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300091)、昊华能源(601101)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_许峰律师
金通灵(300091 )、昊华能源(601101)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2023年11月20日晚,金通灵(300091)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金通灵等涉嫌违法的事实为:
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25日到2023年6月28日之间买入金通灵股票,并且在2023年6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
此外,2023年12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昊华能源(601101)股票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
2021年11月10日晚,昊华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昊华能源违法事实如下: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的生效判决,在2015年2月11日到2019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并且在2019年12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继续发起索赔,投资者在诉讼时效起诉并经过测算存在损失的,起诉后也将获得前期思路相同的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