力扩大在美国市场的份额。 借外国品牌开拓海外市场,已成为TCL集团独特的海外营销策略。 中国企业目前在国际竞争中的最主要优势是成本优势和产品优势,最差的是品牌优势,通过海外投资并购一些国外知名品牌,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实现三个优势的结合,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指的是我国那些具有得天独厚品牌优势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不投入太多的资金,而多以品牌入股的合资形式或采取特许加盟与连锁经营等其他方式进行拓展。 采用该模式开展海外投资的我国企业目前为数不多比较典型的是北京同仁堂。 中华老字号同仁堂已有330多年的悠久历史,如今已成为一家现代化的大型中药企业。 同仁堂的品牌誉满海内外,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其品牌优势得天独厚。 目前,同仁堂商标已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注册登记于续,并在台湾进行了第一个大陆商标的注册;同时同仁堂的产品已经畅销到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同仁堂在中国拥有300多家零售和专营药店,在海外也成立了l0多家公司或药店,是2002年全国出口创汇最多的中药企业。 显而易见,同仁堂的知名品牌已成为同仁堂集团开展跨国经营的特有优势。 同仁堂的海外投资,无论是品牌入股的合资形式还是采取独资、特许加盟、连锁等其他方式,都注意把“同仁堂”这个中华老字号的金字招牌向海外输出,拓展海外市场。 同仁堂的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与前面分析的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不同,后者是一边“走出去”一边进行创牌活动,而前者则是在往外“走”时已经成为海内外知名的比较成熟的品牌。 采用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需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而这正是当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 因此,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还不具备采用这一模式的条件。 但是,伴随着中国企业争创名牌进程的加速,相信在一定时期以后这种模式将会逐步流行开,因为来华投资的许多外国跨国公司都采用这种模式进入中国市场。 虽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的确缺少世界名牌,但是在中药和中式餐饮等行业,中国的一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商标,在国际上拥有核心竞争力。 这些行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一定要注意发挥自身品牌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争取早日将企业做大做强,早日成为独具中国产业特色的跨国公司。 六、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所谓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是指中方企业作为收购方购买海外目标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的运营资产,或收购其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实现对其进行控制或参股的投资行为。 中方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一般不承担目标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及可能发生的赔偿,只承接目标企业原有的资产和业务。 2000年4月,万向集团整体收购美国舍勒公司即属于海外资产并购模式,另外,像海尔集团收购意大利电冰箱制造厂、北京东方电子集团收购韩国现代电子、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购并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五大油田的部分权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两亿多美元收购印尼油气田资产、中国网通(香港)公司牵头收购亚洲环球电信网络资产、华立集团收购飞利浦在美国圣何塞的CDMA移动通信部门、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美国SPS公司和Polystor公司可充电电池生产资产项目等也属于这类投资模式。 美国舍勒公司始建于1923年,是美国汽车市场上的三大零部件生产供应商之一。 早在1984年,舍勒公司给了万向一笔3万套的万向节订单,万向由此开始了汽车零部件生产之路。 万向的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都冠以“舍勒”商标。 从1994年开始,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内部决策的失误,舍勒公司的经营开始下滑。 后来,舍勒主动提出请万向并购的要求。 结果,万向花了42万美元收购了舍勒公司的品牌、技术专利、专用设备及市场网络等主要资产,而厂房、设备等由另一家公司买走。 并购“舍勒”的最直接效果是,万向在美国市场每年至少增加500万美元的销售额。 更深远的意义则是,由于并购了“舍勒”,万向产品有了当地品牌、技术和生产基地的支持。 采用资产并购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可以避免目标公司向我方企业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债务”。 因此,以并购方式进行海外投资时,若我方企业考虑到海外目标企业可能存在债务不清、可能因对他人提供担保而在交易完成后引起赔偿等问题时,可采取资产收购方式。 另外,在资产并购方式下,只要目标公司赞成资产出售的股东达到法定人数即可进行收购,即使目标公司有少数股东想阻挠也不影响我方企业的实际收购。 这种方式的制约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我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 二是由于中方并购企业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以实现海外并购的目的,因而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整合人才。 三是对目标企业债务、税收和法律诉讼等情况掌握方面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形成并购陷阱,制约并购目标的实现。 由于目前国际直接投资业务中主要的方式是并购投资,而不是新建投资方式(或称绿地投资方式),所以应当说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海外投资方式。 还有,资产并购模式是以大量非上市企业为交易对象,上市公司终归只是海外企业群体中的一小部分,因而这一模式比海外股权并购模式具有更广阔的应用空间,更适合广大中小企业。 随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的日趋扩大,并购投资将日益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中资产并购模式会被更多的企业选用。 七、海外股权并购模式海外股权并购模式是指我国公司购买一家海外目标公司(通常都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所获得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对该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一种海外投资行为。 在海外股权并购模式下,其交易的对象是海外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最终取得的是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我国企业作为收购方成为海外目标公司的新股东。 近年来,国内企业选择股权并购模式进行海外投资的事例逐步增多,如2001年万向集团并购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UAI公司、2003年北京东方电子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冠捷科技等都属于此类并购。 2003年8月,北京东方电子集团以10.5亿港币收购在香港和新加坡两地上市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股份3.56多亿股,以占有其超过26.36%的股份成为冠捷科技第一大股东。 冠捷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CRT显示器、液晶显示器、PDP显示器以及液晶电视类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 通过本次海外股权收购,北京东方电子集团将自此拥有从TFT-LCD面板到显示器整机的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遍及全球的市场、研发、服务体系,从而奠定了实现“通过产业整合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 在股权并购模式下,作为投资主体的我方并购企业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但海外目标企业一般为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股权并购实施过程复杂,但法律程序简单。 在法律程序上,只要并购方取得股权优势后即可进行董事和监事的改选。 股权收购完成后,海外目标公司作为我方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存在,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由于买卖协议的签订方是我方收购企业和海外目标公司的不同股东,故该投资模式的交易决策具有分散性。 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由于不增加海外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税收支出,故收购成本较低;同时可以运用股权并购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使目标公司在经营上与我方公司形成一个整体,为我方公司的国际化战略服务。 但采用这种模式,在股权收购条件下,我方企业要对海外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负责。 另外,由于并购交易决策具有分散性,可能会遇到少数股东的阻挠。 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并购模式日渐通行。 采用股权并购模式进行海外投资,我方企业既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又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运用股权并购方式我方公司可以在部分出资控股的情况下,以“小资本”控制“大资本”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企业资本滚动式发展,迅速实现企业海外扩张的目标;通过股权并购,还可实现我方企业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 八、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是指我国一些大型能源企业开展海外投资主要是政府的推动,注重的是国家的宏观利益是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而向海外资源开发方面进行的投资。 海外能源开发投资是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步骤,这类投资需要巨额资金投入,投资回收期限长,投资风险大,需要政府来推动和承担主要风险。 在这种模式中,即包括新建海外企业也包括通过资产或股权并购而设立的海外企业。 现阶段,这种投资模式主要体现在能源战略方面,今后将向资源战略扩展。 开展该模式海外投资的代表性企业当属我国三大石油巨头即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 石油能源是保证中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能源,开展国家战略主导模式的海外能源投资是解决能源瓶颈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三大石油巨头积极实施国家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着眼国家长期能源安全,纷纷进行海外油气田的投资开发,先后启动了二十几个项目。 三大石油巨头与国外的很多合作项目采取的是“份额油”的方式,即中国石油企业在当地的石油建设项目中参股或投资,每年从该项目的石油产量中分取一定的份额。 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石油进口数量以及价格的稳定。 海外投资的主体一般是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重点能源企业,有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资金来源有保证,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从而有利于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实施。 由于把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宏观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样就比把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第一位的其他投资模式能更有效地为国家战略服务。 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较低,有些自然资源如石油的供给形势己越来越严峻,为了维持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中国必须通过海外投资参与国际能源生产分工,尽可能多地利用海外能源,落实国家的能源安全战略。 当前,中国规模最大的海外投资就发生在自然资源行业,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国家战略主导模式的海外投资仍将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模式之一。 但这种投资模式在非能源行业一般不采用,由于所需投资数额较大,眼下非国有大型能源企业采用也不现实。 九、海外研发投资模式海外研发投资模式是指我国一些高科技企业而非传统的制造企业或资源开发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利用海外研发资源,使研发国际化,取得居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提供服务结合起来。 首创这一海外投资模式的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 华为在全球建立了8个地区部和32个分支机构在美国硅谷和达拉斯、印度班加罗尔、瑞典斯德哥尔摩、俄罗斯莫斯科等地建立了多家海外研发中心,并通过各种激励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进行研发,从而能够及时掌握业界最新动态。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02年底,华为累计申请专利2154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国内企业之首,华为申请国际和国外专利198项,是发展中国家企业里最多的。 华为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在86个国家和地区注册600多件次。 华为依托全球化技术开发网络,利用遍布世界各地的研发机构,以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快的响应速度和更好的性能价格,帮助全球运营商确立可持续赢利的运营模式。 现在,华为的设备已经在非洲、南美、东南亚、东欧等地区40多个国家昼夜运转,靠着掌握越来越多的核心技术,华为在世界电信市场上已经能与跨国公司比肩较量。 高科技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海外投资,必须拥有强大的技术开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而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弱势和薄弱环节正在于普遍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严重不足。 要解决这个问题,完全可以学习华为的做法,进行海外研发投资,建立研发中心,利用海外的研发资源,推动研发国际化取得居于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科技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