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士称目前并没有全国性查税部署 (税务人士称目前没有全国性查税部署)

文章编号:13480 电子书库 2024-07-04 税务部门 税收
税务人士称目前没有全国性查税部署

最近两起企业补税事情惹起市场关注。一是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补税8500万元,因这笔税款被追溯至1994年,使得税务“倒查30年”成为言论焦点。二是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月份收到外地税务要求补税5亿元的通知,最近企业发表停产。上述两起事情,惹起了一些企业人士的担心。这些担心包含能否存在全国性查税,不少企业担心假设倒查多年须要补税,这关于运营艰巨的当下无疑是“雪上加霜”。跟多位省级、市级税务人士交换得悉,目前并没有全国性查税部署。一些中央依据外地税收大数据风险揭示等对一般企业查税,是日常上班,也是税务部门反常履职。毕竟税务部门重要担任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无关非税支出的征收治理,发现偷逃税、少缴税行为,理当依法禁止,否则就是尽职。(第一财经)

第一财经原文报道:壹快评丨安适税收征管并非良策,应适当降落名义税率

最近两起企业补税事情惹起市场关注。

一是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补税8500万元,因这笔税款被追溯至1994年,使得税务“倒查30年”成为言论焦点。二是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月份收到外地税务要求补税5亿元的通知,最近企业发表停产。

上述两起事情,惹起了一些企业人士的担心。这些担心包含能否存在全国性查税,不少企业担心假设倒查多年须要补税,这关于运营艰巨的当下无疑是“雪上加霜”。

笔者跟多位省级、市级税务人士交换得悉,目前并没有全国性查税部署。一些中央依据外地税收大数据风险揭示等对一般企业查税,是日常上班,也是税务部门反常履职。毕竟税务部门重要担任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无关非税支出的征收治理,发现偷逃税、少缴税行为,理当依法禁止,否则就是尽职。

具体剖析两个企业补税案例,也能必定水平上消弭上述担心。枝江酒业之所以被要求补缴8500万元消费税,间接要素是审计部门发现疑问,税务部门据此执行。

博汇股份被要求补税5亿元,则是由于公司消费的重芳烃衍生品被税务部门认定须要依照重芳烃交纳消费税,博汇股份对此不认同,最终能否补税、如何补税等仍有待税企双方良性沟通。

虽然中国并未采取集中清缴清欠税收等执行,但随着税收大数据宽泛运行,网状、系统性税收风险剖析取代了此前团体阅历点对点剖析,税收征管力度理想上在不时强化,税收征收率在不时提高。以前企业偷漏税或者不容易被发现,但近些年经过税收大数据,税务部门会收到企业风险揭示,并跟企业确认,不少企业须要依法补缴税款。

另外,近些年受经济下行、大规模减税降费、楼市土地市场低迷等影响,中央财政支出遭到必定冲击,而刚性支出有增无减。在财政收支矛盾不时加大的背景下,中央政府也有更大的能源增强征管,查漏补缺,依法依规征收该征收的税费。当然,税务部门也要同时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据守不收“过头税费”红线。

中国名义税负不时高于实践税负。所谓名义税负是指企业名义上该交纳的税费。由于征管、企业对税法了解等要素,实践上企业不必定足额交纳法律意义上的税费。

但随着税收征管才干不时强化,税收征收率不时提高,企业实践税负正在逐渐凑近名义税负,在以后经济情势下,企业痛感会更显著,一些企业假设不能承当或者会选用停业,这不只影响务工,更会对微观经济运转带来负面影响。

要处置这一疑问,安适税收征管并非良策,由于这不只触及税务机关上班人员尽职疑问,也影响社会偏心,毕竟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力度不一,将影响企业偏心竞争,有违全国一致大市场构建。

因此在不时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应该同步过度推进税制革新,过度降落名义税率,让企业实践税负维持在一个正当水平,同时国度财政支出也并不会由此增加,进而成功良性循环。

近些年咱们也能看到这些动作,中国推出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有不少是常年执行的制度性政策。比如为消弭重复征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从17%降至13%;团体所得税也经过扩展税率级距、参与专项附加扣除、提高起征点,实践降落了税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等。

中央要求策动新一轮财税革新,税制革新是重头戏,未来增值税、消费税、个税等重要税种还将有进一步革新动作。笔者呐喊,在税收征管不时强化的同时,为促成企业、团体实践税负维持在正当水平,未来税制革新应当兼顾思考降落名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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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查税当以不影响企业消费运营为前提


0元开公司: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 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 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 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 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 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 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 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 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 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 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 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 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 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 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 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 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 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 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 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 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 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 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 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 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 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 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 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 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 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废品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废品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 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 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 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 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中国税制的现状,不足和解决方法

一、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并不是“双主体”模式税收按其课税对象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并由此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 而税制结构模式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以何种税为主,它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来设计建立的。 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一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另一种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双主体”。 我国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课税比重超过了税收总额的70%.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从1981年的500万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亿元,在许多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仅次于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第二大税源。 可以预计,个人所得税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而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一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 然而,我们不能仅凭这种情况就得出判断,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了。 从真正意义上讲,我国不仅现在没有建成“双主体”模式,而且距离该模式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一段距离。 其原因在于:1.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诸多因素决定了税制结构模式,使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 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发展规律来看,世界上最先出现的是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这些税按外部标志直接课征,简单粗糙,收入少,无弹性,常引起人民的不满。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税制逐渐取代了简单的直接税。 19世纪以来,税制结构模式在发达国家出现了分化,一些国家由间接税体系改革成为现代的直接税——所得税体系,如美国,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实行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模式。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而且地区差别较大,总体上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切都决定了我们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模式,而不是什么“双主体”模式。 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许多可取之处。 首先,它伴随商品的流通行为而及时课征,不易受企业成本变动的影响,又不必象所得税那样有一定的征收期,因此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并能随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增长;其次,它更有利于政府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进行广泛而又有针对性的调节,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较强;再次,与所得税相比,它所要求的征管更简便、易操作,更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现状;最后,它具有隐蔽性,在发展中国家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的情况下不至引起纳税人更大的反感。 可见,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我们只能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确保经济的发展。 2.所得税的规模与其本身的缺陷决定它目前无力承担“主体”一职我国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尽管发展较快,然而,就规模而言,还远远达不到“主体”税种的要求,以1998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338.65亿元,而企业所得税也不过1038.75亿元。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迅速,2000年达到了660亿元,但尽管如此,它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不过占5%,企业所得税的这一比重也不到15%.与之相比,美国在1994年联邦所得税就已达到5430亿美元,占联邦财政收入的43.16%.由此可见,单从规模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我们的所得税距“主体”一职还差之甚远。 当然,我们判断主体税种的标准不仅仅在于看它的收入在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还要看主体税种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作用如何。 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1)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第一,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这种模式的后果是造成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其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不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此乃横向不公平;另外,不同类型(项目)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会出现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此乃纵向不公平。 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极易引起人们的不满,产生偷逃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而且也给避税者可乘之机,使其可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法成功避税,使税款大量流失。 第二,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 自从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时隔20年,尽管物价已上升了许多倍,人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提高,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800元却从未修订过,这个标准,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使许多低收入水平的人加入了纳税的队伍,有失公允。 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中也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所得所必需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以及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是否下岗失业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三,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它必将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会造成相同的个人会因在不同的地区而税负不同,甚至产生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税负反而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随着纳税人流动性的加大使应税收入来源复杂交错,地方部门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难以掌握纳税人全部信息,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税款白白流失。 (2)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公平。 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而造成的实际税负差异问题已在理论界取得了共识,这种差异不仅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与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大相径庭,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 我国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给予了一系列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量集中于这些地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由于缺少这些政策而难以形成对外资的吸引,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异,不利于全国各地的均衡发展。 与地区性优惠措施相比,产业性优惠措施却廖廖无几,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产品结构的转换。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仍未摆脱行政隶属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的;凡中央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财政收入,而地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划分非常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企业合理的兼并重组所涉及的企业产权划分由于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会受到来自各方的障碍,阻碍了资产的正常流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 3.税收征管水平滞后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难以形成对所得税的有效征管,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当前“双主体”模式的真正建立。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得税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及其现有规模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模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模式。 二、“双主体”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前文述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国民收入的较大增长,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所得税体系的完善(包括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必然会与间接税一起承担起双主体的职能。 从世界税制结构改革的趋势也可以得出结论:“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 从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的水平时,税制结构的转变会相对平稳,是一个我们应把握的经验性时机。 如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所得税上升为主体税种时就大致处于这个时期;日本和亚洲的“四小龙”在近30年里实现了经济的较高速增长和税制结构的转换,其经济基础也大致符合这一标准。 因此,我们向“双主体”转换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 此外,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1.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做到:(1)尽快实现课税模式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转换,将纳税人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加总求和,扣除法定的宽免额和费用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 以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确保征收的明确简便,降低征收成本。 (2)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宜定为1200元,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应考虑纳税人抚养的子女多少、赡养的老人情况,及其和其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纳税人配偶收入情况,以便更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3)个人所得税应适时地划归中央税。 为了更好地加大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同时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个人所得税应适时调整为中央税,可采用先作为共享税再完全过渡为中央税的办法。 2.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现阶段应做到:(1)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两税税负从名义上与实际上走向一致,真正做到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两种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展开竞争。 (2)税收优惠应更能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向。 为实现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驾护航。 同时也应在税收优惠上更多地照顾中西部地区,带动整体经济共同发展。 (3)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归属问题,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所得税税源涵养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1]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 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2] 靳东升。 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3] 邵培德。 中西方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J].涉外税务,1999,(11):45-47.[4] 财政部。 中国财政年鉴[Z].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1999.

一般批发市场有权利查税吗

没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批发市场没有权利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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