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对高频交易的差异化监管安排|交易所|证券|股票
证监会强化对高频交易的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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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法》有关规定,推动程序化规范发展,指导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关于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报告通知》《管理通知》),这是证监会顺应市场呼声,深化关键领域制度创新的一项举措,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
近年来,市场程序化交易规模持续上升,逐步成为国内证券市场投资者重要交易方式之一。从境内外经验看,程序化交易在提升交易效率、增强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特定市场环境下存在加大市场波动的风险,有必要因势利导促进其规范发展。证监会高度重视程序化交易监管工作,积极推动程序化交易纳入《证券法》规制范围并持续完善相关监管安排,先后指导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可转债市场建立了程序化交易报告有关机制,推动证券、基金业协会建立了重点机构数据报送、统计监测机制,健全了量化私募产品备案制度。《报告通知》主要明确了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安排,包括报告的主体、方式和内容等,并对高频交易作出额外报告要求。据测算,目前全市场需要报告的存量账户数量占比很低,且其中大部分为机构投资者,各方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时间,不会对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造成影响。
《管理通知》主要是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与《报告通知》相互衔接、互为配套,共同组成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一是明确证券公司程序化交易管理职责。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二是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包括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等重点事项加强监测监控。三是明确证券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报告内容等。
深交所:对程序化交易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等重点监控
为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现就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所市场开展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
二、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三、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未经报告的投资者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具体要求按照本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执行。
四、会员应当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对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加强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五、本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六、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内容等措施。
七、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遵守本通知及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八、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违反本通知有关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九、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十、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现就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所市场开展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依法合规进行程序化交易。
二、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三、本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未经报告的投资者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具体要求按照本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执行。
四、会员应当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对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加强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五、本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六、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内容等措施。
七、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遵守本通知及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通知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八、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依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违反本通知有关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九、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十、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