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选择 国务院对于修正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国家选择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曾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强
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
国务院选择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正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元旦、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正为“(四)休息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参与一条,作为第七条:“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正当布置一致放假调休,联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践构成较长假期。除一般不凡情景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延续上班普通不超越6天。”
本选择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依据本选择作相应修正,从新发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依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一次性订正 依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二次订正 依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三次订正 依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四次订正)
第一条 为一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元旦、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休息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局部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束缚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气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各该民族习气,规则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打败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老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余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设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上班日补假。局部公民放假的假日,假设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正当布置一致放假调休,联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践构成较长假期。除一般不凡情景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延续上班普通不超越6天。
第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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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法定节假日如何规定
全年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务院进行统一确定的,规定了全年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一共有十一天,分别是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除了春节和国庆节会放假三天之外,其余的节假日都是放假一天。 但实际生活中会根据周六日进行合理的放假时间调整,尽量将临近几天的假期调到一起,合理高效安排节假日时间。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阳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和本休重叠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三个版本
第一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之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 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两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 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 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 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和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 其他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 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 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 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则不补假。
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第二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改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一天( 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三天( 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 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 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跟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一天( 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一天( 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三天( 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 6月1日):13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个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4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3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 2014年 1 月 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 12 月 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 1 天(1月 1日);
(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三)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日);
(五)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
(七)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月 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月 4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 (6月 1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府发布了相关规定是什么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