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警方通报29岁女子自杀身亡 未发现被损害迹象 (海口警方通报女子被交警拖拽)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官网微博7月10日通报,7月9日5时35分许,海口110接大众报警称,在秀英区滨海小道接近观海台处,发现一名疑似自缢人员。辖区派出所、刑警、法医、120等警种部门迅速到场处置,经现场勘查、尸表测验、检查监控视频及对其家眷考查取证,未发现被损害迹象,死者杨某某(男,29岁)手机中留有遗书,扫除自杀。
浙江舟山渔船5死命案凶手是谁?
浙江舟山渔船5死命案, 疑失踪船员杀人逃逸。 疑犯方某某。 网络截图8日凌晨,停泊于普陀东极附近海域的浙普渔号船上发生命案。 6名船员,5人被杀身亡,1人下落不明。 目前警方怀疑凶手为失踪的船员方某某。 死亡船员的一名亲属向当地媒体透露称,他大约是在今晨四五点目击了案发后的船舱,“惨不忍睹,五个人都在床上,其中一个人,头都没了,另外,船上的救生筏不见了。 ”警方的警情呈报表。 网络截图警方的案情通报。 网络截图据悉,5名死者,最年长的53岁,最年轻的31岁,均是普陀人。 今天中午11点30左右。 记者从岱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信息呈报表上看到,目前怀疑船员方某某,49岁,舟山本地人,因纠纷将另外几名船员杀害,随后用自制的漂浮工具逃跑,逃跑方向不明。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有人在宾馆自杀,宾馆有责任吗
你好!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被限定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条文列举规定的所谓“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从条文列举规定可见,本条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提供各种公用服务的“营业服务场所”。 如果损害的原因属于公共场所及其设施本身的缺陷,则应由场所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原因不属于场所本身,而属于组织管理瑕疵或者因组织群众性活动临时增设设施的缺陷,则应由组织者承担责任。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应当由该第三人对于受害人所受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仅在该当事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承担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 换言之,如果造成损害的该第三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即使该第三人逃逸或者因无赔偿能力根本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亦仅承担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 宾馆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宾馆所能举证证明自己进到相应的义务,是可以免责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对您有帮助。
护士造成的医疗过失死亡的 有赔偿吗
一般对造成医疗差错的护士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晋升职称和评先选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严重的直接开除。 扣罚负有管理责任的科主任、科护士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同时,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向死亡患者家属赔偿包括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等你能想到的款项!电视经常曝光的医疗事故最后法院审判都是这样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