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报 烧烤店打人案出警民警投诉 对其违规审问等均不失实 (唐山通报烧烤店案原民警举报)
唐山市专项上班组8月6日发布 状况通报:
8月5日,唐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组成上班组,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原民警陈志伟经过网络实名反映的疑问启动核对。现将状况通报如下:
陈志伟在操持“06•10”烧烤店打人案件环节中,未依照办案规则处警执法,且在医院发现主犯陈继志后,故意不实行应当实行的职责,放纵陈继志分开,形成顽劣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形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裁决后其未提出上诉。
对于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问、强定罪名、投诉未反应、申诉程序迁延等疑问,上班组经过调阅卷宗、检查留置询问录像、核对笔录、查阅陈志伟自己忏悔书、与无关人员说话等模式启动了核对,其反映疑问均不失实。对于其反映实践出警期间为10余分钟,被无关指导需要念稿“出警5分钟”疑问,经核对,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解决)商议瞒哄后对外发布。
关系报道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局长马爱军等人接受审查考查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宣判,主犯陈继志被判24年
央视恢复唐山某烧烤店打人案侦办经过 警方询问陈某志现场视频初次地下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28人被公诉、8名包全伞被留置
唐山被打女子为轻伤或轻微伤,伤势情况对案件的判决有何影响?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该案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的人士都在关注着案情的进展及受伤女子的伤情。 在这起案件发生之后当地的警方也是迅速出警,日夜奔走,终于把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9名施暴者都缉拿归案了。 目前当地的警方也通报了受伤女子的伤情属于轻伤或轻微伤。 唐山被打,女子为轻伤或轻微伤伤势情况,对案件的判决有何影响呢?我认为受伤女子的伤势情况,对案件的判决有以下两个影响。
第一,轻伤或轻微伤并不意味着伤势不重,法律在对施暴者进行制裁的时候,会考虑到受伤人员的伤势。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我们很难去相信在法制社会的中国,还会有这一样恶劣的事件发生。 在唐山打人案发生之后,当地的警方也是迅速成立了雷霆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大惩黑除恶的力度,相信在军民进一步的合作下,唐山的社会治理能够得取得一定的效果。 在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发生后几天,并没有官方账号出来公布受伤女子的伤情,所以关于受伤女子的伤情在网上有很多种说法,最终导致了谣言满天飞。 为了进一步的平息社会舆论,当地的警方通报了受伤女子的伤势情况为轻伤或轻微伤,但轻伤或轻微伤并不意味着伤势不重,法律和法院在对违法分子进行制裁的时候,会考虑到受伤女子的伤势情况。 如果伤者情况严重,那么可能会适量加大罪犯的量刑,如果受伤女子的伤势已有好转,那么违法分子将有可能被依法处置。
第二,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受害者,经鉴定为轻伤或轻微伤,伤势情况对案件的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受害人来说已经好转的是身体上的伤害,但心理上的伤害是难以痊愈的。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我们无法相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还会存在如此恶劣的事件。 对于在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中的受害者来说,已经好转的是身体上的伤害,但心理上的伤害是久久不能痊愈的,这起案件在判决的时候不仅会考虑到受害者的伤情,还会考虑到受害者的心理状况。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社会,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同时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综上所述,唐山被打女子为轻伤或轻微伤,伤势情况对案件的判决的影响如上文所示。
该奖励拾金不昧吗,拾金不昧需要被奖励吗
拾金不昧是非常优良的美德。 从小时候的“捡到一分钱”开始,我们就一直接受着拾金不昧的教育。 但是,很多时候,仅有精神激励是不够的。 而大妈从捡到手机,再到专门给女孩送过来,花费时间精力,还有车费,要说没有点“辛苦费”,完全说不过去,更是对这种拾金不昧精神的践踏。 当然了,大妈虽说拾金不昧,但是索要600元“辛苦费”,也有点太过分,若说是有违拾金不昧的精神,也的确如此。 到此,我以为我国应该专门立法,或者提倡一种规矩,就是拾金不昧后,给上缴者给予捡到物品价值的10%的奖励。 这样的话,对拾金不昧者,对丢失物品者,都是一种多赢的举措。 该奖励拾金不昧吗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拾金不昧该有酬
拾金不昧是非常优良的美德。 从小时候的“捡到一分钱”开始,我们就一直接受着拾金不昧的教育。 但是,很多时候,仅有精神激励是不够的。 比如说,下面的案例就很典型。
8月28日,四川成都,大妈捡到了一部手机。 估计是丢失手机的女孩打通电话,在电话中,大妈要求给600元,女孩同意了。 然后,等大妈将手机送来,女孩只给了100元。 双方报警。 也不知道警察是如何协调的。
咱们先分析一下。 女孩丢了手机,这是女孩的问题。 而捡到手机的大妈提出诉求,给600元,给送过来。 这也没有错。 提出诉求,本来就意味着女孩可以商量的。 若是女孩不同意,一方面可以讨价还价,少给点,但是,女孩是同意了的;另一方面女孩自己去取。
同意就意味着,女孩认可大妈的要求。 到此,大妈按照双方说好的,将手机送到女孩处,大妈履行了约定。 此时,就等着女孩完成约定。 然而,女孩却有另外的想法。
原来,女孩担心大妈不给她送手机,才答应的。 问题是,女孩与大妈在电话中商量的时候,若是嫌弃600元太多,完全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提出自己到大妈处拿手机。 既然大妈能够接女孩的电话,显然,贪手机的念头应该是没有的。
无非就是因为捡到了女孩的手机,再给女孩送过来,索取点“辛苦费”。 可惜的是,女孩小算盘打了半响,拿到手机后,竟然说没有那么多的钱,愿意给100元。 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关键的是,契约精神缺失了。
好吧,报警了,警方过来,只能协调了。 但是,按照一般的规则来说,警方顶多只是劝说女孩多少给点,至于是100元,还是600元,警方也没有办法强迫,更没有规则要求。 显然,大妈在警车旁边放声大哭,这正是大妈此时非常被动的写照。
或许,我以为女孩的这部手机使用时间长了,是低端品牌,但是,如今手机对个人如此重要的背景下,若真的不是大妈捡到,女孩的损失恐怕不会仅仅是手机,而会有很多生活工作的不方便。
而大妈从捡到手机,再到专门给女孩送过来,花费时间精力,还有车费,要说没有点“辛苦费”,完全说不过去,更是对这种拾金不昧精神的践踏。 当然了,大妈虽说拾金不昧,但是索要600元“辛苦费”,也有点太过分,若说是有违拾金不昧的精神,也的确如此。
到此,我以为我国应该专门立法,或者提倡一种规矩,就是拾金不昧后,给上缴者给予捡到物品价值的10%的奖励。 这样的话,对拾金不昧者,对丢失物品者,都是一种多赢的举措。
对拾金不昧者来说,反正是别人的物品,自己没有啥用。 要是高价值的话,良心会不安。 同时,也会担心别人找上门来。 到时,不当得利的罪名高悬,会很被动。 但是,及时上缴或者归还的话,能被感谢,还有适当的“辛苦费”,总是很有意义与价值的。
至于对丢失者来说,本来就是意外,适当地付出“感谢费”,总是很应该的。 尤其是捡拾者能送过来,就更应该给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酬劳了。 毕竟,丢失的物品,或许对丢失者来说,价格不贵,但是重要性很大。
丢失物品价值的10%,只是纯粹的建议。 实际上是多少,这应该是丢失者自觉自愿的行为。 至于,非要规定个比例,也只是明确有一个基础而已。 我相信,有此规矩之后,我们社会的拾金不昧的风气将会高涨。
本来我的文章到此就应该结束了,但是,当我看到“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通报后,还是忍不住唠叨几句。 不为别的,只是这起在公开场合,调戏不成,就暴力殴打的案件,太过残暴与霸道,让我想起就打冷战。
的确,要是没有保护伞的话,就凭陈某志等人,七八个,就是七八十个,七八百个,都是小意思。 警方或者说人民专政的铁拳,随时会将暴力殴打他人者绳之以法。 到处都有监控视频,都有天眼工程,任何人,无论是谁,只要胆敢犯法法规,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天罗地网。
然而,如陈某志等人,实在是太过猖獗了。 无视法律,无法公众场合,愣是敢使用暴力,敢无视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简直是叔可忍婶不可忍了。 如此,唐山有关部门从6月10日案件发生,在80多天的时间里,做了大量的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到今天,终于将案件查明查清了。
陈某志等15名相关人员,其中有8名公职人员。 这8名公职人员,职务最高的是路北分局局长,而派出所所长就有4个,显然,正是这些“保护伞”,才有了陈某志等人的无法无天,违法违规行为。
不过,我不明白,陈某志等人,竟然从2012年开始,在当地持续了10年的违法违规,咋就没有发现呢?都是这些公职人员在“保护”吗?十年时间,受害者们就没有报警,没有走司法程序,没有给媒体曝光,没有给路北分局的上级部门反映吗?
最关键的是,4名女受害者身体康复如何?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与补偿呢?
从烧烤店打人案件的视频曝光之后,人们一方面对陈某志等人愤怒,另一方面也担忧被打的女孩们。 尽管后来有警方说,两个女孩当时就离开了,另外两个女孩住院,身体指标平稳。 如今,总算有了准确的信息。
两个女孩是轻微伤,另外两个女孩是轻伤,而轻伤者在7月1日就出院了。 真的是万幸,被数个大男人暴力殴打,甚至,用椅子,用啤酒瓶,脚踹,掌殴,竟然都是轻伤和轻微伤,简直就是生命的奇迹了。
这次有关通报后,被打的其中一个女孩出来回答了些问题。 只是,对我们来说,似乎还是不够的。 这些女孩是隐私保密呢?还是不愿意露面?尤其是住院的两位。 要知道,谣言满天飞的前提就是真相的匮乏。
该奖励拾金不昧吗相关阅读:
法律都说了,拾金不昧有权索取报酬
“19万现金被61岁大爷捡到,原地苦等六小时。”
国庆长假,河南郑州的康先生身上发生了一件事,让他经历了心急如焚到喜出望外的大起大落。
10月1日下午,康先生携带19万元现金想存入银行,中途因为有事耽搁,便带着这笔钱准备回家,没曾想回到家后才发现行李袋中的19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了。
康先生立刻去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沿路寻找,一直找到2日凌晨1点多也没找到。
没曾想10月2日,派出所民警就通知康先生去领钱。
原来这19万现金被61岁的余胜军和其好友捡到后并移交给了派出所民警。
丢失的巨款失而复得,康先生激动地给余胜军弯腰鞠躬。
看到这件新闻,我不禁为61岁的吴胜军老人拾金不昧的行为感动。
毕竟19万元的现金在现如今疫情大环境下也算是一笔巨款,见财而不起义让人敬佩。
我突然想到最近还有一起引发热议的新闻。
拾金不昧后索要报酬,失主不但不给,还报警了。
起因是9月29日,湖南长沙一位打车的女子,下车后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出租车上。
联系到车主时,出租车司机已经离自己20公里了。
出租车司机提出,可以归还手机,但因为距离比较远,要给予200元报酬。
女子觉得200元太贵,不同意支付,同时还报了警。
最后经过协商,女孩还是给了司机100元。
我觉得丢失手机的女子有点小题大做,手机是因为自己个人原因导致遗失,虽说是遗落在司机车上,但司机已经开出去20公里远,给你归还手机开回去不要油费的吗?
如果你觉得200元报酬太多,你可以协商,更没有报警的必要。
其实上述发生的事情我自己也经历过。
17年我儿子出生时,我从家里收拾所需用品赶往医院,因东西太多便打了一台网约车赶到医院,下车后匆忙之中将一罐奶粉遗落在车上。
当晚准备给小孩冲泡奶粉时才发现奶粉不见了,随即联系网约车司机,希望他能帮我送回来。
因为当时已经接近晚上10点,医院附近也不知道有没有奶粉卖。
我跟司机协商,奶粉帮我送过来,我可以支付报酬,当时协商的是给予100元,毕竟我买的奶粉也才168元。
可司机却说他刚跟朋友喝完酒,现在太晚了,喝了酒不能开车。
无奈之下,我只好去外面重新买了一罐奶粉。
到了第二天,网约车司机给我打电话说奶粉送过来了,车已经在医院楼下。
当时我心里有点气愤,但我还是给了司机50元作为报酬。
因为我觉得,虽然司机没能在我最需要的时候把奶粉送回来,但他最后能主动把奶粉送回来,这一行为就值得赞扬。
从小我们接受的教育就是要拾金不昧,如果你“拾金而昧”,不管金额大小,一旦报道出来,普遍的声音都是指责和不耻。
那么很多人应该都有疑问,拾金不昧是不是每个人的必尽义务?
拾金不昧之后所产生的“成本代价”就活该由拾金人自己买单吗?
那么“拾金而昧”不归还,或者索要报酬才进行归还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以上几个问题我查询了一下资料,最后得出一些结论。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保管。
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
由以上可得知,拾金不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同时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拾得者可以要求失主给予一定的报酬,但要提供相关证明(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
索要报酬要合理有据,不能以提供报酬才能归还作为要挟,否则涉嫌敲诈。
写在最后,路不拾遗是传统美德,但过多的舆论将这种行为“神圣化”,往往会导致一些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群体的误区。
我们应当从遵守法律义务的为前提的基础上宣传拾金不昧,而不应在某些人性层面上过分强调拾金不昧的道德高度,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裁,与现实的利益诱惑想比,道德感召只能作用于部分人。 社会美好的前景,仅靠个别道德自律感强的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的是社会的共识与完善的法律渠道。
不知道大家认同以上观点吗?欢迎表达您的观点。 ——————————————————分享酸甜苦辣咸,学习油盐酱醋茶。 我是@加油赵先生zWY,陪您一起学习进步,关注生活,分享感悟。
为什么男生邀请你今天晚上吃晚饭?
你好,男生邀请你吃晚饭的原因其实是很多的,比如说你们今天发生了一些什么事情,你对他进行了一些帮助。 或者说作为好朋友,难得一见。 再或者说他有一点喜欢你,想追求你。 这些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