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三名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当天被依法口头死刑 (最高法院)
当天(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口头死刑。
最高法示意,未成年人肥壮生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振兴。性损害未成年人立功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肥壮,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繁重精气累赘,社会影响特意顽劣,人民大众忘恩负义。人民法院对此类立功波动依法从严惩办,绝不手软。
罪犯郭某某系某地民办小学老师
2013年至2019年2月,郭某某应用其任课老师、班主任身份,先后奸淫6名女在校生合计百余次,6名被害人初次被强奸时均不满14周岁。郭某某还屡次猥亵另外3名未满12周岁女在校生。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郭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尚某某系某地待业人员
2011年至2020年,尚某某在公园、广场、公交车、幼儿园门口等公共场合选取、结识低龄幼女,采取诱骗、胁迫等模式,将幼女带至隐蔽处实施性损害,共奸淫、猥亵幼女5人、猥亵幼女3人。其间,尚某某偷拍性损害环节及被害人隐衷部位视频、照片,以此利诱、常年奸淫其中4名幼女,并致一名被害人患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症,屡次自杀未果。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尚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公某某系某地农民
公某某应用同村张某(女,化名)经常到其运营的小卖部游玩之机,采取诱骗、胁迫等模式,常年精气控制张某,独自或许伙同他人实施性损害,期间自2015年夏张某未满12周岁开局至2020年1月案发。其间,合计独自实施强奸8次、轮奸2次、独自或独特猥亵40余次,致张某不堪忍受,割腕及服农药自杀身亡,殁年16岁。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公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上述三案中,郭某某应用老师身份在长达六年的期间内对其任教的多名小学女生实施奸淫达百余次,还屡次猥亵多名小在校生,色欲熏心、肆意妄为,严重违反职业品德,打破人伦底线;尚某某专门物色脱离家庭、学校监护、看护的低龄幼女作为立功指标,先以小恩小惠诱骗,再以裸照、视频等胁迫,常年对被害人实施性损害,造成未成年被害人罹患严重心思疾病;公某某针对乡村留守儿童,后行诱骗再施胁迫,常年予以精气控制,不只独自实施性损害,还伙同他人轮奸、猥亵,损害长达数年,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结果。三人的邪恶行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肥壮,严重应战法律和品德底线,立功性质极端顽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状极端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担任人指出,近年来,性损害未成年人立功呈逐年回升态势,关键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体方面,亲属、老师、街坊、网友等熟人作案的占九成以上,局部立功分子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教育、医疗等不凡职责;
二是对象方面,立功分子大多筛选自我包全才干差、家庭监护单薄的未成年人下手,乡村留守儿童、智力发育缓慢儿童受益状况突出,且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向,不满14周岁的儿童占比拟高;
三是手腕方面,立功分子多应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驳回诱骗、胁迫手腕实施性损害,应用网络诱惑洗脑、隔空猥亵并开展至线下性侵的状况日益突出,手腕愈加隐蔽;
四是场合方面,宾馆、出租屋及酒吧、KTV、洗浴核心等场合较为高发,一般案件甚至出当初校园、培训机构,引发社会宽泛关注和人民大众极大气愤。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担任人强调,人民法院从来高度注重未成年人权力包全,踊跃回应人民大众关切,对损害未成年人权力的各类立功依法严峻打击,对性损害未成年人立功一直保持“零容忍”态度,波动依法从严惩办。对奸淫幼女人数泛滥、常年实施强奸、应用不凡职责屡次强奸、以至被害人重伤、死亡等立功情节特意顽劣、结果特意严重、罪状极端严重的立功分子,论罪当处死刑的,波动从重从快判处。
最高法示意,此次对三名罪犯依法判处并口头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波动依法严惩性损害未成年人立功的显明立场,对抗功分子构成弱小震慑,同时也是一堂防范性损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地下课。宿愿能够以案为鉴,提示广阔未成年人实际提高自我包全看法和防范性损害的才干,一旦遭受不法损害要立刻寻求父母、学校、公安机关协助;催促家长和学校仔细实行未成年人监护、看护职责,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安保防范教育和法治教育;提示无关部门增强师德师风树立和老师队伍治理,完善校园安保治理制度,实际实行强迫报告工作;提倡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独特筑牢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包全的安保防线,独特预防性损害未成年人立功,守护祖国的花朵安康肥壮生长。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强奸多名未成年人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来源:法发[1995]9号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95-05-02失效日期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满14岁以前和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前后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三、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三)缓刑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四)免予刑事处分的适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对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即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四、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 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五、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适用问题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时已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处罚;重新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一般不适用《决定》。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如果犯罪时仍不满18岁的,一般不适用《决定》。 因不满16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邯郸初中生杀人案 ----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死刑?
邯郸初中凶案:未成年人犯罪死刑判决的法律考量近期,邯郸市发生的一起初中生涉嫌凶杀案震惊全国,舆论焦点再次聚焦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议题上。 律师们强调,对于这三名涉事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死刑判决并非必然之选。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细致而复杂,它区分了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对所有犯罪负有完全责任;十四至十六周岁者,如实施了诸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需负刑事责任;而十二至十四周岁者,如犯有特定重罪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也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会根据第十七条第四款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中,由于三名初中生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他们可能面临的指控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然而,实际的法律执行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这为他们的判决留下了变数。 公众的质疑在于,尽管他们的行为恶劣,但法律是否应该对这样年轻的犯罪者从轻处罚,甚至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探讨,反映了对青少年成长阶段的深入理解。 支持者主张,未成年人缺乏成熟的判断能力,教育改造更为重要,通过解决民生问题以预防犯罪;而反对者则强调,人性中既有善恶,惩罚也是一种教育手段,且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应忽视个体差异。
国际上,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其考量。 大陆法系如德国、意大利,与我国相似,对未成年人犯罪持谨慎态度;而海洋法系如美国,虽然有少年法庭介入,但大多数州并未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强调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
结论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并非单一的死刑判决,而是根据法律、教育和成长环境的综合考量,力求平衡公正与保护。 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根据其独特国情制定的,没有绝对的好坏,关键在于如何在法律与人道主义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尽管此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但法律的最终决定将基于法律原则和具体案情,这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石。 让我们期待公正的裁决,同时继续关注青少年教育和犯罪预防的长期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