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复未提早告知便裁员80人 多名被裁员工已放开仲裁 (北京观复文化有限公司正规吗)
央广网北京7月3日报道,近日,有博主在某社交平台发文称,2024年5月31日,其所在公司“北京观复文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观复”)在事前未与员工或员工代表启动任何沟通的状况下,双方面颁布解除休息相关通知,人数到达80余人,裁员理由为“因休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
7月2日,北京观复多名员工向记者证明了此事。他们示意,因企业至今未提供正当抵偿打算,目前10余名员工已放开休息仲裁。同日,记者致电北京观复相关担任人了解状况,电话在接通后被挂断。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观复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以从事文明艺术业为主的企业。马未都于2016年6月任法人代表,持股超95%,但公司在2024年6月24日启动了法人变卦。
企业能双方面解除休息合同?员工:已放开仲裁
解除(中断)休息合同通知书(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7月2日,记者咨询到上述博主张先生。他引见,自己是北京观复一名正式员工,除了北京观复员工被裁员,包含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小观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观拍卖”)的员工,两家公司属混淆用工,并在一同办公。解除(中断)休息合同的通知一致发给了多个部门的共事,并表明休息合同相关将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
6月28日,张先生收到了北京观复的离任证明,要求员工签字被迫离任,但他并未签字,并放开了休息仲裁。
张先生示意,解除合同通知并未对“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作详细解释。依据相关规则,公司解除20人以上休息相关,须要公司向外地休息部门报告,待收到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回执之前方可启动裁员。依据在顺义区人力资源治理局查问,公司即“北京观复文明有限公司”未就此次休息相关解约启动报告,无法出具回执单,属于合法解除休息相关。
小观拍卖一名被裁员工谭先生(化姓)示意,目前仲裁曾经立案,7月底闭庭。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示意,依据休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因休息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变动,以至休息合同无法实行,须要扩充人员20人以上或许扩充无余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30日向工会或许整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许职工的意见后,扩充人员打算经向人社部门报告,可以扩充人员。
对此,中国休息相关学院法学院法学博士、老师李静示意,即使是客观经济状况出现严重变动裁员,程序上也有相关规则。涉事企业在未事前沟通状况下,以“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裁员80名员工的事由并不成立,或许存在违法解除的嫌疑,被裁员工仲裁或诉讼企业合乎常理。面对从天而降的裁员、后续工资发放和抵偿疑问时,员工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裁员要素、裁员通知期间、通知方式、能否有通过协商、理由能否成立等。
如何认定“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
公司收回《解除休息合同通知书》的通知和其余说明(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张先生引见,6月22日,公司收回了局部解除休息合同通知。他提供的一份北京观复的说显著示:“这个月大家都对上班及未来担心,缘由是接到《公司解除休息合同通知书》,收回这个通知公司确实欠思考(原来公司思考尽或许后行处置员工的工资疑问,同时让员工们早点知道公司目前困境,为追求新上班提供富余期间),然而公司良苦用心未能取得员工了解,那么公司选择收回给您收回的《解除休息合同通知书》并向您赔罪。”该通知还提到:公司往年在所触及畛域和名目业绩均出现显著下滑,公司目前思考并正在启动的是寻求重组或合并。通知落款期间为2024年6月22日。
张先生以为,公司业务下滑是属于经济性裁员,不属于“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
对此,许浩示意,“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的重点在于“客观”和“严重”这两个要素。“客观”,即非以企业客观意志为转移;“严重”即足以对休息合同的实行发生基本色影响。在司法通常中,认定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重要有四种情景。第一,订立休息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曾经修正或废止;第二,用人单位方面的要素,如用人单位经下级主管部门同意或依据市场变动选择转产、调整消费义务或消费运营名目等;第三,休息者方面的要素,如休息者的身材肥壮状况出现变动、休息才干局部丢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艺不相顺应、职业技艺优化了必定等级等,形成原休息合同不能实行或假设继续实行原合同规则的义务对休息者显著不偏心;第四,客观方面的要素,这使切当事人原来在休息合同中商定的权益义务的实行成为不用要或许无法能。
李静说,休息法中对“客观状况出现严重变动”有限度条件,如: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出现了变动等。从目前网上地下消息来看,观复文明和小观拍卖,或许是因运营状况出现了变动。
放开仲裁就不发工资?专家:不合乎法律规则
张先生说,因公司未提供正当抵偿打算,此前有局部员工放开了休息仲裁,但有些员工出于经济压力大等要素,又撤回了仲裁。目前,放开仲裁的员工还有10余人。
多名放开仲裁的员工示意,每月6日是公司的发薪日,但他们的工资只发到4月,公司的理由是介入了仲裁,所以不能发放5月份工资,局部员工由于没有介入仲裁,所以反常收到了5月份的工资。对此,谭先生以为,公司应反常发放工资,这和他们放开仲裁保养自己的权益有关。为此,他们踊跃找相关指导沟通对于解职和抵偿疑问,获取的答案只要6个字,“不知道,等通知”。
李静示意,依据通知,休息合同解除期间是6月30日,而5月和6月的工资应当反常发放,与员工撤不撤诉并无相关。因此,企业以员工不撤诉为由未发放工资,不合乎法律规则。
许浩说,企业违法解雇员工,休息者可以向休息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提起休息仲裁,要求企业承当维持解雇员工的法律责任。依据休息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救金按休息者在本单位上班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规范向休息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休息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抵偿金。
公司变相裁员什么时候仲裁
法律主观: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 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变相裁员”是打工者们对一些企业采取各种方法逼迫职工走人,从而达到不按程序裁员的“折腾”行为的形象描述。 针对变相裁员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长期无薪休假”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非员工方面原因的休假,休假第一月企业要给员工以原来的工资。 第二个月要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方面规定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上海市是全市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则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 2.公司进行的“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这样的情况,企业应按时间支付员工加班费。 企业不给加班费可以首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监察部门就会来纠正企业的错误做法的;申请仲裁的话,虽然 有经济补偿金 ,但可就要走人啦。 3.“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第一项,试用期解除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若企业不能给出证据,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结果有二:(1) 恢复劳动关系 ;(2)双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4.“把员工调离原来的工作环境”也要看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和职位的约定,企业想要变换的话需要与员工协商。 协商不一致,员工不愿意去的话,则符合“ 签订劳动合同 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双方又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方案:(1)保留员工工作在原地;(2)提早一个月 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取消或减少员工收入”肯定不合法,找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或 申请劳动仲裁 。 6.“企业要修改或建立与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比方说,你原来是弹性工作制(现在每天必须打卡),原来有班车(现在取消),原来有免费午餐(现在付款)……即便这些福利不属于国家硬性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想要取消,也必须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讨论,协商确定,不能随意取消。 7.“请年假不批”很容易解决,请企业付3倍工资即可。 8.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公司想要“调高提成但无底薪、降低提成却增加业绩评价标准”,必须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对于“合同未到期就签新合同”的情况,就新合同的内容而言,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新合同的内容要优厚于旧合同。 像科倍隆科亚公司的新合同中,虽然待遇方面没有降低,但是却规定了“乙方承诺其任职期间或以后任何时候不泄露或使用甲方所控制的机密信息。 如果乙方泄露,甲方保留向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赔偿的权利”。 这一条是明显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保密义务不能超过两年,而且保密的内容也有明确的范围。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新合同的条件要优厚于旧合同,此条件包括待遇、岗位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职场人该如何有效应对单位裁员?
1、应对公司裁员需要员工熟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正确理解裁员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保全自己的利益。 2、员工如果不想被裁,那么就好好做好自己的工作,优秀的员工被裁的几率会小很多的。 3、关于裁员的知识点: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不同的裁员形式赔偿也是不同的。 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 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 第一、合法裁员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合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非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场交流之应对变相裁员你会几招?
变相裁员其实是一种折腾,招数一出,不但被裁的一方受尽折磨,裁人的一方也一样受罪——一旦员工拿起法律武器,他们也将苦不堪言。 在富士康工作的小王平时总忙于加班和赚钱,很少有空闲时间听自己最喜欢的周杰伦的歌曲。 最近公司把MH部门整个搬到江苏淮安,员工可以跟着过去,也可以等待分到别的部门,小王选择了跟着过去。 坐在开往淮南的车上,他一边欣赏沿途的风景,一边打开MP3.突然,他有个新发现,周杰伦的歌曲不但不容易听清歌词,即便听清楚了,也不好理解。 比如“我送你离开,千里之外,你无声黑白”这句,难道说送得太远看不清楚,离去的人就变成了一只默默无言的大熊猫?呵呵。 此时很会自我找乐的小王还不知道,他到了淮南就会明白这句歌词的另一内涵了——不远千里从深圳来到淮南,基本工资只有750元,也没啥事可做, 设为首页 每月就拿底薪;在这边留着的话,得等公司安排到别的部门,有的甚至被分到食堂和保安处,薪水也随岗位骤降。 “我们不能说什么。 ”小王说,因为他唯恐会被不分青红皂白推进公司新近提出的“停薪留职计划”,这样的话,就连那少得可怜的薪水也拿不到了。 “远程”打卡,“远程”培训 同样陷入尴尬境地的还有深圳国信证券泰然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另一姓王的先生,虽然不是被送到千里之外那么远,但是就在深圳市内来回奔波也让王先生与小王一样深感“无声黑白”的难受。 据报道,股市低迷,不仅股民受伤,靠市场生存的国信证券营业部也因此陷入困境。 由于营业部员工的薪酬和业绩挂钩,营业部从上到下收入均受到较大程度影响。 王先生所在证券公司以未达成业绩为由请公司总监与很多员工(包括王先生)面谈,施加压力让其主动辞职,若没有达到目的便通知他回到位于车公庙的公司打卡培训,而员工的工作地点通常分散在深圳市的每个银行,90%的都在关外。 可是公司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培训。 在这期间,每月发1000元,而培训一个月不合格还要再培训。 每天督导会检查员工在银行打卡的记录,同时还要在公司CEP系统上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 如果员工不回去打卡,公司会以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辞退员工。 王先生觉得丢不起人,也受不了关内关外的奔波,被迫离开。 有人说,这不就是变相裁员吗?通过种种方式(无薪休假、调岗、调高提成但无底薪、降低提成却增加业绩评价标准等等,更多招数参看附文《变相裁员10招》),若员工沉不住气,禁不起种种变相裁员招数的折腾而主动请辞,则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裁员更可怕的,是变相裁员 虽然我们无法证实网络传闻的真伪,但是现实版的“变相裁员招数”确确实实已经在很多企业开始实施了—— 自2008年的圣诞节至今,相信外企或一些IT业员工已经享受或仍在“享受”无薪假期和调休;有些企业则一直在招聘新人,加入收藏因为试用期的员工无论业绩怎样,都会被相继辞退……除了这位自称已经离职的中层管理者总结的以上变相裁员10招以外,上网搜搜,就会发现还有一些新的“招数”层出不穷:1.取消免费午餐等约定俗成的一些福利、弹性工作制度,让员工知难而退某IT公司在去年取消了免费午餐福利以后,今年初开始讨论是否继续实行弹性工作制度,说是在经济下滑。 员工们都想保住工作,这种时候无需提供这些额外福利。 但一些需要兼顾家庭的人就不得不主动“自裁”。 2.提高绩效考核标准,员工过不了关 某证券公司新近规定了全新的业绩考核标准,业务达不到指标的员工工资只能拿到固定的一部分薪酬;还有一部分客户经理是没有得到经纪人资格证书,按照证监会发布的标准,有一部分人就没有办法继续从事这一行业了。 3.动辄罚款、记过 某公司请专门的督导监督员工,随时查岗,稍有坐下、聊天、离开电脑等行为,则罚款200块,曾有员工因两次迟到5分钟被罚500元,还记过一次。 4.合同未到期,再签新合同 科倍隆科亚南京机械有限公司康某的合同要到2009年9月到期,可1月,他和另外两位副总接到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他们和公司重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 康某起初是挺高兴的,可拿到合同文本后,他们发现这份文本规定“乙方必须其任职期间或以后任何时候不泄露或使用属于甲方所控制的机密信息”。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最长三年,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最长只有两年,但该合同文本却要求“终身”限制,且竞业限制期间公司要按月给予员工的补偿,该合同样本也只字未提。 裁员的确很可怕,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但我们也明白裁员是企业面对市场所采取的生存措施,只要它符合程序,我们不是不可以接受——毕竟裁员还会有些经济补偿金,失业了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但是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变相裁员比裁员更可怕。 因为变相裁员是企业想裁撤公司员工,利用各种理由及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但又不肯承担负担相关责任,赔付员工赔偿金。 劳动者并不是沉默的羔羊 通过种种招数来逼迫员工走人,这不但让人害怕,也是一个法治文明社会不可接受的。 针对以上提到令打工者闻之色变的变相裁员招数,劳动法专家何楚先生说,劳动者并不是沉默的羔羊,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长期无薪休假”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非员工方面原因的休假,休假第一月企业要给员工以原来的工资。 第二个月要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方面规定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上海市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则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公司进行的“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这样的情况,企业应按时间支付员工加班费。 企业不给加班费可以首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监察部门就会来纠正企业的错误做法的;申请仲裁的话,虽然有经济补偿金,但可就要走人啦。 3.“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第一项,试用期解除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若企业不能给出证据,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结果有二:(1)恢复劳动关系;(2)双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4.“把员工调离原来的工作环境” 设为首页 也要看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和职位的约定,企业想要变换的话需要与员工协商。 协商不一致,员工不愿意去的话,则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方案:(1)保留员工工作在原地;(2)提早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取消或减少员工收入”肯定不合法,找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或申请劳动仲裁。 6.“企业要修改或建立与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比方说,你原来是弹性工作制(现在每天必须打卡),原来有班车(现在取消),原来有免费午餐(现在付款)……即便这些福利不属于国家硬性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想要取消,也必须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讨论,协商确定,不能随意取消。 7.“请年假不批”很容易解决,请企业付3倍工资即可。 8.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公司想要“调高提成但无底薪、降低提成却增加业绩评价标准”,必须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对于“合同未到期就签新合同”的情况,就新合同的内容而言,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新合同的内容要优厚于旧合同。 像科倍隆科亚公司的新合同中,虽然待遇方面没有降低,但是却规定了“乙方其任职期间或以后任何时候不泄露或使用甲方所控制的机密信息。 如果乙方泄露,甲方保留向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赔偿的权利”。 这一条是明显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保密义务不能超过两年,而且保密的内容也有明确的范围。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新合同的条件要优厚于旧合同,此条件包括待遇、岗位等方面的内容。 不过,企业也不是全都有错,如“取消加班”,这是一件好事。 很多人已经把加班当作常态,原来一天你工作12小时以上,现在虽然少赚钱,但可以正常作息。 加入收藏人生不能只是工作,这方面需要员工自己进行心理调适。 另外“企业进行学历、资格、经历筛查,加强纪律监察”没有什么不妥,员工“打铁还需自身硬”。 如果员工的学历、资格、经历造假,错就在员工,企业无过错;即便不处在经济危机的环境下,谨慎言行,遵纪守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变相裁员”是打工者们对一些企业采取各种方法逼迫职工走人,从而达到不按程序裁员的“折腾”行为的形象描述。 1月份,胡锦涛主席在《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大会讲话》中说了一句“不折腾”,就是想劝诫大家:空耗资源的“斗争”会给参与其中的双方都造成损伤,在现实经济生活与企业运作中,为保持社会稳定,企业希望响应国家号召尽量不裁员,但如果无法支撑,那就让裁员走正规程序,别再“折腾”了。 网络盛传的某企业《变相裁员10招》 1.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2.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3.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 4.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5.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6.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7.进行学历、经历、资格再查,借机解雇员工。 8.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9.减少法律规定的福利。 10.其他手段,如请假不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