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杀妻焚尸案凶手获死刑 这起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上海杀妻焚尸案事件)
让大家一直都非常关注的上海杀妻焚尸案,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宣判,被告人严某被判处了死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宣判结果之后,被害人小刘的父母说,这一个判决也是他们全家的希望,希望能够到女儿的目前,将这个结果告诉女儿,以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小刘的父母在接受记者的采访的时候说,严某杀死自己的女儿,而且还纵火焚尸,真的难以想象他是一个这样丧心病狂的人,而且当时小刘已经怀孕了,所以这相当于是易失两命,并且他的作案手法是非常的残忍的,所以小刘的父母一开始就要求法院能够判处严某的死刑,并且能够立刻执行。
当时被告人严某车去上海市浦东新区彭平路岳父家里,向自己的妻子小刘索要钱财用来归还自己的赌债,但是小刘却拒绝了。
被小刘拒绝之后严某去厨房里拿了水果刀,并且威胁刘某再次所有,依然被小刘拒绝,在被拒绝之后然后把刀刺入了小刘的颈部导致小刘死亡。
为了毁尸灭迹,也某就用打火机把卧室里的书本等可燃物点燃,引起了大火,导致二楼的所有物品都已经被严重到损毁。
事后闫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交代了犯罪过程。
这件事情同时也提醒了各未婚的女性,在结婚之前,一定要充分的了解自己的结婚对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让自己后悔终生的决定。
不要因为一时的感情,而忽略了对方的人品,有些人虽然在平常看起来脾气非常好,非常的老实,但是只要在经历了一些事情之后,或者说在喝酒之后,脾气就会变得非常暴躁,同时还会出现家暴倾向,所以大家在交往男朋友的时候,一定要对对方的人格和品质进行严格的考察。
上海劝返是什么意思?
“劝返”源于公安机关针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嫌疑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说,让其放弃犯罪行为,主动归案接受处罚,从而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事实上,“劝返”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是一种呵护和关爱,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尊重。
上海警方一直高度重视“劝返”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和交流,争取他们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警方在开展“劝返”工作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宣传教育,让其了解法律法规、犯罪后果,引导其认识错误行为。
二是通过家庭、朋友等渠道影响犯罪嫌疑人,让其自觉接受处罚,不再作恶。
三是寻找嫌疑人的心理症结,进行个性化劝返,让其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并决心改过自新。
“劝返”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安维稳措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有效防范犯罪,使得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从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宜居。
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中,开展“劝返”工作不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更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让我们共同维护美好的城市生活。
自动投案有没有时间限制,有自首情节的人如何量刑?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那么,自动投案有没有时间限制,有自首情节的人如何量刑?
网友咨询:自动投案有时间限制吗?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俊升律师解答:
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郑俊升律师解析:
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的量刑:
一是要考虑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
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特别是具有法定应当从重情节的,一般应当从重处罚,可不考虑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应当将自首情节与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综合考虑,确定具体的刑罚。
二是从犯罪的轻重考虑。
一般来讲,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或犯罪之前,即预谋犯罪后投案,钻法律的空子的,可不从轻处罚。
三是从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考虑。
自首者人身危险性大的,如惯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恶习很深者可以不从轻,或从轻幅度小一些;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则可以从轻,且幅度可适当大一些。
因而,相同的自首情节,可能会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致力于民商事纠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全力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