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回应 倒查30年 局部地域对企业征税疑问 (国税税务总局)
[国度税务总局无关部门担任人答记者问]问:近期,有反映局部地域出现税务部门针对企业征税疑问“倒查30年”及需要企业补税的状况。请问对此有何认识和评论?
答:国度税务总局已关注到关系反映,也充沛了解广阔运营主体和社会群众的关切。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展开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审核,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布置。近期反映的无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启动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实用危险按程序予以揭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反常履职行为。第二,税企双方一直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支出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允许企业开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阔运营主体好,国度税收能力好。税务部门一向据守保运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波动落实税费活动政策,严厉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不要钱行为,踊跃助力各类运营主体肥壮规范开展。第三,增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咱们将继续提升税务执法模式,着力推进精准监管、准确执法,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立功状为,为违法企业营建偏心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请广阔征税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视、了解、配合,对无牵涉税争议,欢迎和允许征税人经过法律路径踊跃得当处置,实际保养自身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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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作废了吗
如果你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话,那么这个文件本身还是有效的,但是:1、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参见“财税[2012]27号”文件)2、部分优惠已实际必然到期,本所属年度和以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有被继续执行的可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是否依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改按财税〔2012〕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享受减免
国税发[1997]191号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发[1997]191号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并未规定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优惠政策。 因此贵公司会计利润为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为盈利,其45万收入中的25万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扣除技术转让部分的查增的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适用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免税部分可只作罚款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对贵公司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