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 格力把小米告了 获赔185万元 (官司打赢了格力怎么办)
红星资本局7月9日信息,9日晚间,格力文传官网微博颁布信息称,近日,格力电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6月18日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3号】法律文书,该文书需要本案触及侵权的米家小米电风扇不得再制作和开售,侵权人向格力电器支付人民币185万元。
格力文传还称 ,针对小米官网旗舰店所售米家小米电风扇BPTS01DM侵犯格力电器专利权案,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常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讯决【(2021)粤73知民初1399号】,裁决其行为曾经导致侵权,并抵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7月9日晚,红星资本局区分在小米商城、京东商城和淘宝商城搜查小米电风扇BPTS01DM发现,小米商城曾经没有这一型号的产品在售,京东商城目前有第三方网店在售,淘宝商城有这一型号的原装硬件在售。
红星资本局此前报道,在格力电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曾地下回应称:最近网上假造的谎话较多,“咱们始终在打假”。她质问道,“小米说自己(空调)第一名,全靠别的厂家做产品,你的技术是什么?”“谁是第一,消费者心里有杆秤”。
红星资讯记者 俞瑶 实习记者 曾汉
编辑 邓凌瑶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 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 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 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 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 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 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 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 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 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 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 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 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 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 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 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 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 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 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 “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 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 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 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 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 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 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 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 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 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赵丽颖离婚后传出重大喜讯,打赢官司获赔50万元,案件的始末有何细节?
据相关消息透露,赵丽颖,离婚后,搬出了重大喜讯,他打官司赢了,并且获得得了赔偿五十多万,这对于赵丽颖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好消息,在经历了离婚事件之后,他整个人受打击都很大,有这么一个好消息,还是非常不错的,那么对于这个案件的始末,是什么情况呢,经过进一步的了解,我们的气,是有一个经销商,在没有他的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利用他的肖像,从事相关的广宣,所以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对此才做出的处罚,由此可见,肖像权的保护,在法律中。 是非常重要的,的确,个人信息,一直以来,都是深受大家关注的,那么如何使得自己的信息,安全更有保障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首先是,要有保护意识,很多时候,我们的信息泄露,都是因为我们自身的原因,我们自身没有保护意识,所以导致信息泄露,那么,为了使得我们的个人隐私方面内容不受侵犯,我们要做好对应的意识提升,在一些场所,或者一些场面,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其次,改变生活习惯,还有一些时候,因为我们的生活习惯,而导致我们信息出现泄露的问题,比如说收快递,这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件事,快递上面,有很多我们的个人信息,然而,我们的习惯是,用完了就扔,没有好的习惯,这样就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是非常不对的,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习惯,只有这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才能真正的做到个人信息保护。
希望大家能够真正的做到这些内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去谈,保护好个人隐私,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打官司时赔偿金没达到我的要求算谁赢
一般打官司都是输的一方给诉讼费的,虽然我国规定有精神赔偿,但是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支持的部分比较少,因为是否造成精神损害了,很难证明的。 法官判赔多少,一是看被告给原告实际造成的损害,还要看双方的证据,如果你父亲没有过错,交通事故的责任全在被告身上,那么你就获赔的多。 另外还有就是跟审判组的成员的知识还有其他的一些方面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