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伊土边界等议题 伊拉克国度安所有长级委员会举行会议 (探讨伊土边界的书籍)

文章编号:22114 游戏娱乐 2024-07-11 伊拉克

外地期间7月10日晚,据伊拉克武装部队总司令发言人叶海亚·拉苏尔申明,伊拉克国度安所有长级委员会今日在首都巴格达举行会议,该会议由伊拉克总理苏达尼掌管,会上就伊土独特边界安保等议题启动探讨。

探讨伊土边界等议题伊拉克国度安所有长级委员会

申明称,会上探讨了近期土耳其军队对伊拉克边陲地区的干预和侵扰。伊拉克国度安所有长级委员会需要土方遵守睦邻友好准则,经过外交路径与伊政府就职何安保畛域关系疑问启动协调。

苏达尼在会上批示由伊拉克国度安保顾问率团前往伊库尔德自治区(库区)了解总体状况,就涉伊主权疑问构成一致立场。

伊拉克国度安所有长级委员会呐喊各方允许伊政府在这一疑问上的立场,重申伊拉克基于其宪法和法律,制止任何一方侵犯伊拉克领土或应用其领土作为攻打邻国的跳板。(总台记者 米春泽)


联合国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

一、性质: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 其创建可追溯到1941年英美两国首脑共同发表的《大西洋宪章》。 1942年中苏英美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宣言》,1943年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莫斯科发表了《关于普遍安全宣言》。 1944年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规划了未来国际组织的兰图,并建议这个新组织命名为“联合国”。 1945年苏美英三国在雅尔塔会议就安理会表决程序达成协议,为联合国创立铺平了道路。 1945年4月25日有50个国家代表在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家组织会议,1945年6月25日与会代表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这一天被定为“联合国日”。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宗旨为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2)忠实履行宪章的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5)集体协助;(6)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 三、联合国的会员国。 联合国的会员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两种,创始会员国共有51个,其他根据会员国条件和按照参加程序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四、组织机构: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那些根据协定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或依联合国的决议成立的,并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内负有重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无论在组织上或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谁能回答有关联合国的这几个问题?

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由51个国家承诺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维护和平。 今天,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加入了联合国。 联合国共有185个会员国。 一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时,同意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 《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国际条约,其中规定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章》,联合国的四个宗旨如下: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会员国是主权国家。 联合国并非世界政府,不制定法律。 但联合国提供帮助解决国际冲突的办法,并就影响我们大家的事项拟订政策。 在联合国,会员国无论大小、贫富,无论其政治观点和社会制度为何,都在这一过程中享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 其中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五个机关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第六个主要机关是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 大会 联合国所有185个会员国都派代表出席大会。 大会就象一个世界议会,开会审议世界上最紧迫的问题。 每一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权。 “重要问题”,例如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制定联合国预算和维持和平预算的建议,是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其他事项以简单多数决定。 近年来,大会作出特别努力,通过协商一致、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作出决定。 大会在1998/1999年的会议上审议了166个不同的议题,包括和平与安全问题、裁军、发展、联合国的改革、环境保护以及2000年计算机日期调整问题。 大会无法迫使任何国家采取行动,但大会的建议是世界舆论的重要呼声,代表国际社会的道义权威。 大会每年从9月至12月举行年度常会,必要时举行续会或就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举行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 在大会休会期间,大会的工作由六个主要委员会、其他附属机关和联合国秘书处进行。 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无论白天黑夜,任何时候只要和平受到威胁,安全理事会都可召开会议。 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其中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五国为常任理事国。 其他10个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近年来,各会员国讨论了改变安理会组成的问题,以反映当今政治经济现实。 安理会需要有九票赞成才能作出决定。 除关于程序问题的表决外,只要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否决),安理会就无法作出决定。 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理会在审议威胁国际和平的问题时,首先探讨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 安理会可提议解决的原则或进行调解。 在发生战斗的情况下,安理会设法实现停火。 安理会可派遣维持和平特派团帮助各方维持停战,将敌对部队隔开。 安理会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其决定。 安理会可实行经济制裁或命令进行武器禁运。 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 安理会还就秘书长人选和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通盘领导下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的经济和社会工作。 作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拟订政策建议的中心论坛,经社理事会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经社理事会还同非政府组织协商,使联合国与民间社会之间保持关键的联系。 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为期一个月的会议,轮流在纽约和日内瓦召开。 会议包括一次部长级特别会议,讨论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从1998年起,还包括一次讨论人道主义问题的会议。 经社理事会常年的工作由附属机构进行。 这些附属机构定期开会,并向经社理事会汇报情况。 例如,人权委员会监测世界各地尊重人权的情况。 其他机构重点处理社会发展、妇女地位、预防犯罪、麻醉药品、环境保护等问题。 五个区域委员会在各自区域负责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经济关系。 托管理事会 设立托管理事会,是为了对由7个会员国管理的11个托管领土实行国际监督,并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为托管领土的自治或独立作好准备。 到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实现自治或独立,有的成为单独国家,有的加入邻近的独立国家。 当时,由美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帕劳)已实现自治。 托管理事会现由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 鉴于其工作已大致完成,托管理事会已修订议事规则,使其能够在需要时开会。 秘书长科菲·安南最近向会员国提议,将托管理事会改为全球环境集体托管的论坛,并作为联合国与公众、私营部门和志愿人员的一个联络中心。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亦称世界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经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国家间争端作出裁决。 国家自愿地参与诉讼程序,但一国如果同意参与,就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决。 法院还根据请求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 秘书处 秘书处根据大会、安全理事会和其他机关的指示,执行联合国实务工作和行政工作。 秘书处首长是秘书长。 秘书长视需要任命其他人员,并提供通盘行政指导。 目前,秘书处设有九个部和一些厅处,其工作人员来自约160个国家,约有8 700人。 工作地点包括纽约联合国总部以及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的联合国办事处。 联合国系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十二个称为“专门机构”的其他独立组织按照合作协定与联合国保持联系。 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也属这类机构。 这些机构是根据政府间协定设立的自治机构。 这些机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有关领域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 其中一些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创立时间比联合国更早。 国际原子能机构也按特别协定与联合国保持联系。 此外,联合国一些办事处、计划署和基金,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负责改进世界各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这些机构向大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 上述所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事机关、预算和秘书处。 这些组织与联合国一起,统称为联合国大家庭,或联合国系统。 它们的行动方案多种多样,但协调日益密切。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促进和平联合国的一个中心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 根据《宪章》,会员国同意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且不威胁他国或对他国使用武力。 多年来,联合国在协助解除国际危机和解决长期冲突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联合国采取了同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复杂行动。 联合国努力防止爆发冲突。 在冲突后局势中,联合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协调行动以解决冲突的根本原因并为持久和平奠定基础。 联合国的努力成果卓著。 联合国协助解除了1948年至1949年的柏林危机、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和1973年中东危机。 1988年,联合国主持的和平解决办法结束了两伊战争。 翌年,联合国主持的谈判导致苏联从阿富汗撤军。 1990年代,联合国协助恢复了科威特主权,并在结束柬埔寨、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莫桑比克的内战、恢复海地和塞拉利昂的民选政府以及解决或遏制其他一些国家的冲突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裁军 制止武器扩散及减少并最终消除所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是联合国的重大目标。 联合国一直是进行裁军谈判、提出建议和开展研究的一个常设论坛。 联合国支持在裁军谈判会议和其他国际机构中进行的多边谈判。 这些谈判缔结了诸如《核不扩散条约》(1968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和各项建立无核武器区条约等协定。 此外还缔结了其他条约,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1992年)和细菌武器(1972年),禁止在海床洋底(1971年)和外空(1967年)安置核武器;以及禁止或限制其他类型的武器。 1997年,100多个国家签署了《渥太华禁止地雷公约》。 联合国鼓励各国加入旨在禁止破坏性战争武器的该项条约和其他条约。 设在维也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一项保障协定制度,确保和平用途的核材料和设备不至转用于军事目的。 设在海牙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收集同世界各地化学设施有关的资料并定期进行视察,以确保遵守化学武器公约。 建立和平 联合国的建立和平工作是通过外交手段促使敌对各方达成协议。 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建议采取各种方法,例如通过谈判或诉诸国际法院,以避免冲突,或恢复或保障和平。 秘书长也在建立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秘书长可以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秘书长可以亲自或通过特使,利用“斡旋”来进行调解,也可进行幕后“秘密外交”。 秘书长也可进行“预防性外交”,以帮助解决争端,防止争端升级。 秘书长还可以派出实况调查团,支持区域的建立和平努力,或在当地设立一个联合国政治办事处协助各方建立信任。 建设和平 联合国日益进行注重解决暴力的根本原因的各项活动。 发展援助是建设和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联合国系统合作,并在捐助国、东道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情况下,联合国致力于在努力消除冲突后果的国家支持善政、法律和秩序、选举和人权。 与此同时,联合国帮助这些国家重建因冲突而遭受破坏的行政、保健、教育和其他服务。 地的民警训练,是在联合国维持和平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在维持和平行动撤出之后这其中有些活动,例如联合国监督纳米比亚1989年的选举、莫桑比克的排雷方案和海些活动可能会继续进行。 其他活动则是应政府的要求进行,例如,在利比里亚联合国开设了建设和平支助办事处,在柬埔寨联合国保留了一个人权办事处,在危地马拉联合国正在协助执行一项几乎涉及该国人民生活所有方面的和平协定。 维持和平 为了维持和平与国际安全,安全理事会建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规定维持和平行动的范围和任务。 多数行动涉及军事任务,例如在谈判者寻求长期解决办法时监督停火或建立缓冲区。 其他行动可能要求民警参与或吸收协助组织选举或监督人权情况的文职人员参加。 其他一些行动,例如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行动,是作为预防性措施部署的,以预防爆发冲突。 此外还部署行动,同区域组织的维持和平部队合作,监督和平协定的执行。 维持和平行动可能只延续数月或延续多年。 例如,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停火线上的联合国行动建立于1949年,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从1964年以来一直驻扎在塞浦路斯。 另一方面,1994年联合国在一个月多一点时间里就完成了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阿乌祖地带中的任务。 自联合国1948年首次部署维持和平人员以来,大约118个国家自愿提供了750 000多名军事和民警人员。 他们同数以千计的文职人员一起,为49次维持和平行动提供服务。 目前,在16项行动中共部署大约14 500名军事和民警人员。 联合国的促进和平行动…在非洲 多年来联合国的和平努力采取了许多形式,包括在南非进行了长达三十年的反对种族隔离运动,积极支持纳米比亚独立,16次维持和平行动和一些选举支助特派团。 联合国在莫桑比克协助遣返难民,在索马里和苏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进行外交努力以恢复大湖区的和平。 应安全理事会的要求,秘书长最近提供了关于非洲冲突的全面分析以及关于如何促进持久和平的各项建议。 1998年,安全理事会建立了两项新的维持和平行动。 在中非共和国,联合国正在通过加强安全和提供选举援助的方式协助预防发生新的动乱。 在塞拉利昂,联合国行动正在监督安全情况和人权遵守情况,帮助新恢复的政府在向和平过渡时期进行部队复原和解除武装工作。 联合国继续致力于解决安哥拉的长期不稳定情况,帮助交战双方努力实现民族和解,并在西撒哈拉筹备由联合国组织的一次全民投票。 ...在亚洲 1992-1993年在柬埔寨展开大规模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之后,联合国系统继续致力于加强该国的民间社会、人权和民主。 在塔吉克斯坦,联合国支持的谈判导致政府和反对派力量在1994年达成停火。 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继续监督处于紧张状态的停火,协调联合国的援助并与区域组织合作推动和平进程。 在阿富汗,联合国特派团自1993年以来一直在努力促成该国经历长期内战之后急需的民族和解与重建。 虽然秘书长及其特使进行了密集的外交努力,但是战斗仍在继续进行,付出了高昂的人道主义代价,并严重妨碍联合国系统向阿富汗人民提供援助的努力。 …在欧洲 联合国全力以赴解决前南斯拉夫境内的冲突,并向大约400万人民提供救济援助。 1991年,联合国实施武器禁运;同时,秘书长及其特使协助通过外交努力结束战斗。 1992年至1995年,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试图使克罗地亚获得和平与安全,协助保护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平民,并协助确保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不至卷入战争。 继1995年代顿-巴黎和平协定之后,有四个联合国特派团协助确保和平。 其中最大的特派团是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过渡时期行政当局,负责监督该领土重归克罗地亚版图。 一个后续特派团继续监测该地区的民警。 在科索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国敦促各方同国际社会的核查努力并同为避免人道主义灾难而作出的努力充分合作。 联合国机构继续向受冲突影响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其中包括多达200万人的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为他们自愿返回提供便利并帮助建立旨在保护他们的权利的当地能力。 ...在美洲 联合国的建立和平和维持和平工作有助于解决中美洲旷日持久的冲突。 1989年,在尼加拉瓜进行的和平努力导致抵抗运动自愿复员,抵抗运动的成员将武器缴给联合国。 1990年,一个联合国特派团观察了尼加拉瓜选举-这是在一个独立国家首次举行由联合国观察的选举。 在萨尔瓦多,由秘书长居中促成的和平谈判结束了长达12年之久的战斗,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核查了所有协定的执行情况。 在危地马拉,联合国协助进行的谈判结束了历时35年的内战。 今天,联合国危地马拉核查团努力促使各方充分执行各项全面和平协定。 在海地,在开展国际行动恢复海地民选政府之后,联合国继续努力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国家警察队伍。 …在中东 联合国对阿以冲突的关注延续五十年,其间经历了五场全面战争。 联合国为公正持久和平确立了原则,其中包括作为基准的两项安全理事会决议,即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决议,这两项决议仍然是全面解决的基础。 联合国还支持旨在解决根本政治问题的其他倡议并向该区域派出一些维持和平行动。 1948年,联合国成立了第一个军事观察组,直至今天仍在该地区保持该观察组。 1956年,在苏伊士危机期间,联合国成立了第一支维持和平部队。 目前有两支维持和平部队部署在该区域。 1974年设立的一支部队在戈兰高地以色列和叙利亚部队之间维持一个隔离区;1978年设立的另一支部队在黎巴嫩南部促进局势的稳定并为民众提供保护。 在中东其他地区,在1991年科威特恢复主权之后,一个联合国观察团监测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非军事区。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维护正义、人权和 国际法由于联合国的努力,各国政府现已缔结数百项多边协定,使我们的世界更安全,更健康,使我们所有人有更多的机会,正义得到伸张。 这个庞大的国际法和人权立法体系是联合国的重大成就之一。 人权 大会1948年公布的 《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所有人都有权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国籍权利,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享有工作,受教育和参加政府的权利。 两项国际盟约使这些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项盟约的缔约国。 一项盟约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另一项盟约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 这两项盟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世界人权宣言》为80多项有关人权的公约和宣言奠定了基础,包括消除种族歧视和对妇女歧视的公约,关于儿童权利,难民地位和防止种族灭绝的公约,以及关于自决、非自愿失踪和发展权利的各项宣言。 随着制定标准的工作基本完成,联合国正在把人权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人权法律的实施上来。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协调联合国的各项人权活动,正在努力与各国政府合作,以改善其尊重人权的状况,谋求防止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并对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调查。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机构,举行公开会议以审查各国在人权方面的表现。 人权委员会任命的独立专家枛拐疤乇鸨ǜ嬖薄?负责对具体的侵犯人权事件提出报告或研究特定国家的人权问题。 公众可将侵犯人权事件向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24小时传真热线(41 22 917 0092)报告。 联合国人权机构除了开展早期预警和预防冲突工作,还努力解决冲突的根源。 联合国的一些维持和平行动含有人权内容,例如在格鲁吉亚和危地马拉。 在海地,人权方面的工作是由联合国同美洲国家组织联合开展的。 目前,联合国总共在15个国家或领土实地开展人权活动。 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明确要求联合国逐步编纂和发展国际法。 联合国这项工作产生的公约、条约和标准已经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框架。 已经批准这些公约的国家都受到这些公约的法律约束。 国际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法各个主题的草案,然后将其纳入公约,开放供各国批准。 有些公约已成为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基础,例如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和规定国际水道使用的公约。 《海洋法公约》谋求确保所有国家能够平等利用海洋的各种财富,保护海洋免受污染,并便利航行自由和海洋研究。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公约》是打击毒品贩运的重要国际条约。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则和准则,旨在协调和促进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 联合国还率先发展国际环境法。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辖范围内的一些协定包括防止荒漠化公约、保护臭氧层公约和管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 为打击恐怖主义,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制定了一些国际协定,已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法律文书。 结束逍遥法外现象 前南斯拉夫境内战争期间发生大规模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因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93年设立了一个国际法庭,审判被控在冲突中犯下战争罪行的人。 1994年,安理会又成立了一个国际法庭,审理关于在卢旺达犯下种族灭绝罪行的指控。 这两个国际法庭已审讯了一些被告。 1998年卢旺达问题法庭作出的裁决是国际法庭对种族灭绝罪首次作出裁决,也是第一次对这种罪行作出判决。 建立一个国际机制、对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是联合国的一项重要目标。 1998年,各国政府同意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实现了这个目标。 国际刑事法院为惩处种族灭绝罪和其他危害人类罪行的犯罪者提供了一整套手段。 通过表决支持建立该法院,国际社会表明,犯下暴行的罪犯不能再指望可以逍遥法外。 联合国还为制定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若干公约作出了贡献。 关于维护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其他行动 1945年,有7.5亿人在非自治领土上生活。 今天,这个数字已减少到130万。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联合国发挥了关键作用,鼓励和帮助附属地人民实现独立。 1960年,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从那时以来,已经有大约60个殖民地获得了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加入联合国。 大会现已确定在2000年之前结束殖民主义的目标。 联合国领导的持续30多年的运动帮助结束了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 1994年,联合国观察团对该国首次所有种族参加的选举进行了观察。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人道主义灾难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都可能发生。 无论其原因是洪水、旱灾、地震还是内战,人道主义灾难都意味着生命丧失,人民流离失所,生灵涂炭、民不聊生。 紧急援助 面对各种人道主义灾难,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为受害者提供粮食、住所、药品和后勤支助,受害者中大多数是儿童、妇女和老年人。 为了购买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并运送给需要援助的人们,联合国已向国际捐助者筹集数十亿美元。 1998年,联合国作出各种努力,促使各国通过向大约2500万人提供紧急援助的呼吁认捐大约20亿美元。 1997年和1998年期间,联合国帮助51个会员国应付了77次自然灾害和环境紧急情况。 为了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联合国必须克服实地存在的严重的后勤和安全问题。 到达受影响地区本身就可能是一大问题。 近年来,由于无视人权,许多危机更加恶化,人道主义工作者无法接触到有需要的人群,冲突各方故意把平民和援助工作者当作攻击目标。 1992年以来,在世界各地的人道主义行动中,已有139名联合国文职人员被杀害,143名被扣押成为人质。 为保护受影响的人口,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联合国针对实地紧急情况的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防范危机期间可能出现的侵犯人权现象。 联合国通过由所有关键人道主义机构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来协调对人道主义危机作出的反应。 该委员会的主席是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委员会成员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粮食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委员会成员还有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其他主要政府间和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 人道主义回应 紧急救济协调员负责拟定人道主义行动的政策和宣传人道主义问题,例如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小型武器扩散的后果以及制裁措施产生的人道主义影响。 难民专员办事处帮助那些躲避战乱、迫害或侵犯人权行为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1998年,难民专员办事处负责照顾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约有2 200万人。 该机构最大规模的行动是在西亚(大约200万-300万阿富汗难民)、前南斯拉夫(大约180万难民)和非洲大湖地区(大约50万难民)。 粮食计划署负责提供紧急粮食援助,该机构经常提供全世界紧急粮食需要的三分之二。 1997年,粮食计划署为1 910万受各种冲突影响的人提供了粮食援助。 这一年,粮食计划署还为1 000万遭受旱灾和水灾的人提供了粮食援助。 战争和内乱在过去十年期间估计造成100万名儿童与父母失散,使1 200万人无家可归,使1 000万人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 儿童基金会通过提供粮食、安全饮用水、药品和住所,努力满足这些儿童的需要。 儿童基金会还率先提出“儿童是和平区”的观念并创立了“安宁日”和“和平走廊”,以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基本服务。 防灾和备灾也是联合国人道主义行动的一部分。 例如,1998年,开发计划署在11个国家建立了灾害管理能力建设国家方案。 在发生灾害时,开发计划署还负责协调实地救济工作。 开发计划署还协助确保紧急救济工作有助于复苏和长期发展。 在长期处于紧急情况或正在从冲突中恢复的国家,人道主义援助与发展、政治和财政援助越来越成为整个建设和平努力的一部分。 巴勒斯坦难民 1949年以来,救济巴勒斯坦难民的工作一直由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负责。 目前,工程处向300多万登记的巴勒斯坦难民提供基本的卫生、教育、救济和社会服务。 1993年以来,一名联合国协调员负责监督联合国向加沙和西岸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的所有发展援助。 伊拉克方案办公室 1997年,作为临时措施,秘书长成立了伊拉克方案办公室。 通过“以油换粮”方案,该办公室负责为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直到伊拉克执行安全理事会对伊拉克实施制裁的若干决议为止。 联合国采取了什么行动促进发展 联合国的一个中心任务是促进生活水平提高、充分就业、经济和社会进步以及发展。 联合国系统开展的工作中多达70%是为了完成这一任务。 指导这一工作的信念是,消除贫穷和提高全世界人民的福利是为实现世界永久和平创造条件的必要步骤。 联合国在促进发展方面有独特的优势。 它在世界各地设有机构,它的综合性任务包括满足社会、经济和紧急情况需要。 联合国不代表某一国家的利益或某一商业利益。 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所有国家无论贫富都有发言权。 制订议程 联合国在促进国际社会就发展行动达成共识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1960年起,大会通过制订一系列为期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协助确定优先事项和目标。 这些十年在注重一些特别关注问题的同时,一直强调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方面取得进展。 第四个发展十年有四个优先领域:贫穷与饥馑、人力资源和体制发展、人口和环境。 一系列国际会议确定了解决下述领域中的全球问题的实际办法:教育(1990年)、环境与发展(1992年)、人权(1993年)、人口与发展以及减少自然灾害(1994年)、社会发展(1995年)、提高妇女地位(1995年)、人类住区(1996年)和粮食安全(1996年)。 联合国正与会员国密切合作,以执行这些会议作出的决定。 联合国一直负责拟订一些新的重大发展目标,例如可持续发展、提高妇女地位、人权、环境保护和健全的治理,并负责制订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案。 大会在题为《发展纲领》的政策蓝图中把新目标与发展所涉及的较常见内容枛枛经济增长、消除贫穷、贸易、人力资源开发枛枛结合起来了。 1997年通过的这一影响深远的协定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框架,并确认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中心作用。 发展援助 联合国系统--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联合国各计划署和基金--以各种方式促进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 各专门机构(见下面的名单)的任务几乎囊括了经济和社会工作的所有领域。 这些机构为世界各国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方式的实际协助。 它们与联合国合作,协助制订政策,订立标准和准则,鼓励提供支持和筹集资金。 例如,世界银行每年提供200多亿美元的发展援助。 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贷款加强经济和扩大市场。 虽然世界

阿拉伯国家联盟的会议详情

1996年6月21-23日,第21次首脑会议在埃及召开。 这是自海湾战争以来,阿拉伯国家元首的首次聚会。 会议发表的公报强调继续推动中东和平进程是阿拉伯国家的战略选择,呼吁立即恢复阿以和谈,要求以色列遵守土地换和平原则及执行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协议。 会议重申致力于阿拉伯国家团结,提出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阿拉伯法庭及内部解决分歧机构;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伊拉克重返阿拉伯阵营提出条件,表示反对肢解伊拉克;批评伊朗对一些海湾国家的干涉;要求土耳其重新考虑与以色列的军事合作;要求以色列加入核不扩散条约,建立包括以在内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武器区;呼吁美、俄、欧盟及国际社会继续推动和谈,实现地区公正、全面和平。 到2000年3月,阿盟部长理事会共举行了113次会议,并召开了多次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 2000年3月11日,阿盟外长理事会第113次会议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召开,22个成员国的外长或代表与会。 会议主要内容:谴责以色列继续侵占南黎及轰炸黎民用基础设施,强调以应严格遵守1996年4月谅解备忘录和安理会425号决议;支持黎抵抗运动和黎叙同步外交战略;呼吁尽快恢复中东和谈;要求以释放被关押的黎巴嫩人,支持成立国际特别法庭审理以对黎战争赔款问题;强调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及其对维护黎社会稳定和实现地区和平的重要性;呼吁切实履行阿拉伯首脑会议有关向黎提供经援的决议;呼吁同以建交的阿国重新审视对以关系以及参与中东问题多边和谈的阿国抵制出席有关谈判直至双边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止。 2000年10月21-22日,阿拉伯国家特别首脑会议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阿盟22个成员国除利比亚外,其它均派副总理级以上官员与会,其中包括15名国家元首。 会议决定每年定期举行阿国首脑会议,并决定下届阿拉伯首脑会议于2001年3月在约旦首都安曼召开。 此次,伊拉克在入侵科威特10年后首次被邀请参加阿国首脑会议。 2001年3月27-28日,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机制化后的首次会议在约旦首都安曼召开。 阿盟22个成员国的15国元首与会,伊拉克、阿联酋、毛里塔尼亚、沙特、科威特、阿曼、摩洛哥等7国派代表参加。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非统组织秘书长萨利姆、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瓦希德、欧盟外交和安全事务高级代表索拉纳应邀出席。 首脑会议就中东和平进程、巴以冲突、伊拉克问题、阿国合作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最后公报和《安曼宣言》,主要内容是:(一)支持巴人起义及其正义要求;谴责以色列侵犯巴人民、粗暴践踏人权和种族主义行为;对美国否决向巴派驻联合国观察员部队表示强烈不满;呼吁安理会担负起责任,向巴人民提供必要国际保护,审判对阿拉伯人犯有屠杀和战争罪行的以色列战犯;从上次首脑会议设定的巴问题两基金项下,在6个月内向巴方紧急提供2.4亿美元优惠贷款,欢迎伊拉克在其石油收入中划拨10亿欧元援巴。 (二)强调坚持全面、公正、持久和平;强调以军撤至67年边界是实现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唯一出路;要求以遵守已达成的协议,从中断处恢复阿以各线和谈;重申将与把使馆迁至耶路撒冷或承认耶城为首都的国家断绝一切关系;继续中止参加中东和谈多边谈判及同以开展地区经济合作;要求阿国“抵制以色列办事处”召集定期会议启动对以抵制;要求以撤出包括谢巴农场在内的黎领土。 强调以必须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接受国际监督。 (三)呼吁解除对伊拉克制裁,解决科、伊战俘和失踪人员问题;责成首脑会议主席约旦国王阿卜杜拉同阿国领导人和阿盟秘书长就伊、科关系状况问题协商,并进行必要联系。 (四)强调阿国经济合作和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性,决定立即取消非关税壁垒,根据各国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加强阿国通讯、科技、信息领域合作。 欢迎埃提出的于2001年11月在开罗召开首届阿拉伯经济会议的倡议。 (五)重申阿国在阿联酋三岛问题、利比亚、苏丹、索马里、科摩罗等一系列问题上的立场,加强与土耳其、伊朗关系和与非洲、欧洲对话与合作。 坚持阿国首脑会议机制化和后续行动委员会机制。 对马吉德秘书长的工作表示感谢,任命埃及外长穆萨为阿盟新任秘书长,任期5年。 责成新秘书长就阿盟秘书处改革提出意见。 根据阿联酋同黎巴嫩达成的协议,下届首脑会议于2002年3月改在黎首都贝鲁特举行,2003年第15届首脑会议按原计划在巴林举行。 2002 年3月27-28日,第14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举行。 会议通过了以沙特王储阿卜杜拉提出的阿以和平方案为基础的“阿拉伯和平倡议”,呼吁以色列撤出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以来占领的所有阿拉伯国家领土,接受在包括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在内的所有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立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4号决议解决巴难民回归问题。 在此基础上,阿拉伯国家确认与以色列的争端结束并与以达成和平协议,在全面和平的框架内实现与以色列关系正常化。 会议还反对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打击的计划。 2003年3月1日,第15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召开。 阿盟22个成员国的元首、政府首脑或代表出席了会议,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外长及非洲联盟和不结盟运动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集中讨论伊拉克问题并发表公报,坚决反对打击伊拉克,强调任何对伊及阿拉伯国家安全与和平的威胁都是对整个阿拉伯民族安全的威胁,呼吁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伊拉克危机;强调阿拉伯国家不参与任何危及伊拉克或其他阿拉伯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要求给予联合国武器核查人员足够时间完成核查任务;强调安理会有责任保护伊及其邻国的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 会议责成巴林、黎巴嫩、突尼斯和阿盟秘书长组成主席委员会,就伊拉克问题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伊拉克进行必要磋商。 会议并强调阿拉伯国家事务及其制度改革应由人民决定,谴责任何旨在改变地区格局、干涉阿拉伯国家内政的企图。 截止2003年3月,阿盟部长级理事会共举行了118次会议,并召开了多次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 2001年3月12-13日,第115届阿盟部长级理事会在开罗召开,除黎巴嫩、吉布提和科摩罗三国外,阿盟成员国均派外长出席。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谴责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民实行的镇压、封锁和分割政策导致巴安全和经济形势恶化;重申巴对东耶路撒冷主权及其作为巴首都的重要性,警告美国不得将使馆迁往耶城;呼吁俄罗斯、欧盟和其它友好力量在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建议首脑会议批准从4月起的6个月内每月向巴提供借款。 (2)重申阿国在阿联酋三岛、中东无核区及苏丹、索马里、科摩罗等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对苏格兰法庭宣判一名利比亚炸机嫌疑犯有罪表示遗憾,要求立即将其释放并解除对利的制裁。 (3)建议将三月底在约旦举行的首届定期阿国首脑会议命名为“耶路撒冷首脑会议”,其议题为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和平进程、伊拉克问题和阿拉伯国家经济合作,并成立外长委员会,细化上述各项议题。 (4)提名埃外长穆萨为阿盟秘书候选人,现任秘书长马吉德卸任后就职。 (5)赞赏阿盟驻京办事处在推动阿中关系方面所作的工作,责成秘书长尽快建立阿中论坛。 2001年9月9日-10日,阿盟部长级理事会第116届会议在开罗举行。 会议通过最后决议,并就耶路撒冷问题发表声明。 主要内容为“(一)呼吁国际社会向巴勒斯坦人提供保护和援助,尽快派遣国际观察员,反对任何旨在使耶城犹太化的措施。 决定阿拉伯国家外长于联大会议期间在纽约举行会晤,并向欧盟、非洲、伊斯兰世界、不结盟运动、亚洲等国外长通报阿国对中东地区局势的立场。 呼吁年底前召开阿拉伯非洲24国集团会议,并责成阿盟秘书长与非统秘书长联系,研究明年召开阿非首脑会议的可能性。 (二)对以色列参与开发导弹防御系统表示担忧,委托阿盟秘书处成立专家小组跟踪以导弹活动情况,并责成阿国驻纽约和日内瓦代表团与其他地区组国家协调立场,在联大支持有关遵守‘反导条约’的提案。 强调‘反导条约’是世界战略稳定与安全的主要支柱,是核不扩散系的基石之一。 (三)强调阿国愿继续同土耳其发展传统关系,对土以军事合作深表不安,要求土重新考虑这一合作;呼吁土政府尽快与叙利亚和伊拉克举行三方谈判,就公平分配幼法拉底河水资源达成最终协议。 对以、土水利工程对阿拉伯水资源安全的威胁表示担忧,呼吁阿国重新考虑同上述项目有关的公司的关系。 ”2001年12月20日,阿盟部长级理事会紧急会议在开罗召开,埃及、黎巴嫩、叙利亚和约旦等15国外长或代表出席。 由于以色列的阻挠,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未能到会。 会议集中讨论了巴以冲突问题,并代表声明,主要内容为:支持和声援阿拉法特和巴民族权力机构,呼吁巴各派加强团结,共同应对当前紧张局势;重申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和全面和平,是摆脱暴力循环和实现巴以和解的唯一出路;强烈谴责以色列政府中断同阿拉法特联系和奉行国家恐怖主义政策;认为美国袒以政策和在联合国安理会否决向巴派遣国际观察员的决定是对以侵略政策的鼓励,呼吁美改变其立场,立即采取切实步骤,拯救中东和平进程;呼吁欧盟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向以施压,推动尽快向巴派遣国际观察员坚决反对将恐怖主义与合法的民族抵抗侵略斗争相提并论。 2002年3月9-10日,第117届阿盟外长理事会在开罗召开,阿盟22个成员国外长或代表与会。 会议主要就中东和平进程,特别是沙特和平建议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后发表公报,决定向巴勒斯坦提供总额为5.3亿美元的财政援助,强调阿拉伯国家支持巴对耶路撒冷的主权要求,谴责以色列镇压巴平民的暴行及对叙利亚和黎巴嫩的侵略与威胁,要求以根据联合国194号决议解决巴难民问题,重申阿国对以产品的抵制,并呼吁欧盟执行其有关抵制以定居点产品的决议。 2002年4月6日,阿盟紧急外长会议在开罗召开。 会议集中讨论巴以冲突,并发表声明:强调阿国仍坚持和平、公正和全面解决阿以冲突的立场,要求以色列响应阿国在贝鲁特首脑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倡议,遵守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坚决支持阿拉法特,强调阿拉法特是巴勒斯坦人的唯一合法代表,要求阿拉伯国家执行贝鲁特首脑会议决议,中断与以的一切联系,尽快向巴提供财政援助,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迫使以立即、全面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呼吁联合国向巴人提供国际保护,呼吁美国改变袒以立场。 2002年9月4-5日,第118届阿盟外长理事会在开罗举行。 22个成员国的外长或代表与会。 会议主要讨论了伊拉克问题、巴以冲突和苏丹等问题。 与会各国一致坚决反对军事打击伊拉克,认为对任何阿拉伯国家的攻击即是对整个阿拉伯民族安全的威胁,欢迎伊主动与联合国展开合作,敦促伊恪守安理会有关决议,允许武器核查人员返伊;强调将通过政治、外交和新闻等渠道继续支持巴勒斯坦的抗以斗争,呼吁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向巴人提供保护;强调应维护苏丹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和解,反对任何企图分裂苏丹的行径。 2002年11月10日,阿盟紧急外长会议在开罗召开,会议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伊拉克问题的1441号决议表示欢迎,并要求伊拉克同联合国继续合作。 2003年2月16日,阿盟外长紧急会议在开罗召开,阿盟22个成员国的外长或代表出席,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外长和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列席会议。 会议重点讨论伊拉克局势,并就埃及呼吁召开阿拉伯国家特别首脑会议的倡议进行磋商。 会后发表公报:强调应维护伊拉克与科威特的安全与统一,任何针对阿拉伯国家安全的行动均被视为对所有阿拉伯国家安全的威胁;所有阿拉伯国家均不应为威胁伊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提供任何帮助和便利;欢迎伊与联合国进行的合作,呼吁核查人员继续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敦促安理会成员国给予核查小组足够时间完成核查任务;拒绝任何旨在改变地区格局、干预地区内部事务和忽视地区人民合法权益的计划和政策。 2012年3月29日 ,第23届首脑会议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开幕。 会议由伊拉克总统塔拉巴尼主持,重点讨论叙利亚问题、阿以争端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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