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其德不孤 新华时评 (见义勇为者)
7月2日上午,苏州市为在“6·24”持刀伤人事情中自告奋勇阻止立功嫌疑人袭击妇女儿童而可怜离世的胡友平女士举办追思会,并授予其“苏州市见义勇为榜样”名称。
见义勇为者,常以平庸之躯行英雄之举。追思会上,亲友感念间,胡友平的伟人壮举照彻人们心扉——她身板小,却勇于挺身面对矮小狰狞的歹徒;她很怕疼,却在身受重伤时仍挣扎着要护住他人;她很平和,却横眉怒目勇斗歹徒而最终倒在血泊之中……
中国人以德义为小人品行。胡友平直面熟死,阻止恶行,扶危救弱,不只包全了同胞和本国友人的生命安保,更弘扬了社会邪气、树立了榜样标杆。人们为胡友平的英勇和高尚所感动。
英勇的面前是仁爱。胡友平家阳台的窗框上,繁茂的花草四季常青。她的儿子说,母亲青睐种花,青睐分享上班生存的喜悦,让家里充溢好受。正由于如此热爱生存,当面对无辜的生命遭受损害时,胡友平不可金石为开。在惊心动魄的格斗中,她体现出了令人动容的武断、英勇与刚劲。
见义勇为,其德不孤。怠惰英勇的中国人中从来不乏胡友平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在苏州“6·24”持刀伤人事情中,就有更多人像胡友平一样站了进去——在胡友平倒下时,不顾安危独特制服立功嫌疑人的3位市民大众,被苏州高新区同时授予“见义勇为人员”名称。
这几天,从网上到线下,从国际到海外,人们在追思胡友平的同时,也表白了传承弘扬见义勇为精气的欲望和信心。苏州市将设立“友平见义勇为基金”,激励更多人崇德尚义、向上向善,独特树立一座开明容纳、守望相助的市区。这是一座市区和它的市民们心之所往!
人们在网络上缅怀胡友平,追想她的往昔点滴,赞颂她的伟人义举。这是一个国度和人民对英勇正直残酷最直白的表白!胡友平英勇之举在海外引发共鸣,这是全人类对真善美的永久谋求!
点击进入专题: 中国男性胡友平勇救日本母子身亡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的理解,怎样才能做到建议智为
三个大学生,一人不慎落水,另外两人见义勇为,跳入水中施救之前,竟没有想到利用江边的一堆木料,结果三人全部溺亡。 由此引出是应该“见义勇为”还是应该“见义智为”的辩证思考。 我以为,“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见义能够“勇”为者,必然有一定的救人技能、智慧;见义能够“智”为者,也必然有其勇敢精神。 对溺水“见义勇为”的人,一定会游泳,也就是必然有其“智”;否则,无异于送死。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救人是有紧迫性的,是有风险的。 如果非要有百分之百的“智”的运用,才能“见义勇为”,否则就是“见义‘愚’为”,那么在很多的情况下,我们就只能见死不救。 需要有多大的把握才必须救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就要放弃施救?这中间的形势判断,全在于施救的人一瞬间的全方位思维,全在于施救的人的“勇”或者“怯”、“智”或者“愚”。 救溺水的人,必然是时间紧急,如果先去把那木料抬入水中,也许溺水者早已经被江水吞没了,还上哪里去救。 其他情况下的施救,也必然存在类似时间紧急、条件限制等等的问题;并不是你想从容地用“智”就可以从容地用“智”的。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是傻子,也是圣人;知其可为然后才为之的,是所谓的“聪明人”。 但是,最值得赞扬的却是,不知其可为还是不可为而为之的人,他们是这个社会无数的一般意义上的好人,这无数的朴实无华的好人,正是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 三位大学生,一同到江边玩耍;一人溺水,另外两人不顾生死,跳入江中施救。 他们之间的兄弟之情,或者是姊妹之情,感人肺腑,可歌可泣。 我们又怎能要求施救时的他们先做一番是“勇为”还是“智为”的选择?这个世界上,自古及今,路见不平,路见不幸,陌生人之间的出手相救,甚或牺牲了自己生命的事例,数不胜数。 重要的不是他们是“见义勇为”还是“见义智为”,而是他们之间的亲情,友情,萍水相逢之情,以及一切的情。 情义无价,这是这个世界之所以让我们感到无限美好的重要因素之一。 “勇”离不开“智”,“智”离不开“勇”。 “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二者本质相同。 “勇”和“智”更离不开的是“情”!
见义勇为是对还是错呢?
见.义勇.为的.精神是.对的,.值得提.倡。 不.过,.一定.要看.情况.。 如.果见义.勇为.可以.占上.风,.并有.把握将.对方.降.住.,.那.就.挺.身.而出,.如..果.没.把.握.打.胜.仗.,.最.好.还是..报警.。 .其.实.,.报.警..本身.也.是.见.义.勇..为.的.一.种.表.现。 ..切.忌.鸡.蛋碰.石.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制..止.不良.行.为..,而..不.是单..纯.表现..自.己的.勇.敢..。 ..希.望.你.在.保.持.见.义.勇.为.的.优..良.作.风.的同.时.,.注.意.保.护.好.自..己.不受.伤.害.。 ..祝.善良.的.你.圣.诞.快.乐.!
未成年人还要不要见义勇为
首先,见义勇为不是一种义务,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行为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是成年人,也不能苛责其不见义勇为;其次,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一方,理应作为保护的对象,见义勇为往往带着一定的风险,不能提倡,更不能要求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最后,对于存在的险情,建议未成年人用合理的方式寻求他人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