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乱扣货损 (扣货物犯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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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知识:祖先为什么定十六两为一斤?
祖先为什么定十六两”为“一斤
早在春秋战国的时候,各地的度量衡很不统。 就拿重量单位来说,有一斤十两的,有一斤十三两的,五花八门。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决定全国统一度量衡。 统一改为十六两,这就需要在称杆上每斤之间加上三颗星。 这三颗星分别是第一颗叫作福星,它代表福份;第二颗叫作禄星,它代表禄量;第三颗叫作寿星,它代表寿命。
古秤一斤等于十六两,一两一颗星,南北斗共十三颗星,剩下的三颗是福禄寿星,又分别代表着天、地、良心,做秤也有做秤的规矩。 出售货物克扣一两,减福,扣二两,福、禄俱损,扣三两,福、禄、寿全无,此警告商贾买卖要公平,寓生意南来北往,四海兴隆之意。
据说做买卖的人,如果称东西,短斤少两,都要受到惩罚。 卖东西少给人一两,福星就减少这个人的福:少给二两,禄星就给这个人减禄:要少给三两,寿星就给这个人减寿。 所以,古人待别人都很厚道,给别人称东西时从不短斤少两。 从秦始皇制定统一度量衡,到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一直沿用一斤十六两的计量方法。
货车被扣货物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货车超重被交警扣货物怎么处理
车辆被扣等待审查审查鉴定结果,扣车时限期满后,当事人也可以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要求交警放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货车超载被扣的,车上的货物不得扣留,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货车超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