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于修正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曾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强
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
国务院选择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正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元旦、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正为“(四)休息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参与一条,作为第七条:“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正当布置一致放假调休,联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践构成较长假期。除一般不凡情景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延续任务普通不超越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一般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正。
本选择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依据本选择作相应修正,从新发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依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一次性订正 依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二次订正 依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三次订正 依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于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选择》第四次订正)
第一条 为一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元旦、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休息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局部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束缚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气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各该民族习气,规则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打败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老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余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设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任务日补假。局部公民放假的假日,假设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整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正当布置一致放假调休,联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践构成较长假期。除一般不凡情景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延续任务普通不超越6天。
第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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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调整
1.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2. 从明年起,“五一”长假将被取消。 旅行社正在重新调整线路,长线客源将出现分流,春节长线产品的价格可能会有所上涨。 3. 春节的放假时间保持3天不变,但放假的起始时间将从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 4. “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放假时间将从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 5. “十一”国庆节的放假时间保持3天不变。 6. 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已被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每个节日放假1天。 如果这些农历节日遇到闰月,第一个月将被定为休假日。 7. 由于明年将不再有“五一”黄金周长假,一些游客需要改变他们的出游计划或进行相应的调整。 8. 关于是否取消后年的“十一”国庆节尚未有最终决定或实施计划。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基本信息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12月14日颁布。 根据该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及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也分别享有部分公民放假的权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的假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则需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的假日如遇上述情况,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的放假适用人群调整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此举将有3亿多青年享受到每年5月4日的半天假期。 国务院于1949年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过两次修订后,形成了当前的制度。 全文规定了全体公民及部分公民的假期安排,以及对少数民族节日的放假规定。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则不放假。 全体公民的假日如遇工作日,需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的假日如遇工作日,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府发布了相关规定是什么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