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友平被授予 苏州市见义勇为榜样 名称
绵绵哀思,敬献英模。当天上午,胡友平女士追思会在苏州高新区举办。胡友平家眷及生前友好,市民大众代表,市、区指导及关系部门担任人,医疗救治团队代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代表,在苏外籍友人代表一同,怀着无比沉痛的心境,深切缅怀胡友平的感人义举。胡友平被授予“苏州市见义勇为榜样”名称。市委书记刘小涛向胡友平家眷代表颁发“苏州市见义勇为榜样”证书,市委副书记、市长吴庆文宣读授予选择。同时,苏州高新区授予事情中不顾安危独特制服立功嫌疑人的3位市民大众“见义勇为人员”名称。
追思会上,与会人员庄轻薄立,向胡友平遗像默哀致敬。胡友平生前共事、好友,动情追想了她生前豪华而闪光的点滴,讲述了她在平庸岗位上书写的不平庸人生。胡友平直面熟死,阻止恶行,扶弱救危,以平庸之躯行英雄之举,包全了同胞和本国友人的生命安保,为弘扬社会邪气树立了标杆!在场的众人无一不为她的残酷所感动,无一不为她的怯懦所震撼,逐个向遗像献花,与英雄挥泪痛别。
胡友平受伤出院后,各级各部门高度注重,组织全力抢救。胡友平可怜离世后,市委、市政府关键指导专程到其家中悼念并探访家眷。同时,委托专人向其余见义勇为人员示意感谢慰劳。胡友平家眷对连日来社会各界的关心关心、资讯媒体的暖心允许示意衷心感谢,这其中监禁的浓浓好意,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气,苏州将设立“友平见义勇为基金”,更好地纪念英雄、致敬英雄,吸取向上向善力气,保持不懈树立一座开明容纳、守望相助之城。
英雄已逝,精气长存。胡友平,苏州人民永远不会遗记。
起源: 苏报 融媒记者赵焱李刚
编辑:经纬
点击进入专题: 中国男性胡友平勇救日本母子身亡思品题:公民基本道德在道德模范身上是怎样体现的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方面表现突出,社会形象好、群众认可度高
外资公司注册法人代表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 法人代表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以下三大类: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即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如聘请的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利都要遭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约束,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规模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自身的举动,而是对法人发作直接的法令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职权规模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A企业2008年4月1日向B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同时A企业承诺提供后续服务5年。假定 A企业2008年4月1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行为。 它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三种基本形式。 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明确约定实施许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还是独占。 2.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制造专利产品数量或使用专利方法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10年。 4.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是否有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专利权的缴费问题。 5.注意约定转让方的一些特定义务。 比如,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专利权的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承担如实向受让方说明订立合同前专利实施的情况等。 6.特别注意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因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而发生纠纷。 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往往会遇到对该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而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极大。 因此,在合同中要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 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对该技术成果组织鉴定,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的,就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备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有以下权利,第一,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二,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第三,可以请求地方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8.注意“不争议条款”是无效条款。 “不争议条款”又称“不得反控条款”,是指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合同中所涉及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被许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关于专利技术入股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等诸多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 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2.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3.专利入股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4.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 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 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 因此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6.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 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比例为35%。 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而且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它对公司和股东相当重要。 关于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除涉及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领域,其转让的过程可以说就是合同谈判的过程。 专利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2.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内容以及权属状况,并应该特别注意专利权的保护年限。 5.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专利转让后转让方是否仍然可以继续实施专利项下的技术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 6.注意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7.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专利转让由于其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原因致使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商业风险,在操作的现实案例中,由于无效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是比较多见的,如果事先约定不明的话,其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一些卓有远见的企业家为避开这种风险更注重寻找安全可靠又经实践检验具有巨大利润空间的一些专利技术,而这些相对成熟的技术,权利人是不会轻易转让的,所以近几年出现以并购整个企业来得到对专利技术的这种比较安全的操作方式,并且公司并购也是短期内使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